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據
《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聚集“黃埔人才”實施辦法》(穗開管辦〔2017〕23號)
《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聚集“黃埔人才”實施辦法實施細則》(穗開組通〔2018〕122號)
二、適用範圍
持有A證、B證且未享受安家費的區傑出人才、優秀人才。
三、申報條件
(一)人才證書頒發之日起,因參加國內外的學術會議、行業論壇等交流活動而發生實際支出的,可申請人才津貼中的交流津貼;
(二)人才證書頒發之日起,因創新創業過程中參加學習和培訓等活動而發生實際支出的,可申請人才津貼中的學習津貼;
(三)人才證書頒發之日起,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購買商業性醫療保險(不含儲蓄型年金、養老保險)的,可申請人才津貼中的醫療津貼;
(四)人才證書頒發之日起,可申請人才津貼中的交通津貼。
四、相關待遇
人才津貼發放標準為每年最高20萬元,補貼期3年,補貼時間自首次提出申請之日起連續計算。人才津貼包含交流津貼、學習津貼、醫療津貼、交通津貼。其中,交通津貼每月2500元。醫療津貼每年最高1萬元。交流津貼補貼標準為:參加省內會議論壇的,500元/人/天,每次不超過0.5萬元;參加國內(含港澳台)會議論壇的,1000元/人/天,每次不超過1萬元;參加亞洲(不含國內、港澳台)會議論壇的,2000元/人/天,每次不超過2萬元;參加亞洲以外會議論壇的,3800元/人/天,每次不超過3萬元。學習津貼補貼標準為:學習地為國內(含港澳台)的,最高補貼2萬元/次;其他最高補貼5萬元/次。交流津貼和學習津貼在人才津貼最高限額內不限申報次數。
五、申報材料
(一)共性材料:
1.《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傑出人才、優秀人才人才津貼申請表》原件;
2.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複印件;
3.申請人申報補貼時段在創辦企業或工作單位繳納工資薪金類個人所得稅證明。
(二)申請交流津貼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會議、論壇等交流活動的會議通知、邀請函等有效證明材料複印件;
2.參加會議、論壇等交流活動的報名、交通、住宿費用票據、支付憑證等有效憑證複印件。
(三)申請學習津貼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與第三方服務機構簽訂的服務協議複印件;
2.與第三方服務機構購買培訓服務的發票複印件。
(四)申請醫療津貼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購買商業醫療保險(不含儲蓄型年金、養老保險)的有效證明材料複印件;
2.若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購買商業醫療保險(不含儲蓄型年金、養老保險)的,還需提供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有效身份證明以及與申請人的關係證明材料複印件,如結婚證、戶口簿、出生證明等。
備注:提供的申報材料複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且注明“與原件相符”。申請交通津貼僅需提交共性材料即可。
六、申報流程
(一)開通係統申報賬號。申請人所在單位登錄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人才工作一站式業務網辦大廳(https://fwdt.gddrcgzjt.com/),申請開通單位賬號(如已開通請忽略此步驟)。
(二)在線申報。申請人所在單位登錄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人才工作一站式業務網辦大廳(https://fwdt.gddrcgzjt.com/),按指引填報人才津貼申請、上傳申報材料。
(三)初審。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請人所在單位在一站式網辦大廳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係統顯示“初審通過”的,提交紙質材料;係統顯示“被駁回”並注明駁回原因的,根據駁回原因再次修改。
(四)紙質材料受理。係統顯示“初審通過”的單位在3個工作日內將紙質資料遞交至人才工作一站式服務平台受理窗口。窗口經辦人員對材料進行核查,材料齊全正式予以收件,材料不齊予以退回補充。
(五)形式審查。受理窗口工作人員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於當批次最後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情況彙總報送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複核。
(六)複核。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於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複核,將複核情況報上級部門審定。
(七)審定。上級部門對複核結果進行審批。
(八)撥付。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根據審定結果,委托受理窗口工作人員於2個工作日內發放撥款通知,通知申請人提交收款收據(申請人本人簽名)。受理窗口收齊收據後,於5個工作日內彙總報送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於10個工作日內辦理資金核撥手續。
七、申報時間
2020年7月15日-7月31日(不含法定節假日),逾期不予受理。
八、受理地點
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人才工作“一站式”服務平台業務受理大廳
受理地址:廣州市黃埔區香雪大道中81號廣州國際人才城305室
辦公時間:工作日:8:30-12:00,13:30-17:00
聯係電話:(020)31604863,82515941
九、有關說明
1.人才津貼為稅前津貼,采取轉賬方式一次性發放。申請獲批後,由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後發放至申請人萬能捷通卡個人賬戶。
2.人才津貼的補貼時間自任一項目首次提出申請之日起連續計算,不可間斷享受。未在規定申報時限內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當次申報時段的補貼。
3.已按《廣州開發區高層次人才個人扶持辦法》(穗開組通〔2016〕29號)等文件享受過學術交流資助、創業氛圍營造、創業培訓服務等扶持資金的,其人才津貼總額需相應扣除原已享受的個人扶持金額。其中,原已享受交通補貼滿3年的,不再享受《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聚集“黃埔人才”實施辦法實施細則》(穗開組通〔2018〕122號)的交通津貼;原已享受交通補貼但未滿3年的,可按《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聚集“黃埔人才”實施辦法實施細則》(穗開組通〔2018〕122號)享受交通津貼,補貼期需扣除已享受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