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紀真:
你在黃埔區龍湖街道招商雍景灣36棟201房將花園的公共綠地進行硬底化,擅自占用、改建共用部位一案,我街道已於2024年04月23日作出《行政強製執行催告書》(穗埔龍湖綜執催告〔2023〕第059號),因上述執法文書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給你,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依法予以公告送達。
公告內容如下:
本單位於2023年10月24日對黃埔區龍湖街道招商雍景灣36棟201房將花園的公共綠地硬底化進行立案調查;經調查,擅自占用、改建共用部位麵積約78平方米。
本機關(單位)依據《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一百零六條第(五)項的規定:“有本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和第七項規定行為的,由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複原狀,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十萬以下罰款。”於2023年12月11日向你(單位)郵寄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穗埔龍湖綜執罰決〔2023〕第059號),要求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限期改正,恢複原狀,給予警告。而你(單位)逾期未履行限期改正,恢複原狀的義務。
你(單位)在2024年2月7日向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經審理,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書》(穗埔行複〔2024〕96號)決定:維持本(機關)單位於2023年12月08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穗埔龍湖綜執罰決〔2023〕第059號)。《行政複議決定書》(穗埔行複〔2024〕96號)於2024年04月09日郵寄送達你(單位),你未在15日內就《行政複議決定書》(穗埔行複〔2024〕96號)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現催告如下:
1.請你(單位)於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履行上述義務;如對履行該義務有陳述、申辯意見,請在該期限內向本機關(單位)提出。
2.如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該義務的,本機關(單位)將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特此公告。
2024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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