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開研規字〔2023〕1號
廣州開發區政策研究室等11個部門關於印發廣州開發區(黃埔區)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政策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
區各有關單位:
《廣州開發區(黃埔區) 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政策措施實施細則》業經廣州開發區管委會、黃埔區政府同意,現印發實施。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相關主管部門反映。
特此通知。
廣州開發區政策研究室 廣州市黃埔區發展和改革局
廣州開發區投資促進局 廣州市黃埔區科學技術局
廣州市黃埔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廣州市黃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黃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廣州市黃埔區商務局
廣州開發區民營經濟和企業服務局 廣州開發區金融工作局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廣州市黃埔區委員會
2023年11月7日
廣州開發區(黃埔區)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政策措施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廣州開發區管委會關於印發廣州開發區(黃埔區)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穗埔府規〔2023〕2號,以下簡稱《措施》),為便於政策實施,明確相關條款具體內容及操作規範,結合本區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廣州開發區、廣州市黃埔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範圍內,有健全財務製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獨入統的分公司視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關規定的工業企業、現代服務業企業、總部企業、高科技企業或機構(本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由廣東省、廣州市稅務機關管轄的企業或機構,但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條件,亦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區企業新設分支機構、變更名稱、分拆業務等不屬於本細則扶持範疇。
本區已有工業企業在本區投資設立的獨立法人區域銷售總部,若其銷售與區內原有企業產品無關或原有企業產值正增長的,不屬“區內企業新設分支機構、分拆業務”。
本區已有存量企業變更名稱後不作為新設立企業申請扶持,但其延續存量企業申請扶持的資格不受影響。
第二章 大力實施招強引優行動
第一節 項目落戶獎
第四條 對在《措施》有效期內新引進的優質項目,經認定分別給予3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的項目落戶獎;對產業帶動性強、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大、行業影響力高的重點項目,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最大力度支持。
第五條 對在《措施》有效期內設立,且在規定時間內達到條件的項目,經認定分別給予300萬元、500萬元的項目落戶獎,相關企業的認定條件和發放額度為:
(一)2022年之後與本區或下屬各招商部門簽訂投資協議的項目,且在《措施》有效期內設立公司。
(二)在《措施》有效期內,月度新增入統且當年營業收入達到3億元以上的批發業企業、當年營業收入達到1億元以上的零售業企業、當年營業收入達到0.3億元以上的住宿和餐飲業、當年營業收入達到0.5億元以上的其他現代服務業企業(含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互聯網和相關服務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業),月度新增入統且在《措施》有效期內年產值達到1億元以上的製造業企業,發放第一期扶持金150萬元。
(三)企業在本區注冊當年起連續三年中任一年的地方經濟發展貢獻達300萬元,且當年同比前一年營業收入/產值、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均實現正增長的,發放第二期扶持金150萬元;達到500萬元,且當年同比前一年營業收入/產值、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均實現正增長的,發放第二期扶持金350萬元。每家企業僅可選擇一個檔次申請。
第六條 對在2022年之後與本區或區屬各招商部門簽訂投資協議,《措施》實施後新落戶,且在《措施》有效期內達到本細則第九十一條要求的總部企業,發放第一期落戶獎500萬;次年營業收入/產值、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均實現正增長的,發放第二期落戶獎500萬。
第七條 企業在達到第一期營業收入或產值條件後,可憑相應時間段的審計報告進行申請;第一期和第二期扶持金無先後申請順序要求,如企業同時達到第一期和第二期的發放條件,可直接一次性發放全額扶持金。
第八條 落戶獎認定程序如下:
(一)項目引進部門審核企業相關資料,提出符合項目落戶獎發放條件的企業名單及發放額度,必要時征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二)經審議認定符合落戶扶持條件後,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擬扶持名單,必要時通過報紙等新聞媒介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後無異議的,由項目引進部門出具認定文件,完成落戶獎認定程序。
第九條 項目落戶獎其他情形說明如下:
(一)《措施》印發之日起從市外遷入的企業,統計關係須不遲於工商關係遷入的下一年遷入本區,視同滿足月度新增的條件;在《措施》有效期內新增營業收入/產值、地方經濟發展貢獻達到本細則第五條規定條件的,按本細則的認定流程,參照新設立企業項目落戶獎給予扶持。新增營業收入/產值為首個入統年度(即在一套表係統打印的調查單位基本情況表顯示區劃為黃埔區的首年)的營業收入/產值扣除工商遷入前一年的營業收入/產值。
(二)月度新增是指上一年10月1日起成立,本年在本區達到規模(限額)以上入統的企業,屬於月度新增企業;或由項目引進部門根據其他可以表明企業月度新增的材料確定。
(三)項目落戶獎適用範圍不包括市內跨區遷移項目。
第十條 新舊政策銜接問題說明如下: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本區注冊或遷入的企業視為新引進企業;在《措施》最後一年(2026年1月1日至5月18日)新設或遷入的企業,在2026年12月31日前達到落戶獎第一期發放條件的,視為符合第一期發放條件。適用本細則第五條的企業自在本區注冊當年起連續三年中任一年的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及增長情況達到第二期發放條件的,視為符合第二期發放條件;適用本細則第六條的總部企業需在第一期落戶獎條件達標年的次年達到第二期發放條件。
第二節 重大項目引薦獎
第十一條 對符合條件的新引進項目,給予項目引薦人扶持,條件如下:
(一)在《措施》有效期內,項目投資方或項目主體需與區政府、管委會簽訂正式投資協議,且在本區注冊項目公司。
(二)在《措施》有效期內實現統計月度新增;注冊當年起連續3年內任一年度年營業收入達100億元以上的批發業、10億元以上的零售業、10億元以上的其他營利性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互聯網和相關服務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業)公司,給予項目引薦人第一期扶持金25萬元。次年實現營業收入正增長,給予項目引薦人第二期扶持金25萬元。項目公司最遲需在注冊當年起三年內達到條件。
(三)注冊當年起連續3年內任一年度年營業收入達20億元以上的金融機構,給予項目引薦人第一期扶持金25萬元。次年實現營業收入正增長,給予項目引薦人第二期扶持金25萬元。項目公司最遲需在注冊當年起三年內達到條件。
(四)注冊當年起連續3年內實現累計固定資產投資10億元以上,且年產值達30億元、50億元、100億元以上的製造業項目,分別給予項目引薦人第一期扶持金40萬元、80萬元、160萬元。次年實現產值正增長,分別給予項目引薦人第二期扶持金10萬元、20萬元、40萬元。項目公司最遲需在注冊當年起五年內達到條件。
如項目公司屬於市外遷入企業,統計關係須不遲於工商關係遷入的下一年遷入本區(即在一套表係統打印的調查單位基本情況表顯示區劃為黃埔區的首年),視同滿足月度新增的條件;遷入企業的營業收入、產值為新增營業收入、產值,新增營業收入、產值等於遷入後企業在達標年的營業收入、產值減去遷入前一年的營業收入、產值。
上一年10月1日起成立,本年在本區達到規模(限額)以上入統的企業,屬於月度新增企業,或由區投資促進部門根據其他可以表明企業月度新增的材料確定。
第十二條 “項目引薦人”是指向本區提供真實的重大產業項目投資線索,協助本區與投資方取得聯係,並在成功引進項目(企業)過程中起到實質性促成作用的法人和自然人。引薦人需經《“首接首招”招商確認單》確認。項目由單一股東投資的,股東不得作為引薦人(如股東為自然人,其本人及其直係親屬不得作為引薦人),引薦人為自然人的需年滿18周歲。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職在編公職人員和在職工作人員、本區區屬國企及其控股企業在職工作人員、本區認定的招商單位在職工作人員不得作為引薦人。引薦人需在《“首接首招”招商確認單》承諾不屬於上述人員。
第十三條 第十一條第(三)項的金融機構包括以下類型:
(一)持牌法人金融機構,經國務院決定設立或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谘詢公司等;財產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等,以及其他金融機構。
(二)持牌法人金融機構專業子公司,包括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金融租賃專業子公司,證券資產管理、自營業務、經紀業務、承銷保薦業務、另類投資等專業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獨立銷售等專業子公司,期貨資產管理、風險管理等專業子公司。
(三)持牌法人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地區總部),隸屬於持牌法人金融機構的市級以上非獨立法人一級分支機構(分行、分公司或地區總部)。
(四)商業銀行持牌專營機構,商業銀行針對本行某一特定領域業務所設立的、有別於傳統分支行的機構,包括但不限於小企業金融服務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據中心、資金運營中心等。
(五)保險中介機構,包括全國性保險經紀公司、保險代理公司、保險銷售公司、保險公估公司等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全國性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市級以上一級分支機構。
(六)金融市場交易平台,依法經批準設立的證券、期貨交易所,或經國家或省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含全國性金融市場交易平台、區域性金融市場交易平台和全國性金融市場交易平台設立的一級分支機構。
(七)金融控股(或集團)公司,依法設立並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或省、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對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類型持牌法人金融機構(不含地方金融機構)擁有實質控製權,自身僅開展股權投資管理、不直接從事商業性經營活動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控股集團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機構共同構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八)地方金融機構,指由省、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審批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及經省、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核準或授權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
(九)經區政府、管委會認定的其他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
第十四條 重大項目引薦獎由區投資促進部門負責發放,程序如下:
(一)引薦人應在項目公司成立前,向區投資促進部門提交經政府招商部門確認的《“首接首招”招商確認單》。
(二)經審核符合條件,由區投資促進部門上報區政府、管委會審批。
(三)區政府、管委會審批通過後,由區投資促進部門通過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擬扶持名單,必要時通過報紙等新聞媒介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後無異議的,向引薦人發放相應扶持。
第十五條 重大項目引薦獎扶持範圍不包括市內跨區遷移項目。
第十六條 不符合“項目引薦人”條件的法人或自然人,不得變相套取扶持金;政府招商部門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或個人影響收取引薦人的任何扶持、回扣、有價證券、實物、讚助外出旅遊等變相回贈,不得作出虛假確認,違者一經發現一律移送相關單位依紀依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同一項目不得同時享受本細則的重大項目引薦獎、產業鏈招商獎以及《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進一步鼓勵招商單位引資獎勵辦法》(穗開投促規字〔2022〕1號)的招商單位引資獎勵。
第三節 產業鏈招商獎
第十八條 對引進本區鼓勵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的企業或機構,給予10萬元扶持。申請本扶持的企業或機構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係、統計關係本區範圍內,有健全的財務製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或工業園區運營機構。
(二)被引進企業為在《措施》有效期內產值首次成長為規模以上工業企業。
(三)被引進企業需在《措施》有效期內新注冊或從市外遷入本區,注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落戶時間以企業注冊登記時間或遷入登記時間為準。
(四)被引進企業應符合《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2018)》(國家統計局令第23號)或《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培育發展戰略性支柱產業集群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的意見》(粵府函〔2020〕82號)中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
本條扶持與本細則第三十四條扶持不重複享受,已獲得第三十四條扶持的同一項目,以補差額的方式給予最高10萬元扶持。
