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洲街道黨工委、長洲街道辦事處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上級的決議、決定。明晰抓黨建、抓治理、抓服務職責定位,紮實抓好黨的建設、組織公共服務、統籌社區發展、推進平安建設、加強城市管理,及時報告轄區有關情況、反映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研究決定街道黨的建設、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方麵的重大問題。討論決定本街道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麵的重大問題,對本街道的地區性、群眾性、公益性、社會性的工作負全麵責任。
(二)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製。加強街道黨工委自身建設和基層黨組織建設,認真抓好黨員教育、管理、監督、服務和發展黨員工作。領導本街道企、事業單位、居民區以及駐社區各類無主管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區團體等單位黨的工作。組織、協調、指導轄區內其他單位黨組織和黨員參與社區建設。對離職、失業和流動黨員實行屬地管理。對區職能部門派駐的社區管理和服務機構黨的工作實行雙重領導。
(三)履行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全麵推進本街道轄區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製度建設貫穿其中。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教育黨員、幹部自覺遵守黨紀國法,同一切違法亂紀行為作堅決鬥爭。
(四)統籌負責轄區公共服務工作。根據市、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製定社區服務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社區服務設施,合理配置社區服務資源,適應社區居民多層次的服務需求。負責街轄區社區建設和管理,積極開展社區服務工作,興辦社會福利事業,發動和組織社區成員開展各類社區公益活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社會救助、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工作。組織社區誌願服務隊伍,動員和引導單位及居民興辦社區服務事業。負責組織和引導社區教育、科普、文化、體育、衛生等工作。密切聯係群眾,建立健全群眾工作機製,以群眾利益和需求為導向,加強民生保障,優化社區公共服務體係。
(五)統籌負責轄區綜合治理工作。領導街道、社區思想政治、意識形態、精神文明、統一戰線等工作。領導和組織開展政法、維穩綜治和防範邪教工作,搞好社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把思想道德建設、文化建設與社區建設和管理結合起來,構建社區教育體係、社區文化體係,廣泛開展群眾性的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提高廣大黨員、群眾的思想政治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堅持思想政治工作與關心群眾生活、解決群眾實際問題相結合,努力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領導街道紀工委、人大工委、總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眾組織,指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宣傳和貫徹黨的統戰政策,做好黨的統戰工作。
負責協調組織轄區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人民調解、維護社會穩定工作。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勞動就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等工作。收集轄區內居民反映的問題,受理居民來信來訪,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反映轄區內居民和單位的意見及要求,組織、協調或督促有關部門解決。依法製定和實施轄區突發性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方案。按照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加強對轄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受有關職能部門委托,負責流動人員暫住登記、信息收集、報送等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等有關管理工作。
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民政事務、兵役和民兵事務、複轉軍人安置、人民防空事務、消防、僑台事務、民族宗教事務、擁軍優屬、人口普查、基層統計、法製宣傳、勞動用工監控、社會保險、食品安全、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搶險救災、殯葬改革、青少年教育、禁毒、掃黃打非、刑釋解教人員幫教等工作。
(六)統籌負責轄區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按照法律法規和上級政府授權的有關規定,在轄區內行使相對集中的行政處罰權,以街道名義開展工作。
執行上級人民政府發布的城市管理的決定、命令、指示。負責街轄區內的環境衛生和環境整治以及市政、規劃等監督管理服務工作。組織督促轄區內的單位和居民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維護轄區內城市環境和城市秩序,對違法建設、違法占用道路、違法改變建築使用功能、無照和無證經營、占道經營、非法行醫、違規違章施工以及違反消防安全、市容環境衛生、綠化管理、環境保護、市場管理、公共設施管理等規定的行為,應當勸阻,對於拒絕改正的,按照有關授權進行依法管理。
(七)完善黨領導下的基層社會治理體係,提高基層自治水平。在區人民政府領導下,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區人民政府的授權,獨立行使各項行政管理職權,保證上級政權機關有關政令、決策和各項任務在本轄區貫徹執行。對街道轄區內地區性、社會性、群眾性工作履行組織領導、綜合協調、社會管理、社區服務和監督檢查職責。以居民工作為基礎,以社區建設和城市管理為重點,組織協調落實街道轄內社會管理工作。經過法定程序後,以街道自身名義開展有關審批服務工作,積極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提供服務保障。
動員轄區內各類單位、社會組織和村(居)民等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治理,支持和促進本街道轄區內各種經濟組織和為民、便民、利民的社區綜合服務事業的發展。依法支持、指導和幫助居民委員會開展組織建設、製度建設和其他工作;協助民政部門開展居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依法保障居民委員會在居民自治區的自治權利。
協助有關部門依法監督轄區內物業管理企業開展物業管理等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處理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與業主、業主與業主之間的矛盾和投訴。
(八)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幹部的培育、選拔、管理和使用工作。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做好本街道幹部的教育、培養、任免、考核和監督工作;加強對以本街道、社區為主要工作及服務對象的各行政管理、執法和服務機構的工作統籌、協調、督促、檢查和評議,將評議情況及時反饋其上級黨組織,對其負責人的獎懲、任免提出意見和建議;按照有關要求,協助管理上級有關部門駐街道機構的幹部;加強對村(社區)工作人員教育和管理,提高他們的思想素質、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
(九)統籌經濟發展工作。承擔街道轄內經濟發展服務工作;負責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轉製社區和經濟聯社的工作,協調、管理和監督涉農經濟等事務,發展農村、轉製社區集體經濟;組織開展村社集體“三資”的管理。
(十)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