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登泰船廠有限公司:
你單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在廣州市黃埔區長洲街道海洋路183號登泰船廠內進行違法建設一案,我街已於2024年5月7日作出《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長洲街道辦事處違法建設行政處理決定書》(穗埔長洲綜執罰決字〔2023〕第2-0052號),因上述執法文書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給你單位,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依法予以公告送達。
公告內容如下:
當事人廣州市登泰船廠有限公司在廣州市黃埔區長洲街道海洋路183號登泰船廠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搭建建(構)築物,其中1號建(構)築物為辦公樓,建築麵積931.39㎡;2號建(構)築物為資料室和資料室過道,資料室建築麵積826.41㎡,資料室過道建築麵積62.66㎡;3號建(構)築物為雜物房及過道,雜物房建築麵積752.99㎡,雜物房過道建築麵積98.14㎡;4號建(構)築物為龍門吊車間,建築麵積2110.54㎡;5號建(構)築物為車間,建築麵積1451.44㎡;6號建(構)築物為電房,建築麵積70.4㎡;以上總建築麵積為6303.97平方米。其中資料室及過道是2000年建設、配電房是1998年建設,辦公樓、雜物房及過道、龍門吊車間、車間均為2011年後搭建或者遷移到現在所在的位置。根據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於協助提供登泰船廠涉嫌違法建設規劃意見的複函》(穗規劃資源業務函〔2024〕1660 號)認為該違法建設屬於“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違法建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自行拆除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搭建的麵積6303.97平方米的建(構)築物的違法建設的行政處理。本違法建設行政處理決定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視為送達。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自行拆除上述違法建設。逾期不自行拆除的,我單位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依法實施強製拆除。
如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理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受理地點:廣州市黃埔區水西路12號A棟,電話:82378878),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理決定的,本單位將依法強製執行。
特此公告。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長洲街道辦事處
2024年5月16日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長洲街道辦事處違法建設行政處理決定書送達公告(蓋章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