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埔府規〔2023〕5號
廣州開發區管委會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開發區 廣州市黃埔區深化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綜合改革試驗促進高質量發展辦法的通知
廣州開發區管委會直屬各單位;黃埔區各街道、鎮,區府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開發區、廣州市黃埔區深化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綜合改革試驗促進高質量發展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區知識產權局反映。
廣州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1日
廣州開發區 廣州市黃埔區深化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綜合改革試驗促進高質量發展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麵貫徹《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國務院關於同意在中新廣州知識城開展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綜合改革試驗的批複》,深入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印發中新廣州知識城深化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綜合改革試驗實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及國家、省、市相關文件精神,構建國際一流的知識產權生態示範係統,培育更多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核心競爭力的創新型企業,實現知識產權賦能製造業當家、助力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廣州開發區、廣州市黃埔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範圍內,有健全財務製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獨入統的分公司視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關規定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本區範圍內,有健全財務製度、符合信用管理相關規定的合夥製專利代理機構,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本區範圍內設有2人以上常設機構並正常開展業務的,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激發創新創造活力
第三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獨立或聯合建設高價值專利培育布局中心,開展高價值專利培育和實施工作,實施《創新管理—知識產權管理指南(ISO56005)》標準,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高價值專利培育布局中心建設期為2年,經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綜合評定,每年評定不超過20家。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每年對建設期內的高價值專利培育布局中心進行考核,通過年度考核的,每家培育布局中心給予扶持50萬元。
第四條 支持提升專利創造質量,對獲得中國專利獎或廣東省專利獎,並在本區實施產業化的,按照國家級金獎100萬元、銀獎30萬元、優秀獎20萬元,省級金獎30萬元、銀獎15萬元、優秀獎5萬元給予一次性扶持。
支持開展商標培育工作,對新獲得馳名商標保護,並在本區實施產業化的,每件給予一次性扶持100萬元;對新納入廣東省重點商標保護名錄的,每件給予一次性扶持5萬元。
加強地理標誌工作,對農產品獲得地理標誌產品保護或以地理標誌作為證明商標、集體商標注冊成功的,給予一次性扶持50萬元;對獲得本區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使用權的,給予一次性扶持20萬元;獲得本區地理標誌商標許可使用權的,給予一次性扶持5萬元。
第五條 支持完善知識產權創造機製,對獲評國家、省級知識產權示範、優勢企業的,按國家知識產權示範企業30萬元、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或省知識產權示範企業15萬元給予一次性扶持;對獲評國家、省級商業秘密示範企業的,按國家商業秘密示範企業30萬元、省商業秘密示範企業15萬元給予一次性扶持。
第三章 提升運用轉化效能
第六條 支持企業開展高價值發明專利產業化,企業高價值發明專利實施後產品年銷售收入比上年度增加1000萬元以上的,按照10萬元每件給予扶持,每個企業每年可申報1件,同一件專利不重複資助。按照由高到低的原則,每年資助的專利總數不超過50件。
第七條 鼓勵企業聯合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醫院開展產學研合作。對產學研合作項目中核心技術獲得發明專利授權並在本區實現產業化的,由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綜合評定,每年評定項目不超過20個,每個項目最高扶持20萬元。
第八條 支持知識產權交易運營平台建設,對本區由廣東省人民政府或國家知識產權局同意建設的知識產權交易或運營平台,按涉本區單位知識產權交易金額的1%給予扶持,每個平台每年最高扶持300萬元。
第九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委托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方案專利查新檢索、專利導航、專利預警分析、知識產權分析評議、自由實施分析等服務,由委托單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進行項目驗收合格,並經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後,按實際發生費用的30%給予委托單位扶持,每項服務最高扶持10萬元,每個單位每年最高扶持50萬元。
鼓勵企事業單位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開展商業秘密侵權風險分析服務,對接受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入場盡職調查並出具報告的,由委托單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進行項目驗收合格,並經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後,按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扶持,每個單位每年最高扶持2萬元。
第十條 獲評國家和省版權示範企業(單位、基地、園區)的,按其上年度購買正版軟件費用的30%給予扶持,扶持年度需在政策有效期內。其中,獲評國家版權示範企業(單位、基地、園區)的最高扶持100萬元,獲評省版權示範企業(單位、基地、園區)的最高扶持50萬元。
由區版權主管部門推薦上報並列入省、市推進企業使用正版軟件工作重點單位名單的,給予推薦年度該單位購買正版軟件的費用扶持。其中,列入省推進企業使用正版軟件工作重點單位名單的單位最高扶持30萬元,列入市推進企業使用正版軟件工作重點單位名單的單位最高扶持20萬元。
第四章 打造金融服務樣板
第十一條 鼓勵企業以其依法擁有的知識產權從銀行或類金融機構獲得質押融資,用於生產經營或技術研發。對獲得該筆資金所發生的符合金融監管部門規定的擔保費,按實際發生費用的50%,最高10萬元給予扶持。企業還本付息後,按實際融資利息的50%給予扶持,每筆實際扶持期限最長1年,每個企業每年可申請1筆扶持,最高100萬元。本條款對已享受市級部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扶持政策的業務,不重複扶持。
