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黨工委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積極組織實施上級黨組織的決議,討論決定街道和社區建設、經濟發展、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方麵的重大問題,對本街轄範圍內的地區性、群眾性、公益性、社會性的工作負全麵責任。
(二)領導本街道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區,以及駐社區各類無主管企業、民辦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黨的工作。組織、協調、指導轄區內其他單位黨組織和黨員參與社區建設。對離職、失業和流動黨員實行屬地管理。對區職能部門派駐的社區管理和服務機構黨的工作實行雙重領導。
(三)領導街道、社區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搞好社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把思想道德建設、文化建設與社區建設和管理結合起來,構建社區教育體係、社區文化體係,廣泛開展群眾性的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提高廣大黨員、群眾的思想政治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堅持思想政治工作與關心群眾生活、解決群眾實際問題相結合,努力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四)領導街道辦事處,支持他們依法獨立行使各項行政管理職權,確保上級政權機關有關政令、決策和各項任務在本轄區貫徹執行。支持和促進轄區內各種經濟組織和為民、便民、利民的社區綜合服務事業的發展。
(五)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本街道幹部的教育、培養、任免、考核和監督工作;負責對居委會工作人員教育、培訓和管理,提高他們的思想素質、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對區派駐街道機構負責人的獎勵、任免提出意見和建設。
(六)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教育黨員、幹部自覺遵守黨紀國法,對違法、違紀案件進行查處。
(七)領導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組織,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獨立開展工作;宣傳和貫徹黨的統戰政策,做好黨的統戰工作。
(八)承辦區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辦事處的主要職責
(一)在區委、區政府領導下,宣傳、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區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批示,開展街轄區內居民工作、社會服務、社會管理和城市管理工作。
(二)依法支持、指導和幫助居民委員會開展組織建設、製度建設和其他工作;協助民政部門開展居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
(三)根據市、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製定社區服務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社區服務設施,合理配置社區服務資源,適應社區居民多層次的服務需求;負責街轄區社區建設和管理,積極開展社區服務工作,興辦社會福利事業,發動和組織社區成員開展各類社區公益活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社會救助、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工作;負責組織和引導社區教育、科普、文化、體育、衛生等工作。
(四)負責協調組織轄區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人民調解、維護社會穩定工作;負責流動人員暫住登記、信息收集、報送等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等房屋租賃管理工作;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勞動就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等工作;依法製定和實施轄區突發性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方案。
(五)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民政事務、兵役和民兵事務、複轉軍人安置、人民防空事務、僑台事務、民族宗教事務、擁軍優屬、人口普查、基層統計、法製宣傳、勞動用工監控、社會保險、防汛、 防風、防火、防震及農林水相關(含森林防火)、搶險救災、殯葬改革、青少年教育、禁毒、掃黃打非、刑釋解教人員幫教等工作。
(六)承擔街道轄內經濟發展服務工作;有(農村)轉製社區和經濟聯社的街道,負責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轉製社區和經濟聯社的工作,協調和管理涉農事務,發展(農村)轉製社區集體經濟。
(七)收集轄區內居民反映的問題,受理居民來信來訪,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反映轄區內居民和單位的意見及要求,組織、協助或督促有關部門解決。
(八)執行上級人民政府發布的城市管理的決定、命令、指示。協同有關職能部門開展城市建設、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積極為街轄內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提供服務保障;負責街轄內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環境保護、消防安全、愛國衛生、市政、規劃、房地產等監督、管理、服務工作;協助有關部門依法監督轄區內物業管理企業開展物業管理等工作。按照區政府確定職責,負責本轄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加強對轄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九)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