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單位】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
【關鍵詞】
監護權 殘疾兒童 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製
【基本案情】
當事人小彬(化名)在剛出生不久時就由親生父母過繼給養父母,2016年養父母相繼因病去世,他和年邁的陳奶奶相依為命。小彬在10歲時經評定為智力三級殘疾,生活一直不能自理,也未能像同齡人那樣走進課堂,接受教育。陳奶奶已年近八十且身患疾病,文化程度不高、經濟收入低,撫養小彬心有餘而力不足,已失去監護能力,難以再履行監護職責,而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也沒有監護能力且自願放棄監護權。若不及時變更監護人,將使得小彬的生活麵臨極為難以克服的困境,使這個飽受磨難的困境少年雪上加霜,其生存、健康、受教育等基本權利都將難以得到保障。
案件受理後,考慮到陳奶奶行動不便,黃埔區法院到其住處組織街道、社區、民政局、檢察院等相關人員開展了聽證,全麵詳細了解監護人情況,並最終結合案件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從最有利於未成年人成長以及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依法判決由民政局擔任監護人。
案件宣判後,小彬就被順利送至廣州市兒童福利院接受照料,民政局每月會定期將小彬的孤兒保障金轉到福利院作為小彬的生活費。據工作人員反饋,小彬狀態很好,說話也比之前利索了,是福利院進步最快的孩子,陳奶奶知道小彬的現狀也很欣慰。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民政部門聯動護航困境少年的典型範例。民法典和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完善了公職監護人製度,明確規定在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時,由民政部門承擔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法院以判決形式確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為民政部門規範適用相關法律履行公職監護職責提供了司法實踐樣本,推動民法典確立的以家庭、社會和國家為一體的多元監護格局落實落地。本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人民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案例,對類似案件具有一定參考意義。該案件是民法典生效後廣東省首例將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變更為民政部門的案例。
未成年人工作涉及千家萬戶,是關係廣大群眾切身利益的大問題。民法典相關規定將國家保護作為未成年人保護的兜底保護,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也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製,統籌、協調、督促和指導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政府相關部門職責更明確,條文更具可操作性,從而能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對於陷入該類困境的未成年人,其實本案已經從司法實踐的角度提供了一個可參考可複製的樣本。具體如下:一是訴前主動介入。充分發揮法院“聯動調解、聯動調查、聯動幹預、聯動審理、聯動幫扶”的家事“五聯”審理優勢,協同區司法局、區民政局等單位主動延伸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職能,加強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等具備申請變更監護人主體資格的個人和組織的普法宣傳,主動告知監護權變更條件與程序,解決長期以來由家事案件私密性與法律認知缺失導致的監護權變更當事人“不懂訴、不會訴”的困境。在訴前準備過程中,通過對立案前期情況調查、材料準備提供適當指引,縮短程序啟動時間,提高程序啟動效率。二是訴中依法審理。審理過程中,考慮到當事人身體不便,不宜到法庭等場所開庭的特殊情況,法院采取上門聽證的方式,切實便民利民,讓當事人感受到司法“暖度”和“溫度”,切實把“為民辦實事”落到實處。三是訴後跟蹤問效。在案件判決後,指定了專人與民政部門、福利機構保持緊密聯係,跟進該事件的進程,確保小彬被順利送進福利機構,接受細致的照料與良好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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