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案情:
一年前,劉某與高某在長嶺街道轄區內約定合夥經營一家店鋪,雙方各持股50%。現在因管理理念存在較大差異和經營出現虧損,不願繼續共同經營,但由於雙方對清算共同債務、分配共有資產未能達成一致,隻好求助於長嶺街道辦事處。
二、合夥企業合夥人如何處理退夥事宜?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條之規定:“合夥合同是兩個以上合夥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三、調解結果:
長嶺街道辦事處聯合長嶺司法所共同前來調解,經過各方協調,劉某與高某最終同意調解方案並現場簽署調解協議和雙方自行擬定的退夥協議。店鋪由劉某繼續經營,高某退夥並協助劉某辦理公司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