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在區委、區政府領導下完成各項任務。
(二) 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發展街道工業,以及與居民密切相關的第三產業,指導街道經濟組織發展經濟,拓寬經濟活動的領域,為經濟組織提供服務,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街道經濟。把街道建設成為經濟繁榮、文化發達、道德高尚、社會安定、生活方便、環境優美的社會主義新城區。
(三) 負責轄區內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人民調解、法律服務工作,依照有關規定管理外來流動人員。
(四) 開展社區服務、擁軍優屬工作,負責社區優撫、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婚姻登記工作,興辦社會福利及殘疾人福利事業,社區文化、科普、體育、教育工作。
(五) 按照職責範圍做好城市建設管理監察、計劃生育、愛國衛生、初級衛生保健、市容環境衛生、綠化、環境保護、勞動就業、安全生產等管理工作。
(六) 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汛、防風、防火、防震、搶險和防災救災工作。
(七) 維護老年人、婦女、青少年、兒童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和保障少數民族的權益。
(八) 指導和幫助居民委員會的工作,促進居民委員會的依法建設和發揮"三自"(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作用。
(九) 向市、區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辦理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等事項。
(十) 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