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案情:
黃埔區雲埔街某小區業主張某的房屋出現滲水問題,多次將該情況投訴到物業管理處,但施工人員遲遲未上門進行修補,張某隻好求助於雲埔街道辦事處。
二、對於漏水造成的損失,該如何索賠?
(一)如因樓上業主原因導致滲水,則可找樓上業主進行索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96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88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如果樓上業主確因裝修或鋪設水管造成樓下住戶“受水”,樓上住戶應及時查找漏水原因並進行維修,還應當就其不當行為給樓下住戶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二)由於房屋質量問題導致滲水,可要求開發商履行保修義務。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房子還在保修期內,又確信不是人為破壞時,不管是受損業主還是樓上鄰居業主,都應及時讓開發商進行修補處理。當開發商按業主要求,派人來修補後,仍未解決漏水問題或維修不到位,反複兩次後,業主可以自行找人進行維修,費用應由開發商負擔。當開發商不予理會時,受損業主可以到當地質監部門進行投訴,或將開發商起訴至法院。
三、調解結果:
雲埔街道辦事處聯合社區居委會、物業管理處及開發商維修部負責人共同前來調解,經過各方協調,業主與開發商最終現場簽訂書麵協議書,由施工方承諾將其修複完畢,目前業主已重新入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