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埔市監規字〔2023〕1號
廣州市黃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廣州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廣州市黃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廣州開發區建設和交通局 廣州市黃埔區水務局 廣州市黃埔區農業農村局關於聯合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質量強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區各有關單位: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質量強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業經黃埔區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實施。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各行業主管部門反映。
廣州市黃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廣州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廣州市黃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廣州開發區建設和交通局
廣州市黃埔區水務局 廣州市黃埔區農業農村局
2023年9月28日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質量強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質量強區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規範專項資金的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有關規定,按照《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質量強國建設綱要》《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計量發展規劃(2021-2035年)》要求,結合《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新時期高質量發展走在前列作出示範行動計劃》及本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使用應當遵循公開公正、突出重點、注重效益和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三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扶持和鼓勵我區企事業單位及除政府單位外的公共服務組織、個人落實國家和省市關於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質量強國戰略和生態文明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精神,在質量、標準、品牌、檢驗檢測、認證活動中作出積極貢獻,包括項目、成果、活動等。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項目發生地、項目發生時和資金申報時均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範圍內的經營主體和個人,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企事業單位及公共服務組織應有健全的財務製度、實行獨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關規定。
因環保、市場監管等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處於立案調查期間或近一年內因環保、市場監管等領域重大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企事業單位及公共服務組織,暫停申報當年申報資格。個人項目申報扶持時,個人應不屬於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第二章 建設品質強區
第五條【品牌提升扶持】鼓勵加強質量品牌建設,通過“黃埔品牌認證—卓越績效—政府質量獎”路徑,不斷提升品牌成熟度和美譽度。按以下規定給予扶持:
(一)完善品牌管理體係:鼓勵中小微企業開展品牌認證,對通過黃埔品牌認證團體標準符合性現場評價確認達到5星級、4星級的,分別按照不超過5萬元、4萬元的標準給予企業一次性扶持。相關說明如下:
1.級別向上一級升高的按照上一級扶持標準給予差額扶持。
2.每家企業(含子公司單獨申請)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品牌認證扶持總額不超過20萬元。
3.確認工作每2年進行一次,每次確認全區扶持總額不超過400萬元。
4.評價結果納入區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體係。對獲評5星級的企業給予通報表揚,列入區質量標杆和政府質量獎重點培育名單。
(二)形成卓越質量管理:鼓勵各行業單位組織積極導入卓越績效模式,對經區市場監管部門評定得分首次達到卓越績效評價500分以上和400分以上的,分別按照不超過30萬元和20萬元的標準給予單位組織一次性扶持。相關說明如下:
1.評定工作每2年進行一次,每次評定全區扶持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2.每個單位組織僅能享受一次卓越績效管理扶持,獲得本條第一款第(三)項政府質量獎的單位組織不再享受卓越績效管理扶持。
3.企業評定結果納入區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體係。對獲評單位給予通報表揚,列入區質量標杆和政府質量獎重點培育名單。
(三)爭當質量排頭兵:
1.對首次獲得“中國質量獎”和“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分別按照500萬元和300萬元的標準給予單位組織一次性扶持;對首次獲得“中國質量獎”和“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一線班組和個人,分別按照30萬元和25萬元給予所在單位組織一次性扶持。
