一、起草背景
《中共中央關於製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中明確提出完善金融支持創新體係,鼓勵發展創業投資。《廣東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也提出要建設創新強省,集聚一批具有國際水平的科技領軍人才。《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也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製定相關扶持政策,通過無償資助、貸款貼息、補助資金、保費補貼和創業風險投資等方式,支持自主創新成果轉化與產業化”。近年來,各地都在不斷探索通過股權投資方式實施“撥款”改“投資”,建立財政資金“投入—運營—退出—再投入”的循環機製,破解中小企業融資難題,提升對科技企業的扶持力度。
原《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創新創業領軍人才聚集工程實施辦法》對領軍人才項目給予最高1000萬元創業資助(按4:3:3比例分三期撥付)和1000萬元投資獎勵。但領軍人才獲得首期創業資助資金不超過400萬元;領軍人才入選後新引入風投資金的,按照投資總額的10%給予投資獎勵,屬於財政資金無償補助、後補貼模式。高層次人才團隊作為初創企業或成長階段企業,普遍麵臨融資難、融資貴難題。相比武漢等地,我區的政策優勢有所減弱。
為完善領軍人才資助模式、提高扶持力度,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精神,結合各地財政資金撥投結合經驗,經實地調研、反複討論修改完善,經區局務會審議後,形成政策送審稿。新政策將區創新創業領軍人才扶持由原最高2000萬元無償資助模式改為3000萬或以上撥投結合模式,即1000萬元無償資助+2000萬元或以上股權投資模式。通過將投資獎勵撥款方式改為股權投資方式(簡稱“撥改投”),一是可實現財政資金的滾動支持,循環利用;二是提高了資助額度,可幫助企業解決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三是發揮直投資金受托管理機構市場資源優勢,與直接股權投資、人才基金形成補充。
二、主要內容說明
(一)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主要從申報條件、資助方式等方麵,對創新創業領軍人才政策進行了創新與修訂,全文分為6個章節,第一章為總則,明確了政策的目的、適用範圍、部門與機構職責。第二章主要明確申報與評選有關內容,包括申報人和申報單位的條件、產生方式與評選流程。根據國內其他城市做法以及區現有國家級戰略創新平台情況,在申報人占股比例、項目推薦機構方麵進行了創新。第三章主要是資助方式和標準。將原無償撥付的最高1000萬的投資獎勵改為2000萬或以上的股權投資,實現財政資金的滾動支持和循環利用,提高了資助額度。明確了創業資助分三期撥付方式與股權投資申報審批程序、退出方式。第四章為入選後領軍人才項目管理。對項目的延期、變更、年度考評、資助資金支出使用範圍進行了進一步完善。第五章為項目終止有關規定,對項目退出機製進行了進一步規範。第六章為附則,明確了與其他政策從高不重複的原則,對股權投資資金運營管理容錯機製、新舊政策的銜接方式、弄虛作假的處罰和實施辦法的有效期進行了規定。
(二)主要創新點
1.撥投結合,探索財政資金滾動支持領軍人才項目可持續發展路徑。將原無償撥付的最高1000萬的投資獎勵改為2000萬或以上的股權投資,提高了政策扶持力度,同時實現財政資金的滾動支持和循環利用。通過股權方式扶持初創人才企業,可以為團隊後續對外融資提供政府信用背書,更有利於提高公司估值及融資談判砝碼,支持新入選的領軍人才企業開展更早期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和成功融資,既充分發揮國企專業資源優勢,也不新增財政預算。退出的股權投資資金可滾動使用,實現了領軍人才扶持資金可持續發展路徑,有利於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進一步完善我區創新創業生態和融資支持體係。
2.發揮企業資源優勢,與直接股權投資、基金形成補充。目前,區內股權投資方式扶持企業發展的政策性資金主要有區金融局管理的黃埔人才引導基金和區直接股權投資專項資金。人才引導基金通過撬動社會資本和優秀投資機構合作設立子基金,整體偏好商業模式相對成熟且具有一定規模的項目。直接股權投資政策主要針對優質民營及中小企業,一般要求被投企業簽署回購承諾條款,僅適合支持發展中後期、具備償一定還能力和抵押資產的企業。設立“領軍人才股權投資專項金”,兼顧政策性導向和市場化,一方麵可支持新入選的領軍人才企業開展更早期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和成功融資,另一方麵將政策性資金和受托管理企業市場化自有資金綁定,在進一步幫助企業獲取優質項目的股權的同時,增強企業的管理責任和增值服務動力。
3.擴大申報範圍,發揮區內重大研發平台專業資源,遴選推薦優質人才項目。在企業成立時間、申請人持股比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辦理等方麵放寬了申請條件,將更多優質項目納入申報範圍。同時將國家級戰略科技創新平台作為項目推薦單位,經專業機構推薦的項目可直接入選,充分發揮區內重大研發平台集聚的科研、人才及科技成果轉化等優勢資源,遴選推薦優質人才項目。
4.進一步完善原管理細則中資金管理與項目管理內容,給予領軍人才更大的財務自主權。一是根據領軍人才扶持方式的變更,對原管理細則相應資金兌現內容進行調整,新增股權投資申報審批、受托管理機構職責等方麵內容。二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幹意見》(國辦發〔2021〕32號)、《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審計廳關於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的管理監督辦法》(粵財規〔2019〕5號)有關規定,對各項資助資金的使用範圍進行更新,賦予項目承擔單位更多的預算調劑權,預算變更無需報科技部門審核即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三是結合項目管理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根據《廣州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穗科規字〔2019〕3號),對項目終止進行了修訂。增加了項目遷出本區、不接受監督檢查或驗收、驗收不合格等應終止資助的情形,明確了項目終止專家評估意見的具體內容,以及資金收回等內容。
三、相關說明
《實施辦法》施行日期為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