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豔欣:
你未經規劃部門許可,在黃埔區龍湖街鳳福花園10棟1單元404號旁建設建(構)築物一案,我街道已於2024年6月12日作出《行政強製執行催告書》(穗埔龍湖綜執催告字〔2023〕第01-0093號),因上述執法文書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給你,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依法予以公告送達。
公告內容如下:
因你(單位)未經批準在黃埔區龍湖街鳳福花園10棟1單元404號旁加建了建(構)築物,加建建基麵積約3平方米,建築麵積約3平方米,本機關(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於2024年1月4日對你(單位)作出《違法建設行政處理決定書》(穗埔龍湖綜執處決〔2023〕第01-0093號),已於2024年1月5日送達你(單位),要求你(單位)自收到上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責令限期自行拆除超出房產登記部分的建築麵積約3平方米的建(構)築物的違法建設,而你(單位)逾期未履行該義務。
現催告如下:
1.請你於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履行上述義務,自行拆除超出房產登記部分的建築麵積約3平方米的建(構)築物的違法建設;如對履行該義務有陳述、申辯意見,請在該期限內向本機關(單位)提出。
2.如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該義務的,本機關(單位)將申請黃埔區人民政府批準後依法實施強製拆除。
特此公告。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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