第十九條 產業鏈招商獎由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發放,符合條件的企業或工業園區運營機構等引薦單位應在項目公司成立前,向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提交產業鏈招商“首接首招”確認申請,由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認相關項目《產業鏈招商“首接首招”確認單》。
第四節 引進外資獎
第二十條 《措施》有效期內,本區外資企業累計新增實繳外資金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按照其新增實際利用外資金額不超過1.5%的比例予以扶持,扶持比例以累計新增實際利用外資金額分檔確定,具體如下。
(一)累計新增實際利用外資金額中,5000萬美元及以下部分按1.5%計算扶持,該部分扶持金額400萬元封頂;5000萬美元至2億美元(含)部分,按1%計算扶持;2億美元至5億美元(含)部分按0.8%計算扶持;超出5億美元部分按0.6%計算扶持。單個企業年度最高扶持5000萬元,累計最高扶持1億元。
(二)實繳外資金額指外資企業(包括有限公司及有限合夥企業,下同)的外方股東或外方合夥人在《措施》有效期內的實繳出資。實際利用外資金額指實繳外資金額經上報被納入商務部實際利用外資統計的金額。外資企業應在實繳外資後6個月內向區投資促進部門提交出資憑證。
(三)有效期內已申請過扶持的企業,需在原實繳外資基礎上新增實繳外資不少於1000萬美元再提出扶持申請,每家企業每年最多申請一次。
第二十一條 注冊資本沒有新增的外資並購、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外商投資的投資性公司、創業投資企業、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合夥企業再投資的企業不屬於扶持範圍。
第二十二條 涉及外幣兌換的,按以下規則辦理:
(一)企業以美元以外幣種出資的,以出資當天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彙率中間價計算是否滿足實繳門檻。出資當天中國人民銀行未公布人民幣彙率中間價的,相應順延至首個公布日。
(二)企業出資原幣為人民幣的,以商務部實際納統的人民幣金額計算扶持金。
(三)企業出資原幣為外幣的,以商務部實際納統的美元數計算扶持金。
(四)企業出資原幣既有人民幣又有外幣的,人民幣部分以商務部實際納統的人民幣數計算扶持金,外幣部分以商務部實際納統的美元數計算扶持金。
(五)計算應發扶持金的美元兌人民幣年彙率以扶持受理當年國家統計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全年人民幣兌美元平均彙率為準,保留4位小數。
第二十三條 在《措施》印發前已與區政府、管委會簽訂“一企一策”投資協議的主體,如要享受本節引進外資獎,需由引進部門另行請示區政府、管委會。同一主體的引進外資獎與本區普惠性產業政策的落戶獎、注冊資本獎和固定資產投資獎按從高不重複原則處理。
第三章 大力實施製造業能級提升行動
第一節 動工投產獎
第二十四條鼓勵企業“拿地即動工”,給予動工扶持。對社會投資新增建設用地的工業項目,采用“帶規劃方案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的,給予企業20萬元一次性扶持;提前收地並進場施工,或地塊達到交付條件後一個月、兩個月、三個月內進場施工,並取得施工許可手續的,分情形給予企業80萬元(提前收地和地塊達到交付條件一個月內進場施工同等扶持)、50萬元、30萬元,同時給予項目業主籌建團隊不超過3人、每人5萬元扶持。
第二十五條 鼓勵企業“竣工即投產”,給予竣工投產扶持。對社會投資新增建設用地的工業項目,在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時間內提前竣工,且竣工後一個月、兩個月、三個月內投產並在本區完成產值開戶入統的(未新增開戶進行產值入統的情況不納入扶持範圍),分情形給予企業80萬元、50萬元、30萬元一次性扶持,給予項目業主籌建團隊不超過3人、每人5萬元扶持。
第二十六條 申請動工投產獎扶持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屬於社會投資的工業項目(項目業主單位注冊資本中社會資本占比50%以上)。
(二)項目建設性質為新增建設用地的工業項目(含已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在《措施》有效期內完成交地和動工或竣工、投產的項目),且《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證》建設性質應為新建。其他建設性質的(如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等建設性質的項目),不屬本扶持申領範圍。同時,本扶持與宗地對應,同一宗出讓地塊分期建設或分開備案的,同一事項不享受多次扶持。
(三)“帶規劃方案出讓”的項目,其土地出讓合同中應附有推薦規劃設計方案,由招商部門、土地出讓部門或審批部門配合提供相關材料。
(四)申請帶規劃方案出讓扶持的項目,須在地塊達到交付條件後兩個月內進場施工(含提前收地並進場施工)。
(五)項目所有建築主體結構封頂(需提供經業主、施工方和監理單位三方確認的主體結構封頂驗收報告、工程日誌、現場照片等相關材料),並取得施工許可證(對應建設階段)後,方可組織申報動工扶持。
(六)申請竣工投產扶持的項目應是《措施》有效期內新增收地和動工的項目。
第二十七條 申請動工投產獎扶持的業主籌建團隊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業主籌建團隊獲得扶持的個人應為項目業主單位實際負責項目籌建的全職工作人員(需提供勞動合同、社保繳費記錄等材料)。項目籌建團隊實際少於3人的,按實際人數給予扶持。
(二)申請扶持的籌建團隊人員名單應在項目立項後由業主單位發函到區民營經濟和企業服務部門明確(若采用企業合夥人模式籌建的,籌建團隊人員應為項目籌建合夥人團隊合作協議中的企業團隊人員),且相關人員後續確有參與該項目籌建相關工作。
(三)申請扶持的籌建團隊人員發生變化時,業主單位應及時書麵發函告知區民營經濟和企業服務部門,項目業主籌建團隊獲得扶持的人員一般為分管領導、部門負責人和部門經辦人,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內部調整,由業主單位發函推薦,經區民營經濟和企業服務部門研究後確認。
第二十八條 本節相關術語和情況說明如下:
(一)收地時間一般以《國有建設用地交地確認書》的交付時間為準,如有特殊情況,以交地相關的會議紀要或公函為準。地塊達到交付條件是指土地管理部門、土地平整施工單位等按照地塊平整方案要求經現場查看、測量確認平整工程達到設計要求並出具書麵確認意見。提前收地指的是土地尚未達到交付條件,經政企雙方協商一致先行收地,並在收地後三個月內進場動工的情形。
(二)進場施工一般應完成圍蔽,樁機進場進行樁基礎施工或直接進行基坑開挖施工(需提供經業主、施工方、監理單位三方確認的開工報告、工程日誌、現場照片等相關佐證材料)。取得施工許可手續包含以下情形:取得施工許可證(含基坑支護和土方開挖階段施工許可證)或通過信任籌建允許先行進場施工(以會議紀要為準)。
(三)竣工,指用地單位依法取得建設項目的《竣工聯合驗收意見書》,竣工日期以取得《竣工聯合驗收意見書》之日為準(本條款隨聯合驗收相關政策變化相應調整)。延期竣工項目不得申請竣工投產扶持,特殊情況以辦事指南為準。
(四)產值入統,指企業新增建設用地項目在投產後產值達到開戶入統條件並在本區完成入統,委外加工產值除外。申請扶持項目的產值開戶入統情況,由企業提供國家統計一套表的產值入統情況表及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產值專項審計報告。
(五)新建項目納入技術改造的,不納入動工投產獎扶持範圍,對已領取動工扶持的保留追回扶持資金的權利。
(六)在《措施》有效期內達到扶持要求的項目,在政策到期後一年內企業可照常申報兌現。
(七)本節條款中的“月”按30天計。
(八)若本區“一企一策”項目,已約定項目動工投產的時限要求或已簽訂用地產業監管協議,視為享受了動工投產方麵的扶持,不再重複享受本節動工投產獎。
第二節 經營貢獻獎
第二十九條 對當年產值30億元以上且正增長的工業企業,按其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6%給予扶持,最高扶持金額1000萬元。
第三十條 對當年產值達到一定標準的工業企業,按其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對比前兩年度最高值存量部分的9%、增量部分的60%給予扶持,存量部分最高扶持金額2000萬元。具體認定條件和說明如下:
(一)申請本扶持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當年產值30億元以上且同比增長3%以上;
2.當年產值10億元以上且同比增長5%以上;
3.當年產值5億元以上且同比增長8%以上;
4.當年產值1億元以上且同比增長10%以上。
(二)存量與增量的計算:
1.若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對比前兩年度正增長,則存量部分為企業前兩年度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最高值(A),增量部分為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B)減去企業前兩年度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最高值(A)。經營貢獻獎計算公式:A×9%+(B-A)×60%。
2.若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對比前兩年度最高值負增長或者不增長,則存量部分為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B),增量部分為0。經營貢獻獎計算公式:B×9%。
(三)當年小升規企業(除月度新增企業以外)不納入扶持範圍。
第三十一條 對新注冊及新遷入工業企業給予連續三年經營貢獻獎。具體認定條件和相關說明如下:
(一)申請本扶持的新注冊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措施》有效期內在本區新注冊成立的企業,成立日期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日期為準;
2.在《措施》有效期內實現統計月度新增,且月度新增當年產值1億元以上。
(二)申請本扶持的新遷入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措施》有效期內由區外遷入本區,統計關係須不遲於工商關係遷入的下一年遷入本區,視同滿足月度新增的條件;對2025年工商關係遷入本區的企業,在2026年12月31日前統計關係遷入的,視為符合本條規定;
2.首個入統年度(即在一套表係統打印的調查單位基本情況表顯示區劃為黃埔區的首年)的產值扣除遷入前一年產值後的新增產值1億元以上。
(三)對符合以上條件的企業,從首個入統年度起連續三年給予經營貢獻獎。首年按其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新遷入企業均為新增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100%給予扶持(含企業人才獎),第二年、第三年產值同比增長10%以上的,按其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新遷入企業為新增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60%給予扶持。如第二年不符合增長條件的,則第二、三年均不再享受本條扶持,如第三年不符合增長條件的,則第三年不再享受本條扶持,但可作為存量企業申請本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扶持。
(四)上一年10月1日起成立,本年在本區達到規模(限額)以上入統的企業,屬於月度新增企業,本年為月度新增當年,或由區投資促進部門根據其他可以表明企業月度新增的材料確定。月度新增當年即為首個入統年度。
(五)對於2023年為首個入統年的企業,可在2023、2024、2025年連續三年申請本扶持,對於2024年為首個入統年的企業,可在2024、2025、2026年連續三年申請本扶持,對於2025年為首個入統年的企業,可在2025、2026、2027年連續三年申請本扶持,以此類推。
(六)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本區注冊或遷入本區的企業視為新注冊或新遷入企業;在政策最後一年(2026年1月1日至5月18日)新設或遷入的企業,在2026年12月31日前達到首年扶持條件的,視為符合政策條件,給予首年扶持,第二年及第三年達到增長比例要求的,視為符合政策條件給予扶持。
(七)當年已享受本條扶持的企業,不再享受本細則第三十三條扶持。如符合本條的企業當年已享受本細則第三十三條扶持,則在發放本條扶持中對已發放的第三十三條扶持金予以扣除。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一條的其他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新設立的企業不得通過與已在本區注冊經營的企業之間以轉移產能或營業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和新增產能。如有上述行為,則取消該企業的申請資格;已發放相應扶持的,企業應主動退回所獲扶持金。
(二)扶持金額包括企業人才獎統一劃入企業賬戶。第一年企業扶持金額等於該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扣除該企業當年企業人才扶持金額後的剩餘部分。
第三十三條 對在《措施》有效期內規模以下工業企業首次成長為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進行扶持,每家企業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扶持。
(一)每家企業僅在首次從規模以下成長為規模以上時可享受一次扶持。
(二)當年規模以下工業企業首次成長為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的名單,由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參考區相關部門提供的小升規企業名單實施兌現。
第三十四條 對培育園區內工業企業首次成長為規模以上企業的村鎮工業集聚區、加速器、孵化器,每培育1家,給予園區運營單位5萬元扶持,單個機構每年最高50萬元。
本條所稱村鎮工業集聚區需經廣東省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工信部門認定。
本條所稱加速器、孵化器均需經國家或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其中一級科技部門認定。
園區僅在工業企業首次從規模以下成長為規模以上時可享受一次培育扶持,且該企業入駐園區一年以上。
第三節 企業人才獎
第三十五條 對符合本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企業人才給予扶持,相關扶持標準和說明如下:
(一)企業人才名單由企業自主推薦並統一申報,享受扶持的人才應當是本企業申請該扶持時在職並在本區納稅的工作人員。
(二)扶持金額是指當年本企業對其發放的個人工資薪金和股東股息紅利所得(上述兩項所得均需在本區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的15%。扶持金額每人每年最高300萬元,且不超過個人當年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額的100%。同一扶持對象可連續3年進行申報。
(三)單個企業每年扶持對象不超過10名,對於本區注冊成立或遷入本區持續經營15年以上的企業,每年最多額外給予5個扶持名額。單個企業每年累計扶持金額不超過該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30%。
(四)本條扶持屬於個人涉稅事項,企業個人工資薪金和股東股息紅利所得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以及個人當年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額按全區個人涉稅事項政策兌現操作指引計算。
(五)扶持資金劃入企業賬戶,企業按照偶然所得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後再按照申報名單劃入企業人才個人賬戶。如投資合作協議另有約定的,按照協議執行。
(六)企業發放人才獎後需將企業人才獎簽收表報送至資金發放部門。