第十二條 對已發行的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按照發行金額的1%對發行主體給予扶持,每個發行主體每年最高扶持150萬元。對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實現融資的企業,按其實際融資金額利息的50%給予扶持,每筆融資最多扶持3年,每個企業每年可申請1筆扶持,每筆扶持最高200萬元。
第十三條 對為本區企事業單位投保知識產權保險(包括商業秘密保險)的單位,按投保費用的50%給予扶持,每個單位每年最高扶持200萬元。
鼓勵保險機構積極開展知識產權保險業務。對提供知識產權海外侵權責任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按保費的6%給予扶持,每張保單最高扶持30萬元。
第十四條 強化知識產權評估工作,鼓勵評估機構為本區企事業單位在知識產權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維權業務中提供知識產權評估服務,按評估費的20%給予扶持,每個知識產權評估項目最高扶持2萬元,每個評估機構每年最高扶持50萬元。
第五章 構築協同保護高地
第十五條 企業在專利、商標、地理標誌、商業秘密被侵權或受到侵權指控時,通過司法途徑開展維權行動並勝訴的,根據相關生效法律文書,按案件實際發生的維權代理費、公證費、審計費的30%給予扶持,每件國內維權案件最高扶持100萬元,每件國外維權案件最高扶持200萬元,每個企業每年最高扶持200萬元。
第十六條 支持重點產業集群、園區聯合行業協會、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建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和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或商業秘密保護工作站,為本區重點產業的企業提供知識產權信息檢索、法律谘詢、爭議解決等公益性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和指導服務,或提供政策宣講、貫標指導、侵權舉報、業務谘詢等商業秘密服務。經認定,對每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和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或商業秘密保護工作站給予最高30萬元扶持。
第十七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在新加坡、港澳地區或者廣州知識產權仲裁院進行知識產權仲裁,對仲裁任一方為本區企事業單位的知識產權仲裁案件,完成仲裁流程的,按實際支付仲裁費用的30%給予扶持,每件案件最高扶持10萬元,每個單位每年最高扶持50萬元。
第十八條 組建港澳籍調解員及仲裁員隊伍,參與涉外、涉港澳知識產權案件的調解、仲裁工作。鼓勵港澳籍居民擔任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廣州知識產權仲裁院、黃埔區人民法院的調解員或仲裁員,經聘任為法院的調解員或仲裁院的調解員、仲裁員,且能夠完成相關工作、履行有關職責的,每人每年給予扶持2萬元;成功調解涉外、涉港澳知識產權案件的,每件案件給予扶持8000元。
第六章 完善公共管理體係
第十九條 支持建設區域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台,麵向全區創新主體和社會公眾開展知識產權宣傳、信息檢索、谘詢、培訓、預警監測、運營等公共服務。每年評定公共服務平台不超過7個,其中一類公共服務平台不超過2個,給予最高100萬元扶持,二類公共服務平台不超過2個,給予最高50萬元扶持,三類公共服務平台不超過3個,給予最高30萬元扶持。
支持建設重點企業知識產權服務工作站,委托經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遴選的機構開展專利布局分析、谘詢、培訓等公共服務。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每年對重點企業知識產權服務工作站工作進行考核,通過年度考核的,每個重點企業知識產權服務工作站給予扶持5萬元,最多扶持3年。
第二十條 鼓勵利用知識產權信息開展研究開發活動。對企事業單位一次性投入2萬元以上購買具有自主品牌的專利或商標數據庫、檢索及管理係統(或賬號)的,按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扶持,每個單位每年最高扶持5萬元。
支持提升商業秘密保護信息化水平,加強區塊鏈、時間戳、數字水印等信息技術的推廣和應用。對企事業單位一次性投入2萬元以上購買電子存證、加密軟件等商業秘密技術產品或服務的,按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扶持,每個單位每年最高扶持5萬元。
第二十一條 支持企業引進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對2023年起新引進具有專利代理師資格且申請時在企業擔任中高級管理人員1年以上的,按照5萬元每人給予企業扶持,同一人僅扶持一次。
第七章 建設服務集聚中心
第二十二條 對新入駐中新廣州知識城知識產權服務園區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有5人以上常駐辦公並正常開展業務,為本區企業或個人提供知識產權代理、維權、評估、交易轉化等相關服務30筆以上的,按其租用自用辦公用房實際租金的50%給予扶持,扶持期限自租賃合同約定的正式入駐之日起算,最長3年,每個機構每年最高扶持50萬元。
第二十三條 對香港、澳門籍居民或境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在本區新設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含常駐代表機構),注冊資本不少於500萬元,正常開展業務,為本區企業或個人提供知識產權代理、維權、評估、交易轉化等相關服務30筆以上的,按其租用自用辦公用房實際租金的50%給予扶持,扶持期限自租賃合同約定的正式入駐之日起算,最長3年,每個機構每年最高扶持50萬元。
第二十四條 對帶動性強、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大的知識產權重點項目,經管委會、區政府同意,另行給予重點扶持。
第八章 構建合作開放格局
第二十五條 鼓勵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為本區企事業單位提供知識產權國際布局、維權、境外自由實施分析等服務,對年度知識產權涉外服務額50萬元以上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按服務額的20%給予扶持,每個機構每年最高扶持100萬元。
第二十六條 對推動外國專利代理機構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在本區設立常駐代表機構,並協助完成注冊登記、稅務登記的單位,按5萬元每家給予協助引進單位扶持,每個單位每年最高扶持10萬元。
第二十七條 加強專利代理對外開放試點工作,對為符合我國專利代理師報考資格的外國人,開展我國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培訓並指導其完成考試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按5萬元每人給予扶持,每個機構每年最高扶持50萬元。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對同時符合本辦法不同條款或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給予扶持。對同時符合上級部門扶持政策的事項,不重複扶持,如先獲取的市級扶持低於區級扶持,可由區級扶持給予差額補足,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獲得的扶持總額不超過其對本區的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獲得扶持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承擔。本區企業新設分支機構、變更名稱、分拆業務等不屬於本辦法扶持範疇。
第二十九條 申請本辦法扶持資金應按要求提供真實、有效的材料,如弄虛作假或未遵循資金使用規定的,資金發放部門有權要求受扶持單位退回獲得的扶持資金,對違規情況予以公示並通報區相關部門,三年內不予受理該單位關於扶持資金的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