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銀行廣州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謝宏儒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信集團紀檢監察組、廣州市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信集團紀檢監察組、廣州市監委對中信銀行廣州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謝宏儒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謝宏儒身為國有金融企業黨員領導幹部,完全喪失理想信念,徹底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幹擾巡視巡察,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不履行全麵從嚴治黨責任,嚴重汙染單位政治生態;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多次收受客戶和下屬員工的貴重禮品、大額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規多占住房;把任職單位當作私人領地,作風跋扈,貪圖享樂,“風腐一體”問題突出,用公款支付個人費用,肆意揮霍國有資產;踐踏組織原則,多次突擊提拔調整和違規任用幹部;唯利是圖,極度貪婪,公私不分,靠企吃企,侵占公共財物,違規經商辦企業,搞權色、錢色交易;目無法紀、擅權妄為,甘於被“圍獵”,長期將信貸審批權作為牟取私利的工具,接受利益輸送,肆無忌憚聚斂錢財,數額特別巨大;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發放貸款,造成重大風險損失;生活上腐化墮落,喪失節操,對親屬失管失教,家風敗壞。
謝宏儒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信集團黨委審議,決定給予謝宏儒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經廣州市監委研究決定,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並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