第四節 轉型升級獎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所指技術改造項目,是指現有工業企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對現有設施、工藝條件及生產服務等進行改造提升,實現內涵式發展的投資活動,包括建設性質為改建和技術改造的全部工業投資項目,以及擴建、遷建、恢複和單純購置項目中屬於技術改造性質的投資項目。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所指增資擴產項目,是指原規劃廠區已竣工投產的現有工業企業,在不新增用地、不改變建設主體的前提下,通過擴建、提高容積率、租賃廠房途徑擴大生產規模、提高產能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所指技術改造項目或增資擴產項目所購買的設備是指各種生產設備、傳導設備、動力設備等;所購買的工器具是指具有獨立用途的各種生產用具、工作工具和儀器。新設備購買額可包括項目建設內容中用於支持設備運轉的正版軟件係統支出;不可包括行政辦公設備和工器具(含辦公軟件)、境內舊設備和舊工器具等。
第三十九條 對實施固定資產投資額500萬元以上且設備和工器具購買金額200萬元以上的經備案技術改造項目,按以下標準給予扶持:
(一)在項目完工後按項目實際符合條件設備和工器具購買金額的5%給予扶持,如該項目完工當年企業產值同比增長5%以上的,則按照以下標準給予對應額度扶持:
1.項目完工當年產值同比增長5%以上、8%以下的,給予項目實際符合條件設備和工器具購買金額8%的扶持;
2.項目完工當年產值同比增長8%以上、10%以下的,給予項目實際符合條件設備和工器具購買金額10%的扶持;
3.項目完工當年產值同比增長10%以上的,給予項目實際符合條件設備和工器具購買金額12%的扶持。
(二)項目備案的設備及技術投資備案金額與實際符合條件設備和工器具購買金額不一致的,按從小原則給予扶持。
(三)申請本扶持的技術改造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1.項目所在企業在廣東省工業企業技術改造監測係統(http://210.76.81.107/home)填寫項目備案信息,取得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核發的《廣東省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備案證》,且項目建設地址、設備放置地址在本區範圍內。
2.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在《措施》有效期內完工,完工日期以項目實際完工時間為準、且應在項目備案證(含備案證變更函)所限定的建設期內。項目備案證發生變更的,企業提交變更時間不超過前備案證(含備案證變更函)明確的完工日期。
3.項目實際建設期時間不超過3年。
4.項目固定資產應於原始備案證通過日(項目備案證的落款時間)起至完工日期間發生或購買(以發票等合法票據的時間為準)。
5.項目備案固定資產投資額500萬元以上,其中設備及技術投資200萬元以上;項目實際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投資額500萬以上,其中設備和工器具購買額200萬元以上。
6.項目投資按規定納入技術改造投資統計。
(四)享受本條扶持的同一項目,不享受本節其他條款扶持。單個企業享受本細則第三十九條與第四十條扶持合計每年最高2000萬元。
第四十條 對實施設備和工器具金額2000萬元以上的經備案增資擴產項目的企業,按以下標準給予扶持:
(一)在項目竣工投產後按項目實際符合條件設備和工器具購買金額的5%給予扶持,如該項目竣工投產當年企業產值同比增長5%以上的,則按照以下標準給予對應額度扶持:
1.項目竣工投產當年產值同比增長5%以上、8%以下的,給予項目實際符合條件設備和工器具購買金額8%的扶持;
2.項目竣工投產當年產值同比增長8%以上、10%以下的,給予項目實際符合條件設備和工器具購買金額10%的扶持;
3.項目竣工投產當年產值同比增長10%以上的,給予項目實際符合條件設備和工器具購買金額12%的扶持。
(二)設備及技術投資備案金額與實際符合條件設備和工器具購買金額,按從小原則給予扶持。
(三)申請本扶持的增資擴產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1.企業在廣東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 (http://www.gdtz.gov.cn/)填寫項目備案信息,取得《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證》,項目建設地址、設備放置地址在本區範圍內,且取得原始備案證的日期在2020年2月15日後。
2.企業增資擴產項目在《措施》有效期內竣工投產,竣工投產日期以項目實際竣工投產時間為準、且應在項目備案證(含備案證變更函)所限定的建設期內。項目備案證發生變更的,企業提交變更時間不超過前備案證(含備案證變更函)明確的計劃竣工時間。
3.項目備案及實際建設期時間最長均不超過3年。
4.項目固定資產應於原始備案證通過日(項目備案證的落款時間)起至竣工投產日期間發生或購買(以發票等合法票據的時間為準)。若原始備案證通過日(項目備案證的落款時間)較項目備案證計劃動工日提前,則項目固定資產應於項目備案證計劃動工日至竣工投產日期間發生或購買(以發票等合法票據的時間為準)。
5.項目備案設備及技術投資2000萬元以上;項目實際符合條件的設備和工器具購買金額2000萬元以上。
6.項目投資按規定納入工業投資統計。
(四)享受本條扶持的同一項目,不享受本節其他條款扶持。單個企業享受本細則第三十九條與第四十條扶持合計每年最高2000萬元。
第四十一條 對實施經備案技術改造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2億元以上的企業,按以下標準給予一次性或分期扶持:
(一)一次性扶持。項目實際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投資額達2億元以上,則按項目實際符合條件設備和工器具購買金額的12%給予一次性扶持。
(二)分期扶持。原則上每一個年度作為一個扶持周期。
1.項目完工前,且項目實際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投資額未達2億元以上,則每期扶持金額按照上年度或截至上年度項目實際符合條件設備和工器具購買金額的5%進行核算。
2.項目完工前,且項目實際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投資額達2億元以上,則按項目所申請扶持周期內實際符合條件設備和工器具購買金額的12%核算投資扶持金額,並核算之前年度扶持的差額部分。
3.如截至2026年5月18日,項目實際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投資額未達2億元,則按項目實際符合條件設備和工器具購買金額的5%核算剩餘扶持(僅最後一期投資額扶持)並撥付。
(三)項目備案的設備及技術投資金額與實際符合條件設備和工器具購買金額不一致的,按從小原則給予扶持。
(四)申請本扶持的技術改造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1.項目所在企業在廣東省工業企業技術改造監測係統(http://210.76.81.107/home)填寫項目備案信息,取得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核發的《廣東省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備案證》,項目建設地址、設備放置地址在本區範圍內,且取得原始備案證的日期在2020年2月15日後。
2.項目完工日期以項目實際完工時間為準,且應在項目備案證(含備案證變更函)所限定的建設期內。項目備案證發生變更的,企業提交變更時間不超過前備案證(含備案證變更函)明確的完工日期。
3.項目固定資產應於原始備案證通過日(項目備案證的落款時間)起至完工日期間,且在2026年5月18日(含)前及自原始備案證通過日起3年內發生或購買(以發票等合法票據的時間為準)。
4.項目備案計劃固定資產投資額2億元以上。
5.項目投資按規定納入技術改造投資統計。
(五)享受本條扶持的同一項目,不享受本節其他條款扶持。在《措施》有效期內,單個企業僅可享受一次本細則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扶持,扶持項目扶持金額最高3000萬元。
(六)在《措施》有效期內,項目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未達2億元前,每家企業每年享受本細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合計扶持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如超過2000萬元,則優先足額撥付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扶持金額。
第四十二條 對實施經備案增資擴產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2億元以上的企業,按以下標準給予一次性或分期扶持:
(一)一次性扶持。項目實際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投資額達2億元以上,則按項目實際符合條件設備和工器具購買金額的12%給予一次性扶持。
(二)分期扶持。原則上每一個年度作為一個扶持周期。
1.項目完工前,且項目實際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投資額未達2億元以上,則每期扶持金額按照上年度或截至上年度項目實際符合條件設備和工器具購買金額的5%進行核算。
2.項目完工前,且項目實際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投資額達2億元以上,則按項目所申請扶持周期內實際符合條件設備和工器具購買金額的12%核算投資扶持金額,並核算之前年度扶持的差額部分。
3.如截至2026年5月18日,項目實際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投資額未達2億元,則按項目實際符合條件設備和工器具購買金額的5%核算剩餘扶持(僅最後一期投資額扶持)並撥付。
(三)設備及技術投資備案金額與實際符合條件設備和工器具購買金額,按從小原則給予扶持。
(四)申請本扶持的增資擴產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1.企業在廣東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 (http://www.gdtz.gov.cn/)填寫項目備案信息,取得《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證》,項目建設地址、設備放置地址在本區範圍內,且取得原始備案證的日期在2020年2月15日後。
2.竣工投產日期以項目實際竣工投產時間為準、且應在項目備案證(含備案證變更函)所限定的建設期內。項目備案證發生變更的,企業提交變更時間不超過前備案證(含備案證變更函)明確的計劃竣工時間。
3.除在2023年5月19日至2026年5月18日期間實際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投資額達2億元以上的項目外,項目備案及實際建設期時間最長均不超過3年。
4.項目固定資產應於原始備案證通過日(項目備案證的落款時間)起至竣工投產日期間,且在2026年5月18日(含)前發生或購買(以發票等合法票據的時間為準)。若原始備案證通過日(項目備案證的落款時間)較項目備案證計劃動工日提前,則項目固定資產應於項目備案證計劃動工日至竣工投產日期間,且在2026年5月18日(含)前發生或購買(以發票等合法票據的時間為準)。
5.項目備案計劃固定資產投資額2億元以上。
6.項目投資按規定納入工業投資統計。
(五)享受本條扶持的同一項目,不享受本節其他條款扶持。在《措施》有效期內,單個企業僅可享受一次本細則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扶持,扶持項目扶持金額最高3000萬元。
(六)在《措施》有效期內,項目實際符合條件固定資產投資額未達2億元前,每家企業每年享受本細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合計扶持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如超過2000萬元,則優先足額撥付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扶持金額。
第四十三條 對在本區持續經營15年以上,開展基礎設施更新、數字化轉型、產業轉型的企業,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的5%給予扶持,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000萬元。享受本條扶持的同一項目,不享受本節其他條款扶持。
第四十四條 申請基礎設施更新及產業轉型扶持的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區持續經營15年以上的規上工業企業,在現有工業用地的基礎上,不新增用地,改、擴建自用生產廠房、辦公樓或其他基礎設施建設,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固定資產投資2000萬元以上的增資擴產項目。
(二)增資擴產項目須在《措施》有效期內獲得區行政審批部門或中新廣州知識城開發建設審批部門同意該地塊設計方案或建築方案審批結果,並在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進行提前登記告知。
(三)企業申請扶持上一年度在區內占地單位用地麵積每平方米工業產值不低於1.5萬元。
(四)企業的改、擴建項目在《措施》有效期內已竣工驗收,獲得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部門核發的《廣州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意見書》及各項合格驗收意見書,符合投產條件。
(五)企業所擴建的場所主要用於擴大生產的增資擴產項目;用做孵化器、產業園區或出租用途的,不在此扶持範圍。
實際發生費用按照每年基建類備案和工業投資納統項目的實際費用計算。
第四十五條 對開展數字化轉型的企業給予扶持,單個企業每年扶持最高1000萬元,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企業須在本區注冊成立或遷入本區持續經營15年以上。企業年產值/年營業收入須在2000萬元以上。
(二)能夠針對企業的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需求,運用工業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新一代移動通信等數字技術,以數據為驅動,對研發設計、生產製造、倉儲物流、銷售服務等業務環節,進行軟硬結合的數字化改造,促進產業鏈、供應鏈高效協同和資源配置優化。
(三)項目的建設實施場地屬廣州開發區、廣州市黃埔區範圍內。
(四)申報企業須委托經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認定的廣州市“四化”評估診斷資金項目承擔單位開展並完成數字化轉型相關診斷工作。
(五)提供數字化轉型服務的平台服務商須是符合相關規定,並經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認定的廣州市“四化”賦能重點平台。若有多個平台服務商提供服務的,牽頭單位須具備前述條件。
(六)《措施》有效期限內,企業數字化轉型實際發生費用須達到500萬元以上,實際發生費用包括開展數字化轉型建設相關的硬件投入、軟件投入、網絡投入費用等,不包括場地費用、水電費、人員費用等企業運營所需費用。
(七)《措施》有效期限內已完成數字化轉型建設或改造,具有數字化相關配套設備設施,包括企業開展數字化轉型所需的數據、網絡、平台要素條件,實現工業企業設備數據、係統數據、供應鏈數據等數據要素“上雲上平台”並在雲端或平台集成、分析、應用。
(八)同一個企業在《措施》有效期內僅可享受一次扶持。
(九)須具有不少於3項可量化、可考核的經濟效益指標,包括但不限於項目實施前後在運營成本、產品研製周期、生產效率、產品合格率、能源利用率、設備服務平台接入數量等方麵的變化情況。
第五節 產業聯動獎
第四十六條 鼓勵產業鏈供應鏈上下遊企業建立緊密協同發展機製,對增強產業鏈粘合度作出積極貢獻的企業,在滿足以下條件的情況下給予補貼:
(一)申請本扶持的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買方企業、賣方企業在交易當年為本區規模(限額)以上工業企業、商貿業企業、互聯網和相關服務業企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企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企業、居民服務業企業、住宿和餐飲業企業,且至少其中一方須為規模以上工業企業;
