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案情:
黃埔區長嶺街某小區業主孫某因房屋需裝修,將房屋承包給包工頭黃某,隨後黃某雇傭何某承擔孫某房屋裝修工作。在裝修房屋過程中何某不慎受傷,當時何某已自行前往醫院治療。意外發生後,何某、孫某和黃某就賠償醫藥費責任一直未能達成一致,何某隻好求助於長嶺街道辦事處。
二、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該如何索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複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三、調解結果:
長嶺街道辦事處聯合長嶺司法所共同前來調解,經過協調,各方當事人最終在考慮自身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同意調解方案並現場簽署調解協議,由業主孫某和包工頭黃某當場向何某履行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