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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11440112749918606M/2023-00278 分類:
發布機構: 黃埔區發展改革局 廣州開發區發展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23-10-24
名稱: 黃埔區發展改革局 廣州開發區發展改革局關於印發廣州開發區(黃埔區)促進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幹措施的通知
文號: 穗埔發改規字〔2023〕2號 發布日期: 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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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埔區發展改革局 廣州開發區發展改革局關於印發廣州開發區(黃埔區)促進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幹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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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埔發改規字〔2023〕2號

黃埔區發展改革局 廣州開發區發展改革局關於印發廣州開發區(黃埔區)促進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幹措施的通知

區各有關單位:

  《廣州開發區(黃埔區)促進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幹措施》業經廣州開發區管委會、黃埔區政府審議通過,現印發實施。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區發展改革局反映。

  特此通知。

  廣州市黃埔區發展和改革局 廣州開發區發展和改革局

  2023年10月24日

廣州開發區(黃埔區)促進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幹措施

  為貫徹落實《國家綜合立體交通網規劃綱要》《廣東省綜合交通運輸體係“十四五”發展規劃》《廣州市交通運輸“十四五”規劃》和《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等文件精神,以低空應用場景創新為驅動,促進以無人機、電動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飛行汽車等為代表的低空飛行器研發製造、運營管理和綜合保障服務產業的集聚發展,完善低空飛行基礎設施網絡、低空飛行保障體係和運營服務體係,培育經濟新動能,現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條 【適用範圍】本政策措施適用於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廣州開發區、廣州市黃埔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範圍內,有健全財務製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關規定的低空經濟相關企業或機構。

  第二條 【重大項目落戶獎勵】鼓勵引進對本區低空經濟產業發展具有全局帶動和重大引領作用的產業項目,對新引進的優質項目,根據貢獻情況最高給予3000萬元落戶獎。(牽頭單位:區投資促進局)

  第三條 【基礎設施扶持】發揮財政資金作用,有序規劃建設適應低空飛行器航線需要的起降坪、垂直起降點、無人機自動值守機庫等基礎設施,構建低空飛行器起降點和航線網絡。鼓勵企業開展低空經濟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對在本區建設無人機小型起降點、智能起降櫃機、中型起降場、大型起降樞紐、電動垂直起降飛行器(eVTOL)起降場、直升機起降平台等低空經濟相關基礎設施的企業,按照實際建設投入的50%分類別給予一次性補貼,每個小型起降點、智能起降櫃機不超過10萬元,每個中型起降場、大型起降樞紐、eVTOL起降場、直升機起降平台不超過300萬元,每家企業每年度該項補貼金額不超過600萬元。(牽頭單位: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第四條 【促進產業集聚】支持低空經濟產業園區內集聚一批低空經濟創新資源,對新引進落戶本區,規模以上的開展低空保障、運營服務、低空零部件及整機研製的低空經濟企業或機構,在本區租賃研發、生產和辦公用房且自用的,按實際租金給予企業或機構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0元的租金補貼。補貼期限最多3年,每家企業或機構每年最高補貼100萬元。(牽頭單位: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五條 【低空飛行服務保障】鼓勵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共同搭建低空飛行服務、運營保障、試飛驗證、檢驗檢測、適航審定、在線交易等低空經濟領域的各類公共服務平台。支持建設低空飛行器應用驗證場地,對獲得空域批複,提供公共服務的本區低空飛行試驗場的企業,按照每年實際運營費用最高50%進行補貼,補貼期限最多3年,每年度不超過300萬元。(牽頭單位: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六條 【適航航空器獎勵】對將總部或研發、生產、製造落戶在本區的低空經濟企業,在獲得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型號合格證(TC)、生產許可證(PC)後,最高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500萬元。其中,大型載人無人駕駛航空器每次獎勵1500萬元、大型非載人無人駕駛航空器每次獎勵500萬元,中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每次獎勵300萬元。政策有效期內,每家企業獎勵不超過3000萬元,同一企業獲得多個產品型號合格證、生產許可證的,不重複獎勵。(牽頭單位:區發展改革局)

  第七條 【標準製定獎勵】對在本區經營的低空經濟企業或機構牽頭製定並獲批準發布的低空飛行器產品、低空檢驗檢測、低空起降設施、低空運營服務等領域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按項目分類別給予獎勵。其中,主導國際標準製定、修訂的,按項目分別給予不超過100萬元、50萬元的獎勵;主導國家標準製定、修訂的,按項目分別給予不超過30萬元、10萬元的獎勵;主導行業標準製定、修訂的,按項目分別給予不超過15萬元、5萬元的獎勵;主導地方標準製定、修訂的,按項目分別給予不超過10萬元、3萬元的獎勵。主要參與單位按照不高於主導同類標準製定、修訂獎勵標準的50%執行。每個企業或機構每年度最高獎勵200萬元。(牽頭單位: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八條 【核心技術產業化扶持】支持產業鏈關鍵環節研發及產業化,鼓勵本區企業或機構圍繞低空航空器相關的電池係統、飛行控製係統、動力係統、航空級碳纖維機體等核心領域開展技術攻關,並實現產業化。若在政策有效期內,形成的產品在區內的產值達到2000萬元以上,按照產值的2%給予單個產品最高100萬元補助,同一產品僅能申請一次補助,政策有效期內補助不超過10個產品。(牽頭單位: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第九條 【示範應用場景扶持】支持低空飛行器場景應用,鼓勵區內企業在高端商務、高品觀光、高效物流等商業領域打造標杆性應用場景。對於提供低空飛行器年載人飛行服務1000架次以上的示範項目,按照最高300元/架次給予補貼;對於提供低空飛行器年載物飛行服務10000架次以上的示範項目,按照最高90元/架次給予補貼。飛行架次數根據有效的交易記錄、飛行報批報備記錄進行確定。每家企業每年度該項補貼金額不超過500萬元。(牽頭單位: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第十條 【重點項目扶持】對帶動性強、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大的低空經濟產業重點項目,經管委會、區政府同意,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議”方式,另行予以重點扶持。

  【附則】本政策措施所稱低空經濟相關企業,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營業務為通用航空、無人駕駛航空器整機及零部件製造、低空飛行、運營及保障等低空經濟產業鏈條相關企業。本政策措施所稱小型、中型、大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等概念與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保持一致。

  符合本政策措施扶持事項同時符合上級或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裏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補差發放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獲得獎勵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機構承擔。區內企業新設分支機構、變更名稱、分拆業務等不屬於本政策措施扶持範疇。本政策所涉及的財政資金專款專用,各責任單位適時製定實施細則,且實施細則範圍應結合我區工作重點予以確定,並且具體內容以當年發布的申報指南為準。其中,相關扶持獎勵補貼的比例和限額均為上限數額,並且其比例和金額受年度資金預算總量控製。享受本政策措施扶持的對象,須簽訂相關承諾書,若扶持對象違反承諾的,應將所獲扶持金予以退回。

  本政策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