2.工業企業購買本區企業產品(商品、服務)必須為自用,扶持範圍不包括購置設備、酒店服務、物流服務、勞務服務、餐飲服務、安保服務,其他企業購買的產品必須為本區工業企業自身生產的產品;
3.買方企業當年營業收入同比上一年度正增長;
4.當年購買本區企業產品(商品、服務)累計金額達到1000萬元以上。
(二)企業首次申報本項目時,按當年采購金額的1%給予補貼;企業第二次申報本項目起,按經審計的當年度采購金額較上次申報本項目時認定的“當年度采購金額”的增量部分的1%給予補貼。每家買方企業扶持金額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且不超過該企業當年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20%。
(三)購買產品應在當年開具發票,且在次年3月31日前完成支付,購買金額(不含稅)的計算全年累計,不限於同一時間、同一產品或購買於同一公司。
(四)同一法定代表人企業及有直接控股關係的相關企業之間互相采購產品不納入扶持範圍。
(五)購買電、水、蒸汽、燃氣、燃汽油等公共生產資源和特種氣體等不納入扶持範圍。
第四十七條 對通過委托加工方式生產和銷售產品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按其當年委托加工業務產值增量部分的1%、存量部分的1‰給予扶持,存量部分補貼最高金額200萬元。
(一)委托加工業務是指區內企業直接提供主要原材料,委托區外企業加工生產,產成品由委托企業銷售;或者是區內企業委托區外企業購買原材料並加工生產,事後結算原材料費用,產成品由委托企業銷售,不包括部分工序委外後企業再加工的情況,加工企業在業務中隻收取加工費。申請企業應是委托企業,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委托企業直接提供原材料。委托企業與加工企業有明確的委托加工合同,申請企業提供生產必需的原材料,且財務賬上有明確的製造成本和原材料費用。
2.委托企業不直接提供原材料,由加工企業代為采購原材料,委托加工合同中需對代為購買原材料情況進行約定。且委托企業與加工企業之間要有明確的原材料費用與加工費結算憑證(如發票等);若委托加工業務發票是以產品進行結算(無法直觀區分原材料費用與加工費),除提供結算憑證(如發票等)外,還需提供能區分原材料費用與加工費的相關佐證材料。
(二)委托加工扶持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1.在企業當年總產值、當年委托加工業務產值同比上年度均呈正增長的情況下,方可同時申請委托加工產值的增量、存量部分的扶持:①當年委托加工產值的增量未超過當年總產值的增量,計算公式為:(當年委托加工產值—上年度委托加工產值)×1%+上年度委托加工產值×1‰;②當年委托加工產值的增量超過當年總產值的增量,計算公式為:(當年總產值—上年度總產值)×1%+上年度委托加工產值×1‰。
2.對於不滿足上述情況的,當年委托加工產值全部按照存量扶持標準1‰予以扶持,計算方式為:當年委托加工產值×1‰。
(三)當年委托加工產值=當年委托加工的成品實物量×當年不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的產品實際銷售平均單價。
(四)企業不得通過與區內同一集團公司轉移產能的方式套取扶持,對於違背以上規定,瞞報數據、弄虛作假套取扶持的,企業應主動退回所獲扶持金。
第六節 工業上樓獎
第四十八條 鼓勵“工業上樓”,對新入駐經認定的工業樓宇且每平方米產值達到1.5萬元、2.5萬元、3.5萬元的工業企業,按租金的10%、20%、3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每年補貼最高50萬元。
第四十九條 工業企業入駐經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認定的工業樓宇,由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實質審核,按以下規定給予租金補貼:
(一)工業企業租用工業樓宇且自用的,在《措施》有效期內,租賃麵積每平方米當年產值達到1.5萬元、2.5萬元、3.5萬元的工業企業,按租金的10%、20%、30%的標準予以租金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50萬元。
(二)租賃時間範圍以經屬地街道(鎮、園區)備案或者由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台備案的租賃合同上的租賃時間為準,扶持當年的補貼期為《措施》有效期內一個自然年內的實際租賃月份,申請時間為扶持當年的次年。
(三)本條款所稱“工業樓宇”是指企業租賃且自用的辦公、研發、生產用房,不包括附屬食堂、車庫、倉庫。享受租金補貼期間,場所不得對外轉租、分租,不得擅自轉變辦公場地用途。
第四章 大力實施科技創新賦能行動
第一節 高企落戶獎
第五十條 對新落戶本區的規模以上廣州市外高新技術企業,給予30萬元一次性扶持。
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落戶扶持時,企業的工商、稅務征管及統計關係需均已遷入本區。涉及更名的高新技術企業,需辦理完成相關變更手續。工商、稅務關係在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效期最後一年遷入本區的企業,需在本區重新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後再給予扶持。
第五十一條 新落戶本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原工商、稅務登記、統計關係在廣州市外,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效期內的企業在《措施》印發實施後從廣州市外直接遷入本區的企業,不包含在廣州市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新落戶高新技術企業不享受落戶扶持:
(一)在廣州市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遷出廣州市之後又再遷入本區的;
(二)在區政策兌現窗口集中受理申報時,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已超出有效期的;
(三)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中發現其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或存疑的。
第二節 成長梯隊培育
第五十二條 支持本區龍頭企業建立內部孵化機製,通過員工持股、績效分成、期權池等方式開展內部項目孵化,每孵化一家高新技術企業,且直接持股比例不低於30%的,給予20萬元一次性扶持。
第五十三條 龍頭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孵化扶持,應同時達到以下條件:
(一)已建立內部孵化機製;
(二)申請扶持的上一年度,企業營業收入或工業總產值達到5億元以上,且屬於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
(三)企業直接持股被孵化高新技術企業的比例不低於30%,且已持股時間不低於12個月;
(四)被孵化的企業應屬於《措施》正式實施後注冊成立的,首次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五)申請扶持時,被孵化的高新技術企業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均在本區。
第五十四條 龍頭企業獲得孵化扶持後,可以根據市場行為,所持股份發生稀釋、減持或退出等行為。
第五十五條 鼓勵高成長企業成長為瞪羚企業、獨角獸企業。
(一)《措施》施行後,首次被認定為瞪羚企業的,給予10萬元扶持;連續兩年被認定為瞪羚企業的,給予20萬元扶持;連續三年被認定為瞪羚企業的,給予30萬元扶持。首次認定為瞪羚培育企業的,給予5萬元扶持。對認定當年企業創新積分位列所在階段(類型)前20名的瞪羚企業或瞪羚培育企業,額外扶持5萬元。
(二)《措施》施行後,獲得區首次認定的獨角獸企業、潛在獨角獸企業,分別一次性扶持500萬元、200萬元;對於《措施》有效期內已獲得200萬元扶持的潛在獨角獸企業,首次認定為獨角獸企業後,可申請300萬元補差。《措施》實施後,入選“中國獨角獸”“中國潛在獨角獸”的廣州市外企業整體搬遷至本區,並在本區設立獨立法人總部基地,分別給予500萬元、200萬元一次性扶持。每家企業隻可享受本條款一項扶持。
第五十六條 鼓勵高成長企業加大研發投入,開展核心關鍵技術攻關,推薦高成長企業申報上級各類重大科技專項、重點研發計劃等科技項目。對認定的獨角獸企業或潛在獨角獸企業,按照企業獲得認定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允許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20%給予額外扶持,其中獨角獸企業最高100萬元,潛在獨角獸企業最高50萬元。
第五十七條 加強對高成長企業的股權融資支持。對認定的獨角獸企業或潛在獨角獸企業,在認定當年獲得股權投資機構投資的,按所獲投資額的5%給予扶持,其中獨角獸企業最高200萬元,潛在獨角獸企業最高100萬元。
第五十八條 優化創新創業氛圍,加速高成長企業集聚,構建新經濟應用場景。建設獨角獸總部大廈,重點引進和培育獨角獸企業總部,對經認定的獨角獸企業或潛在獨角獸企業進駐獨角獸總部大廈的,對其認定當年辦公場地租金按每平方米50元給予一次性扶持,最高100萬元。
第五十九條 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認定瞪羚企業、瞪羚培育企業、獨角獸企業、潛在獨角獸企業。具體認定辦法參照《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促進高成長科技企業發展實施辦法》(穗埔科規字〔2021〕5號)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執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8日。
第三節 研發資助
第六十條 對已建立內部研發機構、當年研究開發費用500萬元以上,且同比增長5%以上的規模以上企業,按研究開發費用的1%,分等級分比例給予最高1200萬元的扶持。具體如下:
(一)對已建立內部研發機構,當年向統計部門報送的研究開發費用合計500萬元以上,同比增長5%以上,且當年經稅務部門認可的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在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上、5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上的企業,按當年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的1%,分別給予最高20萬元、50萬元、150萬元、600萬元、800萬元扶持。
(二)對已建立內部研發機構、當年向統計部門報送的研究開發費用合計500萬元以上,同比增長20%以上,且當年經稅務部門認可的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在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上、5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上的企業,按當年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的1%,分別給予最高30萬元、100萬元、300萬元、800萬元、1200萬元扶持。
第六十一條 對已建立內部研發機構、當年新增納入企業研發活動統計且向統計部門報送的研究開發費用合計和經稅務部門認可的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均在500萬元以上的企業,按當年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的1%,給予最高50萬元扶持。
第六十二條 企業申請研發費用扶持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已設立內部研發機構或有獲得國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研發機構;
(二)企業已納入企業研發活動統計,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填報《企業研究開發項目情況》和《企業研發開發活動及相關情況》統計報表,且相應的統計報表中填寫有設立研發機構信息。
第六十三條 企業獲得的研發扶持應部分或全部用於資助企業研發人員以及與研發活動相關的科技、財務和統計等團隊的相關人員(人員名單由企業自行確定)。企業獲得的研發扶持總額不超過200萬元的,資助員工比例不低於50%;企業獲得的研發扶持超過200萬元的,資助員工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不超過200萬元。
第六十四條 對首次經國家部委單獨或聯合認定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產業創新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國家技術創新示範企業等研發機構或企業,給予300萬元一次性扶持。對首次經國家部委認定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智能製造試點示範項目企業、工業互聯網試點示範項目企業給予200萬元一次性扶持。
第六十五條 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資助時間以在《措施》有效期內獲得科技部認定或批複相關文件的落款時間為準。對遷入本區的企業或機構,科技部相關批複文件時間應在遷入本區之後。
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產業創新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資助時間以在《措施》有效期內獲得國家發展改革委認定或批複相關文件的落款時間為準。對遷入本區的企業或機構,國家發展改革委相關批複文件時間應在遷入本區之後。
製造業創新中心、國家技術創新示範企業、國家智能製造試點示範項目企業、工業互聯網試點示範項目資助時間以在《措施》有效期內獲得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或批複相關文件的落款時間為準。對遷入本區的企業或機構,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相關認定或批複文件時間應在遷入本區之後。申請資助的國家智能製造試點示範項目、工業互聯網試點示範項目應在本區內建設。對於已經參評過國家、省、市、區相關示範項目的同一個智能製造場景或示範工廠,並已經獲得過區級資金扶持的項目,不再予以資金扶持。對於實施國家智能製造示範工廠揭榜任務的單位須在驗收通過後再提出申請。
第六十六條 《措施》執行過程中,如認定的國家級名稱發生變更的,以相關國家部委認定或批複等相關文件為準。如國家相關部門不再進行相關資質認定或批複的,本條不再兌現。立項後未通過最終驗收的,企業或機構須退回所獲得的全部扶持資金。
第六十七條 對本區企業參與重點推進的國際、港澳科技合作計劃,經區科技主管部門批準立項的,每項給予最高200萬元扶持。
第六十八條 重點支持區離岸孵化器、與港澳間科技合作、與其他國家科技合作三大方向。其中離岸孵化器立項項目原則上不超過3個。與港澳間科技合作、與其他國家科技合作立項項目原則上不超過20個。區科技部門根據當年度申報項目數量比例確定名額。
第六十九條 經區科技主管部門批準立項後,離岸孵化器項目實施周期為2年;與港澳間科技合作、與其他國家科技合作實施周期不超過3年。項目總經費不得低於400萬元,其中自籌經費比例不低於50%,項目通過驗收後,申請區後補助資金不超過200萬元。
第七十條 申請國際、港澳科技合作計劃項目應屬於新一代信息技術、人工智能、生物醫藥(IAB)和新能源、新材料(NEM)等技術創新領域。具體申報要求以區科技主管部門發布的申報指南為準。
第四節 首台(套)突破獎
第七十一條 對工業企業通過自身研發並生產的裝備產品在《措施》有效期內達到以下條件之一的給予扶持,每家企業每年最高50萬元。
(一)列入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最末級目錄對應產品,且實現產品銷售(不涉及關聯交易)後,給予50萬元一次性扶持。
(二)列入《廣東省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最末級目錄對應產品,且實現產品銷售(不涉及關聯交易)後,給予20萬元一次性扶持。
(三)列入《廣州市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最末級目錄對應產品,且實現產品銷售(不涉及關聯交易)後,給予10萬元一次性扶持。
