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埔夏工【2023】1號
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人大夏港街道工作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的通知
夏港街道辦事處、監察部門、黃埔區部門、黃埔區人民法院西區法院、穗港智造合作區管委會:
現將《廣州市黃埔區人大夏港街道工作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廣州市黃埔區人大夏港街道工作委員會
2023年9月26日
廣州市黃埔區人大夏港街道工作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製定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保障憲法法律的實施和監督,維護國家法製統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廣東省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以及黃埔區人大常委會《關於交辦區人大常委會夏港街道工委開展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試點工作的通知》,結合本街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黃埔區人大夏港街道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區人大夏港街道工委)開展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
第三條 【規範性文件的定義】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文件,是指在本街行政區域內有關國家機構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製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期內可以反複適用的文件。
第四條 【工作原則】區人大夏港街道工委按照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開展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
第五條 【街道工委職責】區人大夏港街道工委應當加強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製度和能力建設,建立備案審查工作統籌協調機製,促進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科學化、民主化、規範化、信息化。具體負責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綜合協調及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
第六條 【街道黨政綜合辦職責】夏港街道辦事處黨政綜合辦公室負責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的接收、登記、分送、交辦和存檔工作。
第二章 備 案
第七條 【製定機構職責】規範性文件製定機構應當加強規範性文件報送備案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製度,明確負責規範性文件報送備案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第八條 【備案範圍一】下列規範性文件,應當報送區人大夏港街道工委備案:
(一)街道辦事處製定的規範性文件;
(二)街道監察部門製定的規範性文件;
(三)黃埔區人民法院西區法庭製定的規範性文件;
(四)穗港智造合作區管委會製定的規範性文件。
第九條 【備案範圍二】區人大夏港街道工委製定的規範性文件,應當報送黃埔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報備要求】規範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備案。
規範性文件報送備案材料的內容包括:備案報告、規範性文件文本、有關修改或者廢止的決定、說明、製定規範性文件的主要依據及其他參考資料等,有公布該規範性文件公告的,還應當報送公告。
報送規範性文件備案,應當報送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紙質文件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數量報送,電子文件應當通過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信息平台報送。
每年一月底前,製定機構應當將上一年度製定、修改、廢止的規範性文件目錄報送備案。
第十一條 【予以備案、暫緩備案和不需備案】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區人大夏港街道工委予以備案登記,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備案的規範性文件目錄。
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符合第八條、第九條規定但不符合第十條規定的,區人大夏港街道工委暫緩辦理備案登記,並通知製定機構在十日內補充報送備案或者重新報送備案;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
屬於製定機構製定的內部工作製度,人事任免、表彰,對具體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向上級部門請示、報告或者會議報告等不具有普遍約束力、反複適用性的文件,區人大夏港街道工委對其不需備案登記。
第三章 審 查
第十二條 【審查工作要求】區人大夏港街道工委依法審查備案的規範性文件,並對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公民提出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進行研究處理。
第十三條 【政治性審查標準】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發現存在與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相符或者與國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問題的,應當提出意見。
第十四條 【合法性審查標準】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意見:
(一)與法律法規規定明顯不一致,或者與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原則明顯相違背,旨在抵消、改變或者規避法律法規規定;
(二)超越法定權限,限製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增加或者擴充國家機構的權力或者縮減其責任,以及對法定權限以外的其他事項作出規定;
(三)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製或者行政收費,或者對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製、行政收費違法作出調整或者改變;
(四)違反授權決定,超出授權範圍;
(五)違背法定程序;
(六)其他違背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十五條 【適當性審查標準】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發現存在明顯不適當問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意見:
(一)明顯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
(二)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明顯不合理,或者為實現製定目的所規定的手段與製定目的明顯不匹配;
