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設置
大沙街道黨工委、大沙街道辦事處綜合設置下列黨政機構:
(一)黨政和人大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 黨工委、辦事處日常工作。負責綜合協調、機關建設、文電、調研、保密、政務公開、檔案、信息宣傳等綜合性工作;做好黨工委、辦事處各項決定的督辦;在職責範圍內抓好全麵從嚴治黨相關工作。負責有關文件、計劃、總結的草擬、印製及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街道辦事處財務、工資、財產管理等工作;負責印章管理和使用工作;負責機關後勤、安全保衛等行政工作;負責本街道內部審計工作;負責人大的工作計劃、重要決定、決議的落實工作;負責人大代表聯絡服務工作;承擔人大有關會議的籌備、組織以及其他涉及人大的工作;協助做好政協工作。完成街道黨工委、辦事處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黨建和組織人事辦公室。主要承擔基層黨的政治建設、組織建設、宣傳工作、統一戰線工作、民族宗教工作、非公黨建、關心下一代等職責。負責處理日常黨建事務、組織人事、機構編製、退休幹部管理等工作,加強和規範對部門派駐機構的管理。負責街道黨工委的政治思想宣傳、理論學習及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協助做好工、青、婦等群團組織工作。負責街道辦事處醫療保障工作。完成街道黨工委、辦事處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紀檢監察辦公室(與區監委派出機構合署辦公)。承擔紀(工)委日常工作及其他紀檢監察有關工作;承擔監督職責和部分調查、處置職責;協助街道黨工委落實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根據管理權限對轄區內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日常監督;受理對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及申訴;對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及時報送區監委案件監督管理室;按權限和程序對監察對象各類違規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按權限對違紀、違法的黨員、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作出黨紀、政務處分決定、采取處理措施,按程序提出監察建議;發揮村(社區)監察站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人員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的監督作用。
(四)公共服務辦公室(黨群服務中心)。負責公共服務、社會事務、政務服務以及黨群服務等相關工作,承擔街道公共服務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轄區內的衛生健康、文化教育、職業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老齡工作、社會救助、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等工作;負責愛國衛生運動工作;會同街道殘聯做好殘疾人保護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民政事務、人口普查、殯葬改革、文物保護、廣播電視、掃黃打非等工作,並協調好與社會事業管理相關的各項工作;指導和幫助社區居委會開展工作。完成街道黨工委、 辦事處交辦的其他任務。
(五)平安法治辦公室。負責轄區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平安建設、人民調解、維護社會穩定組織協調等工作,對街轄內單位的綜合治理工作進行協調、檢查指導、考核;組織開展依法治理工作; 負責信訪問題協調處理、矛盾糾紛化解等工作;協助做好青少年法製教育、禁毒、防範邪教、刑釋解教人員幫教、普法宣傳等工 作;協助做好社區矯正、安置幫教等工作。承擔街道綜合治理委員會日常工作。完成街道黨工委、辦事處交辦的其他任務。
(六)經濟發展辦公室。負責轄區內安全生產、消防、勞動狀況調查和評估,處理與安全生產、消防有關的重大問題;負責轄區內突發性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的防範和應急處置工作,並統籌轄內其他突發性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轄區內應急管理、安全生產、消防、勞動關係等檢查工作,對檢查中發現重大隱患及時提出意見並督促其整改,定期向上級有關監督機構和政 府提供重大安全信息和提出解決重大事故隱患的建議;按規定做好防汛、防風、防火(含森林防火)、防震、搶險和防災救災等相 關工作,協助做好轄內交通安全工作;為街轄內經濟組織提供信 息和各種服務;負責轄內企業或項目的經濟普查、資源梳理整合、 企業服務以及經濟統計和監控工作。完成街道黨工委、辦事處交辦的其他任務。
(七)城市管理辦公室。 負責轄區內自然資源管理、規劃建設等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協調和管理轄內單位、區域內的城管工作;負責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規劃、房地產等監督、管理、服務工作;開展河湧日常維護管理和汙染查控、違法建築查控,督促村 (居)級河長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巡查發現的重點難點問題,及時向治水辦報告情況。協助綜合行政執法隊對轄區內建築工地的違章施工行為和違章建築進行處理;協助有關部門依法開展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管理、監督轄區內物業管理企業開展物業管理等工作。督促重點項目征地、拆遷和推進工作;負責轄區內有關城市更新工作。承擔街道城市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完成街道黨工委、辦事處交辦的其他任務。
(八)綜合行政執法隊。按照法律法規和上級政府授權的有關規定,在轄區內行使相對集中的行政處罰權,以街道名義開展工作;負責街道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相關工作,承擔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委員會日常工作。協同有關職能部門開展相關綜合執法工作,積極為街轄內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提供服務保障;在轄內行使省市政府公告的綜 合執法事項,如市容環境衛生、城區規劃、市政、環境保護等方麵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和經市政府批準的委托執法任務;根據有關規定協助民政、公安、衛生部門對轄區流浪乞討人員進行服務管理;按要求參加市、區統一組織的跨區、跨街重點執法行動;負責處理上級轉辦、交辦及群眾投訴的執法案件;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有關綜合行政執法事項。完成街道黨工委、辦事處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