“實現產品銷售”的企業應當提供產品的銷售合同、發票、到款額占售價的60%以上的銀行到賬憑證、用戶收貨憑證、用戶使用報告。
第五節 技術攻關獎
第七十二條 獲得國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立項資助的科技項目,在《措施》有效期內通過驗收的,分別按照上級部門實際資助金額的100%、50%、30%予以資金配套,最高分別為500萬元、300萬元、100萬元。
對於區外遷入的企業或機構,獲得上級科技主管部門立項時間(以上級第一筆資金到達企業賬戶時間為準)應在其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遷入本區之後。
第七十三條 單個項目獲得上級和本區財政資助總額如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超過部分不予配套。
第七十四條 科技項目驗收通過後,由項目承擔單位申請本區的科技項目配套資助。
第七十五條 對重點科技攻關項目實行“揭榜掛帥”,撬動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社會資本多方發力,共同推進關鍵零部件、高端裝備研發及應用,著力解決產業發展共性技術瓶頸。對成功攻克的項目,按項目總投入的30%給予最高1000萬元補助。《措施》有效期內支持不超過10個項目。
第七十六條 第七十五條的具體項目申報以發布的辦事指南(或通知)為準。
第六節 載體建設獎
第七十七條 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25萬元的一次性扶持。對新認定的國家專業化眾創空間、國家備案眾創空間、省級眾創空間,分別給予25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扶持。逐級獲得認定的,扶持差額部分。
具體管理辦法參照《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促進創新創業孵化器高質量發展辦法》(穗埔府規〔2021〕3號)第二條規定執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8日。
第七節 儀器開放共享扶持
第七十八條 鼓勵本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和社會組織等建設的各類重點實驗室、公共服務平台、分析測試中心等機構麵向本區企業開展儀器設施開放共享,每年遴選不超過 10 家儀器共享示範機構,分梯度給予最高 100 萬元資助。
第七十九條 儀器共享示範機構是指本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和社會組織等建設的各類重點實驗室、公共服務平台、分析測試中心等機構(不包括區參與共建的科研院所)。申報儀器共享示範機構的單位應是獨立法人主體。
第八十條區科技主管部門開展遴選認定工作,每年開展一次。儀器共享示範機構需在製度製定、組織管理、人員隊伍、儀器使用、開放情況等方麵表現突出,且須有區內企業使用儀器共享示範機構的科研設施與儀器開展創新和研發活動。
第八十一條 根據申報單位的組織管理水平、人員隊伍、開放水平(包括但不限於開放麵積、開放設備淨值、服務企業數量與金額等)等綜合因素,每年擇優遴選認定不超過10家儀器共享示範機構,其中遴選認定不超過5家儀器共享示範機構,不超過5家儀器共享示範(培育)機構。遴選認定標準以發布的申報指南為準。
第八十二條 給予儀器共享示範機構每家一次性100萬元扶持;給予儀器共享示範(培育)機構每家一次性50萬元扶持。《措施》有效期內,認定單位隻能享受一次扶持。《措施》有效期內,儀器共享示範(培育)機構認定為儀器共享示範機構的,可以申請補差。
第八節 科技獎勵資助
第八十三條 在《措施》有效期內獲得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按以下標準給予扶持:
(一)獲特等獎且屬第一完成單位的,給予150萬元一次性扶持。
(二)獲一等獎且屬第一完成單位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扶持。
(三)獲二等獎且屬第一完成單位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扶持。
獲獎時間以獲獎證書落款時間為準。對於遷入本區的企業或機構,獲獎證書落款時間應在其注冊登記地遷入本區之後。
第八十四條 在《措施》有效期內獲得廣東省科技進步獎、廣東省科技成果推廣獎且屬第一完成單位的,按扶持金額的50%給予資金配套,最高50萬元。
獲獎時間以上級扶持資金到達企業賬戶時間為準。對於遷入本區的企業或機構,上級扶持資金到達企業賬戶時間應在其注冊登記地遷入本區之後。
第八十五條 鼓勵本區企業參加全國創新創業大賽,對在《措施》有效期內在科技部主辦的中國創新創業大賽全國總決賽獲獎的企業,按以下標準給予扶持:
(一)獲一等獎的,給予30萬元一次性扶持。
(二)獲二等獎的,給予20萬元一次性扶持。
(三)獲三等獎的,給予10萬元一次性扶持。
獲獎時間以獲獎證書落款時間為準。對於遷入本區的企業,獲獎證書落款時間應在其注冊登記地遷入本區之後。
第八十六條 在《措施》有效期內,獲得省科技主管部門批複下達的中國創新創業大賽廣東賽區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企業,按扶持金額的50%給予資金配套,最高50萬元。
獲獎時間以上級扶持資金到達企業賬戶時間為準。對於遷入本區的企業,上級扶持資金到達企業賬戶時間應在其注冊登記地遷入本區之後。
第八十七條 在《措施》有效期內,獲得工業和信息化部舉辦的“創客中國”、科技部主辦的中國創新創業大賽全國總決賽前三名或一等獎、二等獎及三等獎,符合本區產業發展方向,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區外項目落戶本區,給予第一年租金100%補貼,第二年租金50%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20萬元。
第八十八條 申請租金補貼的企業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擁有至少一項以上授權發明專利。
(二)獲獎時間以獲獎證書落款時間為準。獲獎證書落款時間應在其注冊登記地遷入本區之前。
(三)企業申請該條款補貼時,企業的工商、稅務征管及統計關係需均已遷入本區。
(四)企業租用辦公、研發、生產用房且自用的,原則上按實際支付租金(不含物業管理費、水電費、服務費、網絡費等)給予相應補貼;若實際支付租金大於備案租賃合同所載租金的,按照備案租賃合同所載租金進行計算。
(五)租賃時間範圍以經屬地街道(鎮、園區管委會)備案或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台備案的租賃合同上的租賃時間為準。在《措施》有效期內落戶本區的,可享受連續2年租金補貼,從企業注冊登記地遷入本區開始計算。
(六)本款所稱租用辦公、研發、生產用房是指企業租賃且自用的辦公、研發、生產用房,不包括附屬食堂、車庫、倉庫。企業享受租金補貼期間,不得對外轉租、分租,不得擅自轉變場地用途。
(七)對獲得工業和信息化部舉辦的“創客中國”前三名的企業,申請企業的主營產品(服務)應符合《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製造業高質量發展“十四五”專項規劃(2021-2025年)》中的產業發展方向。
第九節 科技金融扶持
第八十九條 對風險投資企業在《措施》有效期內投資本區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2年以上的,按照實際投資額的10%給予扶持,每投資1家企業最高扶持100萬元,每家風險投資企業每年最高扶持500萬元。
風險投資企業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設立,對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進行投資並提供增值服務的股權投資企業,或者是對未上市的創業企業、成長性企業股權進行投資,待其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後通過股權轉讓等方式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創業投資企業。風險投資企業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應在本區範圍內,有健全的財務製度、實行獨立核算、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或發改部門登記備案。
投資本區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2年以上是指投資協議簽署日期在《措施》有效期內,且自實際投資金額到賬之日至政策申報通知發布之日滿24個月。
第九十條 投資協議簽訂時,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創新企業是指自注冊設立之日起到與風險投資企業簽訂投資協議之日止,不超過3年(屬於生物醫藥領域的,不超過5年),營業收入不超過2000萬元的科技創新企業。風險投資企業對企業進行投資後,持股股權比例不超過50%,且不為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製人。
(二)科技創新企業是指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服務的非上市公司,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措施》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
2.進入市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廣州市小巨人企業庫且未出庫的企業;
3.近5年內獲得市級以上科技項目立項的企業;
4.近5年內獲得1項以上且目前有效的自主科技成果(含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等)的企業;
5.近5年參加市科技部門主辦的市級以上創新創業大賽的獲獎企業;
6.其他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為科技類型的企業。
第五章 大力實施總部經濟提速行動
第一節 總部企業的條件
第九十一條 申請本細則扶持的總部企業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全資或直接控股子公司(股權占比51%以上)、分公司三家以上,其中區外公司2家以上(即區內申請總部企業1家,區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2家以上,總企業數3家以上);
(二)各行業總部企業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建築業企業當年產值100億元以上且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3000萬元以上;
2.工業企業當年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上且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3000萬元以上;
3.批發業企業當年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上且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1000萬元以上;
4.零售業企業當年營業收入5億元以上且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1000萬元以上;
5.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互聯網和相關服務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業企業當年營業收入2億元以上且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800萬元以上;
6.住宿餐飲業企業當年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且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500萬元以上。
第二節 經營貢獻獎
第九十二條 對當年產值或營業收入達到一定標準的企業,按當年其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對比前兩年度最高值存量部分的12%、增量部分的60%給予扶持,存量部分最高扶持金額2000萬元。具體認定條件和說明如下:
(一)申請本條扶持的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滿足本細則第九十一條條件;
2.當年營業收入或產值同比增長5%以上的。
(二)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分為存量部分和增量部分兩個部分,取企業扶持年度的前兩年度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最高值作為基數A,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為B。
1.若B>A(即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對比前兩年度正增長),則增量部分=B-A,存量部分=A。則經營貢獻獎計算公式:A×12%+(B-A)×60%。
2.若B≤A(即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對比前兩年度最高值負增長或者不增長),則增量部分=0,存量部分=B。則經營貢獻獎計算公式:B×12%。
第九十三條 對新注冊及新遷入企業給予連續三年經營貢獻獎。具體認定條件和相關說明如下:
(一)申請本扶持的新注冊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措施》有效期內在本區新注冊成立,成立日期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日期為準;
2.在《措施》有效期內實現統計月度新增;
3.在《措施》有效期內達到本細則第九十一條的條件;
(二)申請本扶持的新遷入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措施》有效期內由區外遷入本區,統計關係須不遲於工商關係遷入的下一年遷入本區,視同滿足月度新增的條件;對2025年工商關係遷入本區的企業,在2026年12月31日前統計關係遷入的,視為符合本條規定;
2.遷入前一年營業收入/產值達到本細則第九十一條;
3.在《措施》有效期內首個入統年度(即在一套表係統打印的調查單位基本情況表顯示區劃為黃埔區的首年)的營業收入/產值對比遷入前一年增長10%以上,且該年度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達到細則第九十一條。
(三)對符合以上條件的企業,從首個入統年度起連續三年給予經營貢獻獎。首年按其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新遷入企業均為新增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100%給予扶持(含企業人才獎)。第二年、第三年營業收入/產值同比增長10%以上的,且當年地方經濟發展貢獻達到本細則第九十一條條件,按其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新遷入企業為新增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60%給予扶持。如第二年不符合增長條件的,則第二、三年均不再享受本條扶持,如第三年不符合增長條件的,則第三年不再享受本條扶持,但可作為存量企業申請本細則第九十二條扶持。
(四)上一年10月1日起成立,本年在本區達到規模(限額)以上入統的企業,屬於月度新增企業,本年為月度新增當年,或由區投資促進部門根據其他可以表明企業月度新增的材料確定。月度新增當年即為首個入統年度。
(五)對於2023年為首個入統年的企業,可在2023、2024、2025年連續三年申請本扶持,對於2024年為首個入統年的企業,可在2024、2025、2026年連續三年申請本扶持,對於2025年為首個入統年的企業,可在2025、2026、2027年連續三年申請本扶持,以此類推。
(六)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本區注冊或遷入本區的企業視為新注冊或新遷入企業;在政策最後一年(2026年1月1日至5月18日)新設或遷入的企業,在2026年12月31日前達到首年扶持條件的,視為符合政策條件,給予首年扶持,第二年及第三年達到扶持條件的,視為符合政策條件給予扶持。