(三)因現實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不宜繼續施行;
(四)其他明顯不適當的情形。
第十六條 【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的提出】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區人大夏港街道工委接受備案的規範性文件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區人大夏港街道工委書麵提出審查要求。
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應當寫明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規範性文件名稱、審查的事項和理由,並附上規範性文件文本。
第十七條 【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的辦理】夏港街道辦事處黨政綜合辦公室對審查要求、審查建議進行接收、登記,並及時送區人大夏港街道工委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對於不屬於區人大夏港街道工委備案審查範圍的審查要求、審查建議,由區人大夏港街道工委及時告知提出審查要求的國家機關、提出審查建議的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向有權進行備案審查的機關提出,或者移送有權審查的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聯絡點和聯絡專員】區人大夏港街道工委應當在有關組織培育組建基層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聯絡點和備案審查聯絡專員隊伍。
第十九條 【主動審查】區人大夏港街道工委依法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進行主動審查,一般應當自啟動審查程序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查研究工作。
第二十條 【專項審查】區人大夏港街道工委對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重要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研究時,可以要求製定機構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相關材料,製定機構應當予以配合;也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和書麵征求意見等形式,征求有關部門、高等學校、人大代表、專家以及利益利害關係方等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要求製定機構派有關負責人員參加會議,聽取意見或者回答詢問,或者根據需要進行實地調研。
第四章 處 理
第二十一條 【審查發現問題的溝通、詢問和反饋】區人大夏港街道工委在審查、研究中發現規範性文件可能存在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與製定機構溝通,或者采取書麵形式對製定機構進行詢問,製定機構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說明。
第二十二條 【審查意見的提出】區人大夏港街道工委在審查、研究中認為規範性文件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製定機構提出書麵審查意見、研究意見。必要時,可以由區人大夏港街道工委組織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要求製定機構說明情況,再向其提出書麵審查意見。
第二十三條 【審查意見的反饋和審查終止】製定機構收到區人大夏港街道工委提出的書麵審查意見、研究意見後,應當在兩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廢止的意見,並將該意見向提出意見的區人大夏港街道工委反饋。
製定機構按照書麵審查意見、研究意見對規範性文件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審查終止。
第二十四條 【不執行審查意見的處理】區人大夏港街道工委經審查、研究認為規範性文件有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認為規範性文件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而製定機構逾期並經督促未反饋意見、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理由不成立,或者未對有關規範性文件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由區人大夏港街道工委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 【公告和重新報送備案】對修改的規範性文件,製定機構應當重新公布;對廢止的規範性文件,製定機構應當予以公告。對修改或者廢除的規範性文件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報送備案。
第二十六條 【審查情況反饋和社會公開】區人大夏港街道工委在規範性文件審查結束後的三十日內,應當將審查、研究情況向提出審查要求的國家機關或者提出審查建議的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反饋,並可以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工作機構、隊伍建設和工作要求】區人大夏港街道工委應當加強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隊伍建設,配備專業人員,加強人員培訓,提高工作能力。
區人大夏港街道工委應當將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列入年度監督工作計劃,納入區人大夏港街道工委工作報告內容。
區人大夏港街道工委可以采取召開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會議、成立備案審查工作領導小組等形式,研究部署備案審查工作,協調解決備案審查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第二十八條 【報備工作的督促、檢查和溝通協調機製】區人大夏港街道工委應當督促製定機構履行規範性文件報送備案的職責,及時了解規範性文件報送備案的有關情況。
區人大夏港街道工委應當加強對製定機構報送規範性文件備案工作的檢查,適時將遲報、漏報等情況予以通報。
區人大夏港街道工委應當建立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機製,並定期彙總、統計規範性文件的審查工作情況和數據。
第二十九條 【銜接聯動工作機製】區人大夏港街道工委應當加強與街道辦事處、監察部門,以及司法所、西區法庭、穗港智造合作區管委會有關業務部門的工作聯係,建立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工作機製,加強信息交流共享和工作協作。
第三十條 【信息平台使用】區人大夏港街道工委應當按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規定使用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信息平台,開展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或者報送備案工作。
第三十一條 【責任追究】製定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未按照備案範圍要求報送規範性文件或者未按照期限報送,或者報送的文件材料不齊全的,區人大夏港街道工委應當通知其限期報送或者補充報送。逾期仍不報送的,給予通報,並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將該製定機構的相關情況報區人大常委會。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23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