(七)新設立的企業不得通過與已在本區注冊經營的企業之間以轉移產能或營業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和新增產能。如有上述行為,則取消該企業的申請資格;已發放相應扶持的,企業應主動退回所獲扶持金。
(八)扶持金額包括企業人才獎統一劃入企業賬戶。第一年企業扶持金額等於該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扣除該企業當年的企業人才扶持金額後的剩餘部分。
第三節 企業人才獎
第九十四條 對符合本細則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規定的企業人才給予扶持,相關扶持標準和說明如下:
(一)企業人才名單由企業自主推薦並統一申報,享受扶持的人才應當是本企業申請該扶持時在職並在本區納稅的工作人員。
(二)扶持金額是指當年本企業對其發放的個人工資薪金和股東股息紅利所得(上述兩項所得均需在本區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的15%。扶持金額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300萬元,且不超過個人當年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額的100%。同一扶持對象可連續3年進行申報。
(三)單個企業每年扶持對象不超過10名,每年累計扶持金額不超過該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30%。
(四)本條扶持屬於個人涉稅事項,企業個人工資薪金和股東股息紅利所得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以及個人當年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額按全區個人涉稅事項政策兌現操作指引計算。
(五)扶持資金劃入企業賬戶,企業按照偶然所得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後再按照申報名單劃入企業人才個人賬戶。如投資合作協議另有約定的,按照協議執行。
(六)企業發放人才獎後需將企業人才獎簽收表報送至資金發放部門。
第四節 發展能級獎
第九十五條 對符合第九十一條總部企業要求,並首次上榜世界500強、中國企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500強、中國製造業企業500強、中國服務業500強、中國零售100強的企業,分別給予2000萬元、1000萬元、5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扶持。
(一)本節發展能級獎有關用語的含義為:
1.世界500強企業是指提出申請的上一年度入選《財富》(《FORTUNE》)雜誌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業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股權占比51%以上);
2.中國企業500強是指提出申請的上一年度入選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向社會公布的中國企業500強排行榜的企業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股權占比51%以上);
3.中國民營500強企業是指提出申請的上一年度入選全國工商聯向社會公布的上規模民營企業500強排行榜的企業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股權占比51%以上);
4.中國製造業企業500強是指提出申請的上一年度入選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向社會公布的中國製造業企業500強排行榜的企業本身;
5.中國服務業企業500強是指提出申請的上一年度入選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向社會公布的中國服務業企業500強排行榜的企業本身;
6.中國零售100強是指提出申請的上一年度入選中國商業聯合會、中華全國商業信息中心向社會公布的中國零售業企業100強排行榜的企業本身;
(二)同一扶持年度首次上榜多個榜單的,按被認定的最高層級予以扶持,榜單層級提高,按照扶持標準的差額予以補足。
第五節 辦公用房補貼
第九十六條 對在《措施》有效期內符合第九十一條的總部企業租用本區辦公用房予以補貼:
(一)符合條件的總部企業租用辦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標準予以場地補貼;如合同【經屬地街道(鎮、園區管委會)備案或者由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台備案】約定的每月每平方米租金(不含物業管理費、水電費、服務費、網絡費等)小於50元的,按合同約定的租金予以補貼。補貼期限為3年,且每年最高補貼金額300萬元。
(二)對申請租賃辦公用房補貼的企業,租賃時間範圍以經屬地街道(鎮、園區管委會)備案或者由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台備案的租賃合同上的租賃時間為準。本條款補貼期3年,指從符合第九十一條的當年開始連續3年,期間若不符合第九十一條的條件,則當年不可享受本條扶持,扶持當年的補貼期為一個自然年內的實際租賃月份。本條所稱租用辦公用房是企業租賃且自用的房屋。具體麵積以經屬地街道(鎮、園區管委會)備案或者由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台備案的租賃合同載明的麵積(不包括附屬食堂、車庫、倉庫)為準。企業享受租金補貼期間,辦公場所不得對外轉租、分租,不得擅自轉變辦公場地用途。各資金發放部門負責實地核查企業申請的辦公用房情況。
第九十七條 對符合九十一條的總部企業給予購置區內辦公用房補貼:
(一)購置辦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購買房價的10%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500萬元。
(二)申請購置辦公用房補貼的企業,購置房屋時間應當在《措施》有效期內,申請補貼時間為實際購置辦公用房(以房屋買賣合同上出賣人將房屋交付並轉移所有權給買受人的時間為準)的次年。本條所稱購置辦公用房是指企業購置且自用的房屋。
第九十八條 同一企業不能同時享受以上兩項辦公用房補貼(購置和租用)。
第九十九條 已在本區購置土地的企業,不享受辦公用房補貼。
第六章 大力實施現代服務業集聚行動
第一節 經營貢獻獎
第一百條 對當年營業收入達到一定標準的企業,按其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對比前兩年度最高值存量部分的10%、增量部分的60%給予扶持,存量部分最高扶持2000萬元。具體認定條件和說明如下:
(一)申請本條扶持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互聯網和相關服務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企業當年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且同比增長10%以上;
2.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企業當年營業收入0.5億元以上且同比增長6%以上;
3.居民服務業、住宿和餐飲業企業當年營業收入0.3億元以上且同比增長6%以上。
(二)單個扶持年度內,一家企業僅對照本條第(一)項任一條件享受一次經營貢獻獎。
(三)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分為存量部分和增量部分兩個部分,取企業扶持年度的前兩年度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最高值作為基數A(當最高值為負數時,基數視為0,即A=0),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為B。
1.若B>A(即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對比前兩年度最高值正增長),則增量部分=B-A,存量部分=A,經營貢獻獎計算公式為:A×10%+(B-A)×60%;
2.若B≤A(即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對比前兩年度最高值負增長或者不增長),則增量部分=0,存量部分=B,經營貢獻獎計算公式為:B×10%。
(四)已登記在冊的規模(限額)以下企業首次成長為規模(限額)以上企業的,入統當年不享受本條扶持。
第一百零一條 對法律、會計、谘詢、廣告四大行業的知名企業在本區設立的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按其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10%給予扶持,最高200萬元。相關認定條件和說明如下:
(一)法律、會計、谘詢、廣告四大行業的知名企業指的是:
1.獲得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或廣東省律師協會評選的優秀律師事務所稱號的律師事務所,國民經濟行業代碼為7231、7232、7239;
2.獲得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評選的全國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前百家或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評選的廣東省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前五十家榮譽的會計師事務所,國民經濟行業代碼為7241;
3.獲得中國資產評估協會認定的資產評估機構綜合評價綜合得分或業務收入前五十名的資產評估企業或中國企業協會管理谘詢委員會認定的中國管理谘詢機構前五十強的管理谘詢企業,國民經濟行業代碼為7242、7243;
4.獲得中國廣告協會認定的中國一級廣告企業或廣東省廣告協會認定的廣東特級廣告企業,國民經濟行業代碼為7251、7259。
(二)申請本條扶持的機構不受獨立法人條件限製,但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係應在本區範圍內。
第一百零二條 對年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上的批發業企業,按其當年營業收入對比前兩年度最高值存量部分的營業收入,每2億元營業收入給予1萬元扶持,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000萬元。具體說明如下:
對年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上的批發業企業,取企業扶持年度的前兩年度營業收入的最高值作為基數A億元,企業當年營業收入為B億元。
1.若B>A(即企業當年營業收入對比前兩年度最高值正增長),則存量部分=A億元。則扶持金計算公式為【A/2×1】萬元(舍尾法,取整數);
2.若B≤A(即企業當年營業收入對比前兩年度最高值負增長或不增長),則存量部分=B億元。則扶持金計算公式為【B/2×1】萬元(舍尾法,取整數)。
3.當年年度小升規企業當年不享受本條扶持。
第一百零三條 批發業企業年營業收入對比前兩年度最高值,每新增1億元給予8萬元扶持,單個企業每年最高3000萬元。具體說明如下:
(一)取企業扶持年度的前兩年度營業收入的最高值作為基數A億元,企業當年營業收入為B億元。
1.若B>A(即企業當年營業收入對比前兩年度最高值正增長),則增量部分=(B-A)億元(舍尾法,取整數)。則扶持金計算公式為【(B-A)×8】萬元);
2.若B≤A(即企業當年營業收入對比前兩年度最高值負增長或者不增長),則增量部分=0,不符合扶持條件。
(二)如符合本條的月度新增企業當年已享受本細則第一百零八條扶持,則在發放本條扶持中對已發放的第一百零八條扶持金予以扣除。
(三)當年年度小升規企業當年不享受本條扶持。
(四)企業本條所獲得的扶持不超過其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增量部分的80%。
第一百零四條 對年營業收入2億元以上的零售業企業,按其當年營業收入對比前兩年度最高值存量部分的營業收入,每1億元營業收入給予1萬元扶持,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000萬元。具體說明如下:
對年營業收入2億元以上的零售業企業,取企業扶持年度的前兩年度營業收入的最高值作為基數A億元,企業當年營業收入為B億元。
1.若B>A(即企業當年營業收入對比前兩年度最高值正增長),則存量部分=A億元。則扶持金計算公式為【A/1×1】萬元(舍尾法,取整數);
2.若B≤A(即企業當年營業收入對比前兩年度最高值負增長或者不增長),則存量部分=B億元。則扶持金計算公式為【B/1×1】萬元(舍尾法,取整數)。
3.當年年度小升規企業當年不享受本條扶持。
第一百零五條 零售業企業年營業收入對比前兩年度最高值,每新增5000萬元給予5萬元扶持,單個企業每年最高3000萬元。具體說明如下:
(一)取企業扶持年度的前兩年度營業收入的最高值作為基數A億元,企業當年營業收入為B億元。
1.若B>A(即企業當年營業收入對比前兩年度最高值正增長),則增量部分=(B-A)億元(舍尾法,精確到小數點後一位)。則扶持金計算公式為【(B-A)/0.5×5】萬元((B-A)/0.5的計算結果采用舍尾法、取整數後再乘以5);
2.若B≤A(即企業當年營業收入對比前兩年度最高值負增長或者不增長),則增量部分=0,不符合扶持條件。
(二)如符合本條的月度新增企業當年已享受本細則第一百零八條扶持,則在發放本條扶持中對已發放的第一百零八條扶持金予以扣除。
(三)當年年度小升規企業當年不享受本條扶持。
(四)企業本條所獲得的扶持不超過其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增量部分的80%。
第一百零六條 對新注冊及新遷入企業且在《措施》有效期內實現統計月度新增的企業,統計月度新增的首年按其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100%給予扶持(含企業人才獎),第二年、第三年營業收入同比增長10%以上的,按其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60%給予扶持。具體認定條件和相關說明如下:
(一)申請本扶持的新注冊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措施》有效期內新注冊成立的企業,成立日期以營業執照成立日期為準;
2.在《措施》有效期內實現統計月度新增,且月度新增當年營業收入分別在3億元、2億元和1億元以上的批發業、零售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企業,當年營業收入在0.5億元以上的互聯網和相關服務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企業,當年營業收入在0.3億元以上的居民服務業、住宿餐飲業企業。
(二)申請本扶持的新遷入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措施》有效期遷入本區,統計關係須不遲於工商關係遷入的下一年遷入本區,視同滿足月度新增的條件;對2025年工商關係遷入本區的企業,在2026年12月31日前統計關係遷入的,視為符合本條規定;
2.首個入統年度(即在一套表係統打印的調查單位基本情況表顯示區劃為黃埔區的首年)的營業收入扣除遷入前一年的營業收入後的新增營業收入符合本條第(一)項營業收入指標的。
(三)對符合本條第(一)(二)項條件的企業,從首個入統年度起連續三年給予經營貢獻獎。首年按其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新遷入企業均為新增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100%給予扶持(含企業人才獎),第二年、第三年營業收入同比增長10%以上的,按其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新遷入企業為新增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60%給予扶持。如第二年同比上一年增長低於10%的,則第二、三年均不再享受本條扶持,如第三年不符合增長條件的,則第三年不再享受本條扶持,但可作為存量企業申請本細則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至第一百零五條扶持。
(四)上一年10月1日起成立,本年在本區達到規模(限額)以上入統的企業,屬於月度新增企業,本年為月度新增當年,或由區投資促進部門根據其他可以表明企業月度新增的材料確定,月度新增當年即為首個入統年度。
(五)對於2023年為首個入統年的企業,可在2023、2024、2025年連續三年申請本扶持,對於2024年為首個入統年的企業,可在2024、2025、2026年連續三年申請本扶持,對於2025年為首個入統年的企業,可在2025、2026、2027年連續三年申請本扶持,以此類推。
(六)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本區注冊或遷入本區的企業視為新注冊或新遷入企業;在《措施》最後一年(即2026年1月1日至5月18日)新設或遷入的企業,在2026年12月31日前達到首年扶持條件的,視為符合本條給予扶持,給予首年扶持,第二年及第三年達到增長比例要求的,視為符合本條給予扶持。
(七)當年已享受本條扶持的企業,不再享受本細則第一百零八條扶持。如符合本條的企業當年已享受本細則第一百零八條扶持,則在發放本條扶持中對已發放的第一百零八條扶持金予以扣除。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零六條的其他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新設立的企業不得通過與已在本區注冊經營的企業之間以轉移產能或營業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和新增營業收入。如有上述行為,則取消該企業的申請資格;已發放相應扶持的,企業應主動退回所獲扶持金。
(二)扶持金額包括企業人才獎統一劃入企業賬戶。第一年企業扶持金額等於該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扣除該企業當年的企業人才扶持金額後的剩餘部分。
第一百零八條 對已登記在冊的規模(限額)以下企業首次成長為規模(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互聯網和相關服務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業企業的,給予每家企業10萬元一次性扶持,且入統當年不享受本細則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四條扶持。
第二節 企業人才獎
第一百零九條 對符合本細則第一百條或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的企業或年營業收入20億元以上且同比增長3%以上的批發業、年營業收入3億元以上且同比增長3%以上的零售業企業人才給予扶持,相關扶持標準和說明如下:
(一)企業人才名單由企業自主推薦並統一申報,享受扶持的人才應當是本企業申請該扶持時在職並在本區納稅的工作人員。
(二)扶持金額是指當年本企業對其發放的個人工資薪金和股東股息紅利所得(上述兩項所得均需在本區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的15%。扶持金額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300萬元,且不超過個人當年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額的100%。同一扶持對象可連續3年進行申報。
(三)單個企業每年扶持對象不超過10名,每年累計扶持金額不超過該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30%。
(四)本條扶持屬於個人涉稅事項,企業個人工資薪金和股東股息紅利所得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以及個人當年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額按全區個人涉稅事項政策兌現操作指引計算。
(五)扶持資金劃入企業賬戶,企業按照偶然所得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後再按照申報名單劃入企業人才個人賬戶。如投資合作協議另有約定的,按照協議執行。
(六)企業發放人才獎後需將企業人才獎簽收表報送至資金發放部門。
第三節 品牌建設獎
第一百一十條 鼓勵製造業企業通過采購工業設計服務,加快發展定製設計、網絡協同設計、雲設計和體驗交互設計,對設計費用超過30萬元的重點工業設計采購項目,在項目合同執行完畢後,按照企業實際支付設計費用的40%給予最高100萬元扶持。
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本條扶持對象為采購工業設計服務的製造企業。
(二)本條所稱“工業設計服務”具體包括開展產品、係統、服務及體驗的設計創新活動,通過技術、用戶、商業、文化等整合優化,旨在提升產品價值、創造品牌效應。
(三)本條所稱“重點工業設計采購項目”以兩方簽訂合同為準,且所指為單個項目設計費用超過30萬元的項目。
(四)本條所稱“實際支付設計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研發設計、模具製作、生產成果交付及售後服務過程所產生的費用。
(五)采購工業設計服務的製造業企業與工業設計企業無關聯和投資關係。
(六)項目合同執行完畢,是指在《措施》有效期內形成符合雙方采購合同約定的工業設計成果,並已實際交付應用到合同約定的產品和服務中。
第一百一十一條 對於其產品被工業和信息化部評選為工業軟件優秀產品、工業互聯網APP優秀解決方案的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一次性扶持。具體說明如下:
(一)對在《措施》有效期內其產品獲得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下達文件評定通過為工業軟件優秀產品的企業,給予50萬元一次性扶持。
(二)對在《措施》有效期內獲得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下達文件評定通過的工業互聯網APP優秀解決方案的企業,給予30萬元一次性扶持。
第一百一十二條 構建智慧零售新場景新業態,促進線上線下互動、商旅文體協同。鼓勵建設“智慧商店”“智慧街區”“智慧商圈”,對具有示範作用且經國家和省、市商務部門認定的項目,分別給予150萬元、1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扶持。具體說明如下:
對在《措施》有效期內具有示範作用且經國家和省、市商務部門認定的項目,分別按照國家級認定150萬元、省級認定100萬元、市級認定5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扶持。同時被認定為多個層級的,按被認定的最高層級予以扶持;在《措施》有效期內,被認定為的層級提高時,按照扶持標準的差額予以補足。
第一百一十三條 對國家和省、市商務部門認定(含增補)的電子商務示範企業/園區/基地,分別給予200萬元、150萬元、50萬元一次性扶持。具體說明如下:
對在《措施》有效期內經國家、省、市商務部門認定(含增補)的電子商務示範企業/園區/基地,分別按照國家級認定200萬元、省級認定150萬元、市級認定50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扶持。同時被認定為多個層級的,按被認定的最高層級予以扶持;在《措施》有效期內,被認定為的層級提高時,按照扶持標準的差額予以補足。
第一百一十四條 對在《措施》有效期內首次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軟件名園的,分別按照國家級認定300萬元、省級認定200萬元、市級認定100萬元的標準給予園區運營主體一次性扶持。《措施》有效期內達到多個扶持檔次的,以補差額的方式按最高檔給予扶持。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獲得國家和省、市產業發展專項扶持的項目,給予最高500萬元的配套支持。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對獲得國家和省、市產業發展專項扶持的項目資助時間以在《措施》有效期內獲得國家、省、市發展改革部門專項扶持文件落款時間為準。對遷入本區的企業或機構,文件落款時間應在遷入本區之後。
(二)對獲得國家、省、市發展改革部門下達的產業發展專項扶持且相關文件明確要求地方政府予以配套支持的項目予以扶持,以後補助的方式分別按照獲得扶持金額的100%、50%、30%給予資金配套,每個項目最高分別為500萬元、300萬元、100萬元。若國家、省、市發展改革部門下達的相關文件有具體要求配套金額或比例,則另從其文件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 對參加政府部門主辦、承辦,或由本區組織企業參加的各類展會,給予參展企業經費補助。參加特裝展的,特裝展台規模達到100平方米、150平方米的,分別給予10萬元、15萬元一次性補助,補助金額不超過企業實際展位費支出;特裝展台規模100平方米以下的,按光地展位費用的50%予以補助,同一展覽項目每家企業最高補助10萬元。參加標準展的,按每個標準展位費用的50%予以補助,同一展覽項目每家企業最高可獲兩個標準展位的補助。單個企業每年累計最高補助20萬元。
(一)申請本條款展會補貼的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展會範圍為政府部門主辦、承辦或企業所屬行業領域的國際國內大型展覽會,展覽會不包括論壇、年會、峰會等活動。
2.參加展覽會前(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應將相關書麵材料(告知函、展會招展書、參展預算、搭建方案等)提交區貿促會,並取得相應回執作為項目申報材料。
3.參加展覽會未享受政府部門相關經費支持。
(二)政府部門組織企業參展並使用業務經費支出的展覽展會項目,按相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三)本條涉及的相關用語含義如下:展位費用是指向展覽會組織機構交付的展位費用(企業租賃展位的費用),分為標展展位費用和光地費用(光地展位又稱“特裝展位”),不包括布展費、廣告宣傳費、展品運輸等其他服務費用。
(四)單個企業每年獲得本條款的補助總額最高20萬元。
第一百一十七條 支持研發服務,對生物醫藥研發服務(含CRO/CDMO),按現代服務業6%稅率征收增值稅。
本條所稱的研發服務,也稱技術開發服務,是指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係統進行研究與試驗開發的業務活動。
第四節 供應鏈產業園運營獎
第一百一十八條 對經認定的供應鏈產業園,當年營業收入達到一定標準的,擇優給予該園區運營方一次性扶持。相關說明如下:
(一)申請本條款扶持的供應鏈產業園需經認定,認定條件以區商務部門相關政策文件為準。
(二)營業收入標準及相應扶持如下:
1.供應鏈產業園當年營業收入200億元以上的,擇優給予該園區運營方一次性扶持50萬元。
2.供應鏈產業園當年營業收入300億元以上的,擇優給予該園區運營方一次性扶持80萬元。
3.供應鏈產業園當年營業收入500億元以上的,擇優給予該園區運營方一次性扶持100萬元。
第五節 優質項目入駐補貼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租用區內辦公用房予以補貼,相關規定和說明如下:
(一)在《措施》有效期內落戶本區並實現統計月度新增,且月度新增當年營業收入2億元以上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互聯網和相關服務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業企業,在本區租用辦公用房且自用的,在月度新增當年按租金的50%給予補貼,第二年、第三年營業收入同比正增長的,分別按租金的5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每年補貼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如第二年不符合增長條件的,則第二、三年均不再享受本條扶持,如第三年不符合增長條件的,則第三年不再享受本條扶持。
(二)對於2023年為首個入統年的企業,可在2023、2024、2025年連續三年申請本條第(一)項扶持,對於2024年為首個入統年的企業,可在2024、2025、2026年連續三年申請本條第(一)項扶持,對於2025年為首個入統年的企業,可在2025、2026、2027年連續三年申請本條第(一)項扶持,以此類推。
(三)對申請租賃辦公用房補貼的企業,租賃時間範圍以經屬地街道(鎮、園區管委會)備案或廣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服務平台備案的租賃合同上的租賃時間為準,扶持當年的補貼期為《措施》有效期內一個自然年內的實際租賃月份,申請時間為扶持當年的次年。本條所稱租用辦公用房是企業租賃且自用的房屋。具體麵積以經備案的租賃合同載明的麵積(不包括附屬食堂、車庫、倉庫)為準。企業享受租金補貼期間,辦公場所不得對外轉租、分租,不得擅自轉變辦公場地用途。各資金發放部門負責實地核查企業申請的辦公用房情況。
第六節 外貿提升獎
第一百二十條 區商務部門采取事後補助的形式,對在《措施》有效期內已獲得省或市出口信用保險扶持、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的企業,按其實際繳納保費的40%給予扶持。扶持金額每家企業每年最高50萬元。企業每年獲得上級和本區財政扶持合計不超過企業實際繳納保費的100%。
第一百二十一條 對服務外包業績突出的企業給予服務外包業績扶持,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對當年度服務外包企業在岸服務外包執行額達到100萬美元以上的,按照1美元對應0.01元人民幣的比例給予扶持,最高15萬元。
(二)對當年度服務外包企業服務貿易進出口(含離岸服務外包)執行額達到50萬美元以上的,按照1美元對應0.01元人民幣的比例給予扶持,最高100萬元。企業承接境內轉包業務,其實際發包方為境外客戶,且向境外客戶提供服務外包離岸業務,經商務部業務係統統一平台審核,計入離岸服務外包統計的,按離岸服務外包業績給予扶持。
(三)服務外包執行額、服務貿易進出口執行額以商務部業務係統統一平台數據為準,若數據與企業實際服務外包執行額不一致,則以兩者較低值為準。
第一百二十二條 對已被認定為省或市服務外包人才培訓機構的,為本區服務外包企業提供服務外包人才培訓,按照扶持年度培訓人數規模,分檔予以服務外包培訓機構扶持,具體如下:
(一)扶持年度培訓規模達到500人次以上的,給予15萬元資金扶持;
(二)扶持年度培訓規模在300人次以上、500人次以下的,給予10萬元資金扶持;
(三)扶持年度培訓規模在100人次以上、300人次以下的,給予5萬元資金扶持。
第一百二十三條 對在《措施》有效期內首次獲得服務外包行業權威榮譽認定的企業或機構,給予20萬元一次性扶持,服務外包行業權威榮譽認定包括:中國服務外包領軍企業(培訓機構)、中國服務外包百強企業。企業獲得上述權威榮譽之一即可申請本項扶持,每家企業隻可享受一次扶持。
本條款有關用語的含義為:
(一)中國服務外包領軍企業(培訓機構)是指企業提出申請的上一年度入選由中國國際投資促進會向社會公布的上一年度入選“中國服務外包領軍企業(培訓機構)”名單的企業本身;
(二)中國服務外包百強企業是指企業提出申請的上一年度入選由中國國際投資促進會向社會公布的上一年度入選“中國服務外包百強企業”名單的企業本身。
第一百二十四條 鼓勵汽車平行進口,區商務部門對進口企業(含開具信用證的進口方)整車進口給予每台3000元補貼。
本條款扶持年度為2023年、2024年、2025年。
第七章 大力實施營商環境迭代行動
第一節 優化營商環境
第一百二十五條 迭代升級營商環境改革,深入推進工業園區轉供電,建設政企溝通服務中心,大力推動並聯審批、信任審批、信任籌建。
第一百二十六條 鼓勵企業紮根開發區、深耕開發區,對持續在本區經營15年以上的企業,根據當年產值、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等綜合情況,擇優授予廣州開發區“特殊貢獻企業”或“特殊貢獻企業家”等稱號。
第二節 優化產業配套
第一百二十七條 支持企業集中入駐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醫藥、新能源汽車、新型儲能、直播電商、跨境電商等特色鮮明、產業突出、布局合理的現代化產業園區,向特色化、差異化、產業化和集群化發展。
第一百二十八條 進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給力度,未來三年每年籌建9000套保障性租賃住房、人才住房,為各類人才提供優質居住服務。
第三節 強化要素保障
第一百二十九條 每年儲備1000畝工業用地,專項用於支持符合本區產業發展方向且具備良好預期產出效益的企業擴大生產規模。支持工業用地供應方式由以出讓為主向租賃、出讓並重轉變,推廣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等供應方式。支持工業企業通過廠房加層、廠區改造、內部土地整理、開發建設地下空間等途徑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
第一百三十條 設立2000萬元專項資金,與國內知名高校開展戰略合作,為本區企業定向培養所需人才。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搭建政校企就業合作平台,聯合高校和企業組織實施定向培養。高校須向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定向培養方案,建立定向培養台賬。培養計劃發生變動時培養單位須向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備。企業需做好崗位開發、儲備及招錄。
(一)培養模式
1.定向培養。支持高校與合作企業簽訂定向培養(校企合作)協議,共同製定教學計劃、課程設置和培訓標準。學生在高校完成基礎理論課和專業理論課,在合作企業完成生產實習、頂崗實習。
2.基地共建。支持高校與合作企業開展產教融合基地,簽訂政校企三方框架協議的,授予“黃埔區定向培養就業基地”牌匾。校企雙方建立校內校外實訓基地,模擬真實工作環境,形成教育與產業雙促進機製。
3.交流互訪。支持高校與企業每年組織“開放日”、“訓練營”、品牌故事、對話論壇、創業沙龍、實踐指導等形式多樣的交流活動,拓寬學生視野,增進相互了解。
4.特色課程。支持高校根據黃埔區區情區況、發展特點、產業結構、知名企業、就業政策等內容開設黃埔特色課程,提高學生到黃埔去就業創業的熱情。
5.項目驅動。鼓勵高校與合作企業開展項目合作,加強校企科技研發創新、成果轉移轉化、資源共聯共享、人才培養引進等多方位合作,共同推進高校畢業生高質量充分就業。
(二)資金使用條件、對象和標準如下:
1.高校定向培養運營補助
(1)補助條件:①簽訂政校企三方框架協議。②組織學生、企業在規定時間內開展在校生定向培養。③每年組織200名以上學生到3家以上黃埔區企業開展“黃埔名企行”活動。④每年開展校級黃埔區就業創業政策宣講會2場以上。⑤每年開展校級黃埔區專場招聘會2場以上。
(2)補助對象:符合條件的高校。
(3)補助標準:對符合條件的高校每年給予3萬元運營補助。
2.高校定向人才輸送補助
(1)補助條件:①每年輸送10名以上定向培養生到合作企業就業。②定向培養生與合作企業簽訂2年以上勞動合同。
(2)補助對象:符合條件的高校。
(3)補助標準:對符合補助條件的高校每年最高補助15萬元。每年輸送定向培養生10名以上的補助5萬元;每年輸送定向培養生20名以上的補助10萬元;每年輸送定向培養生30名以上的補助15萬元。
3.高校定向培養生就業補助
(1)補助條件:①參加在校生定向培養計劃,且首次參加培養時,應早於畢業證書日期6個月以上。②與定向培養企業簽訂2年以上勞動合同。③在定向培養企業穩定就業1年以上。
(2)補助對象:符合條件的定向培養生。
(3)補助標準:對符合補助條件的定向培養生最高補助3萬元。在定向培養企業穩定就業滿1年的補助1萬元;穩定就業滿2年的再補助2萬元。
4.每年原則上新增補助人數不超過200名(根據資金預算調整)。同一企業每年新增享受補助人數不超過30名(同一企業超過30名的,享受補助人員名單由企業提供)。
(三)對第一百三十條涉及的“企業”“高校”“定向培養生”說明如下:
企業是指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本區範圍內,有健全財務製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獨入統的分公司視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關規定的工業企業。優先支持區內新型顯示、集成電路、汽車製造、新材料、綠色能源、生物技術、高端裝備、美妝大健康等八大支柱產業企業。
高校是以教育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公布的國內“雙一流”建設高校為主;具備國家級一流本科專業建設點,且與本區產業發展需求相適應的高校可納入範圍。
定向培養生是指經定向培養高校推薦且專業滿足本區產業發展需求的全日製本科學曆以上在讀學生。符合以上條件的家庭困難學生可優先推薦。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百三十一條 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同一事項或同一項目,同時又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裏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或重點項目扶持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扶持,企業或機構隻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扶持進行申報;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於與區政府、管委會簽訂一事一議投資協議的企業或機構,按協議約定執行。
第一百三十二條 符合本細則扶持條件的扶持資金直接劃撥至申請單位基本賬戶。獲得扶持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機構或個人承擔。申請本細則扶持資金的單位,須簽訂承諾書,承諾包括但不限於應按要求提供真實、有效的申請材料等內容,如違反承諾,相關單位應當主動退回領取的相關扶持資金;不主動退回的,資金發放部門應當追回已發放的相關扶持資金,對申請單位情況予以公示並通報全區相關部門,並在三年內不予受理該單位扶持資金的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相關信息依法依規納入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係統,並依法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本細則涉及的政策兌現事項采用“一門受理、內部流轉、集成服務、限時辦結”政策兌現辦理模式,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區政策研究室負責形式審核和跟蹤督辦,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實質審核。申請本細則扶持資金的單位或個人,按區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通知的時間,向區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時間、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相關部門在政策兌現係統公開的對應事項的辦事指南為準。對審核通過的扶持申請,由對應資金發放部門按照相關程序撥付資金。審核不通過的,不予兌現。
第一百三十四條 本細則所稱建築業、工業、批發業、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互聯網和相關服務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業是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中的建築業、工業、批發業、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互聯網和相關服務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以及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本細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一百二十三條中服務外包企業、服務貿易企業、服務外包人才培訓機構是指從事服務外包、服務貿易業務及相關事務的企業和機構,對企業(機構)所屬行業不設限製。
規模(限額)以下企業首次成長為規模(限額)以上企業的名單,由各資金發放部門參考區相關部門提供的小升規企業名單確定。本細則所指“設立”、“遷入”,以企業登記注冊、變更時間為準。
本細則涉及的營業收入以企業提供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相關報告(包括但不限於財務審計報告)報表的數據為準,涉及的產值及同比增長率、固定資產投資等數據以企業提供的具有資質第三方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的數據為準。其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互聯網和相關服務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業年營業收入是指當年1-11月的營業收入(本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本細則所涉及的投資或費用支出的條款需提供發票予以佐證的,具體以發票票麵金額(含稅)作為核算依據。
第一百三十五條 本細則涉及的產值計算方式:當年生產的成品實物量×當年產品實際銷售平均單價(不含應交增值稅)+當年對外加工費收入(不含應交增值稅)+(自製半成品在製品期末價值-自製半成品在製品期初價值)。
(一)對外加工費收入:如企業未承接對外加工業務,此項可記為0;
(二)自製半成品在製品期末期初差額價值:會計產品成本核算中不計算自製半成品、在製品成本的,此項可記為0。
第一百三十六條 除注明為其他幣種外,本細則提到的貨幣單位,均以人民幣計算,涉及“最高”“達到”“以上”、“不超過”“不少於”“最多”均含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在政策執行中,如涉及外幣與人民幣計價的,按扶持年度最後一個工作日中國外彙交易中心公布的彙率中間價計算,本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除本細則第一百二十條信用保險配套條款、第一百二十一條服務外包業績扶持、第一百二十四條鼓勵企業平行進口條款以及第三十五條、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九條的企業人才獎條款的最終扶持金額計算精確到元(舍去元位後的尾數)外,其他事項最終扶持金額計算精確到萬元(舍去萬元位後的尾數)。本細則涉及的同比增長率精確至小數點後一位(舍尾法)。本細則條款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本細則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如下:
(一)各招商部門負責本細則項目落戶獎的兌現資金發放。
(二)區投資促進部門負責本細則重大項目引薦獎、引進外資獎、經營貢獻獎(第三十一條、第九十三條、第一百零六條)的兌現資金發放;以及企業人才獎(第三十五條、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九條)和發展能級獎等條款涉及新注冊企業的兌現資金發放。
(三)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細則高企落戶獎、成長梯隊培育、研發資助(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六條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第六十七條至第七十條)、技術攻關獎、載體建設獎、儀器開放共享扶持、科技獎勵資助(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和第八十八條的中國創新創業大賽全國總決賽)的兌現資金發放;以及經營貢獻獎(第九十二條、第一百條、第一百零八條)、企業人才獎(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九條)、發展能級獎、辦公用房補貼、優質項目入駐補貼等條款涉及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的兌現資金發放。
(四)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本細則產業鏈招商獎、轉型升級獎、工業上樓獎、研發資助(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六條的製造業創新中心、國家技術創新示範企業、國家智能製造試點示範項目企業、工業互聯網試點示範項目)、首台(套)突破獎、科技獎勵資助(第八十七條和第八十八條的創客中國)、品牌建設獎(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的兌現資金發放;以及經營貢獻獎(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九十二條、第一百條、第一百零八條)及企業人才獎(第三十五條、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九條)、產業聯動獎、發展能級獎、辦公用房補貼、優質項目入駐補貼等條款涉及工業、互聯網和相關服務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的兌現資金發放。
(五)區商務部門負責本細則品牌建設獎(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供應鏈產業園運營獎、外貿提升獎的兌現資金發放;以及經營貢獻獎(第九十二條、第一百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八條)及企業人才獎(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九條)、產業聯動獎、發展能級獎、辦公用房補貼、優質項目入駐補貼等條款涉及批發業、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業的兌現資金發放。
(六)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細則經營貢獻獎(第九十二條)及企業人才獎(第九十四條)、發展能級獎、辦公用房補貼等條款涉及建築業的兌現資金發放。
(七)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細則研發資助(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六條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產業創新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品牌建設獎(第一百一十五條)的兌現資金發放。
(八)區民營經濟和企業服務部門負責本細則動工投產獎的兌現資金發放。
(九)區金融主管部門負責本細則科技金融扶持的兌現資金發放。
(十)區貿促部門負責本細則品牌建設獎(第一百一十六條)的兌現資金發放。
(十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細則強化要素保障(第一百三十條)的兌現資金發放。
(十二)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提供企業的土地、房屋登記情況證明;屬地街道負責提供房屋租賃合同的備案認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 本細則所需資金由廣州開發區管委會、黃埔區人民政府安排,分別納入廣州開發區、黃埔區投資促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商務、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民營經濟和企業服務、金融、貿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業務主管部門年度預算安排,並由各業務主管部門按廣州開發區、黃埔區的有關文件規定負責資金審核發放。各部門按照區預算績效管理相關規定做好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按職責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製度,並接受廣州開發區、黃埔區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嚴禁各類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領扶持資金。扶持資金應當用於企業經營與發展活動,不得挪作他用。對違反本細則規定截留、擠占、挪用、濫用扶持資金的單位或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並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一百三十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18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