2.對首次獲得“廣東省政府質量獎”和“廣東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分別按照200萬元和150萬元的標準給予單位組織一次性扶持;對首次獲得“廣東省政府質量獎”和“廣東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一線班組和個人,分別按照20萬元和15萬元的標準給予所在單位組織一次性扶持。
3.對首次獲得“廣州市市長質量獎”和“廣州市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分別按照100萬元和50萬元的標準給予單位組織一次性扶持;對首次獲得“廣州市市長質量獎”和“廣州市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一線班組和個人,分別按照10萬元和5萬元的標準給予所在單位組織一次性扶持。
4.企業獲得政府質量獎榮譽納入區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體係。
區級質量獎項在獲得廣東省委、省政府批準後實施,具體規定另行製定。
單位組織申請本條扶持政策時,已領取較低金額扶持後申請較高金額扶持時隻給予差額扶持。獲得上級政府質量獎(含質量獎提名獎)後再獲下級政府質量獎(含質量獎提名獎)的,不再給予重複扶持。同一申報年度,同時獲得以上榮譽的,僅按照最高等級榮譽標準給予扶持。區屬政府部門和區屬公職人員獲得各級政府質量獎(含一線班組和個人獎)的激勵措施,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品質工程建設扶持】鼓勵樹立優質工程理念,積極開展爭先創優活動,不斷提升黃埔工程質量和品牌。按以下規定給予扶持:
(一)對獲得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獎、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中國水利工程優質(大禹)獎稱號的項目建設單位給予50萬元一次性扶持。
(二)對獲得廣東省建設工程金匠獎、廣東省建設工程優質獎稱號的項目建設單位給予30萬元一次性扶持;對獲得廣東市政金獎、廣東省市政優良樣板工程獎的項目建設單位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一次性扶持;對獲得廣東優質水利工程獎一、二、三等獎的項目建設單位分別給予30萬元、25萬元、20萬元一次性扶持。
若同一工程獲得多個獎項,按最高獎項予以扶持。對已獲得扶持後認定級別向上一級升級的,按上一級扶持標準給予差額扶持。
第七條【優質產品扶持】堅持“質量第一”理念,鼓勵通過標準、認證、檢驗檢測等方法不斷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助力重點產業發展。按以下規定給予扶持:
(一)鼓勵製定更高水平的產品或服務標準,對新獲評國家級企業標準“領跑者”的,按照每個證書不超過5萬元的標準給予企業一次性扶持。每家企業年度扶持總額不超過15萬元。同一企業多個產品或服務標準出現在同一個企業標準“領跑者”名單,隻計為一個。
(二)對新通過下述認證並實現相關產品累計銷售額100萬元以上的按照以下規定扶持:
1.對新通過A、B類中國機器人認證(CR認證)的,分別按照每個證書不超過10萬元、20萬元的標準並參考技術指標發展等級(L1-L5)給予企業一次性扶持。每家企業每年獲得中國機器人認證(CR認證)扶持總額不超過50萬元。
2.對新通過國家“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MP)”符合性檢查(含獸藥GMP)的,按照每個項目不超過10萬元的標準給予企業一次性扶持;對新通過國際藥品GMP檢查(含醫療器械、獸藥)的,按照每個項目不超過20萬元的標準給予企業一次性扶持;每家企業每年獲得GMP扶持總額不超過50萬元。
3.對新通過測量管理體係AAA級認證的且至少通過一次年度審核的,經專家評審後擇優分兩檔予以扶持,每個檔次每年數量分別不超過3個、14個,不同檔次分別按照每個證書不超過10萬元、5萬元的標準給予企業一次性扶持,全區每年扶持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三)區發展改革部門認定的年度重點建設項目新配套建設的實驗室和檢驗檢測平台,且屬於先進製造業或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通過實驗室CNAS認可後,按照20萬元給予項目業主單位一次性扶持。
第八條【先進質量方法扶持】鼓勵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方法,積極開展群眾性質量創新活動,營造國際一流的黃埔質量文化。按以下規定給予扶持:
(一)對首次獲得國際質量管理小組活動競賽最高等次和第二等次獎項的,分別給予企業30萬元、20萬元一次性扶持;非首次獲得的,分別給予企業10萬元、6萬元一次性扶持;企業同一年度獲得多個獎項的,隻按照當年獲獎最高等次給予扶持。對獲得當年度區級質量管理小組發布賽一、二、三等次和優秀等次(含“五小”創新優秀項目)的,分別給予所在企業3萬元、2萬元、1萬元和5千元一次性扶持。區級質量管理小組發布賽年度扶持總額不超過70萬元。
(二)對在本區舉辦國際或國內省級以上質量提升推廣活動,以及在行業或企事業單位內部推廣卓越績效、質量管理小組活動和“五小”(小發明、小創造、小革新、小設計、小建議)創新等質量提升活動,提煉總結具有黃埔特色的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優秀案例,經區市場監管部門征集項目和組織專家評審,擇優確定示範類和鼓勵類項目通報表揚。按照每個示範類項目不超過8萬元、分等級給予單位組織一次性扶持,全區年度扶持總額不超過80萬元。項目申報人均需承諾配合政府及相關部門開展質量強區活動並同意政府及相關部門免費使用項目視頻、圖片、案例用於公益性推廣用途。
第三章 建設標準強區
第九條 【黃埔標準國際化】鼓勵標準“走出去、引進來”,培育和引進國際標準化人才,推動黃埔產品、黃埔服務通過國際標準化活動做大做強。
(一)【標準化國際獎項扶持】對新獲得國際標準化組織標準化高等教育獎(ISO Award For Higher Education)、國際標準化組織傑出成就獎(ISO Excellence Award)、國際電工委員會開爾文勳爵獎(IEC Lord Kelvin Award)、國際電工委員會托馬斯愛迪生獎(IEC Thomas A. Edison Award)的,按照每個項目20萬元的標準給予獲獎者所在單位一次性扶持;對新獲得國際標準化組織勞倫斯獎、國際電工委員會1906獎(IEC 1906 Award)的,按照每個項目10萬元的標準給予獲獎者所在單位一次性扶持;對新獲得國際電工委員會(IEC)青年專家領袖(IEC Young Professional Leader)、國際標準化組織(ISO)青年學者獎的,按照每個項目5萬元的標準給予獲獎者所在單位一次性扶持。同一獲獎者同一獎項隻扶持一次,同一單位不同獲獎者可累計。
(二)【國際標準化專家工作室扶持】對現任國際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分技術委員會(SC)主席、副主席或秘書長、副秘書長在本區設立專家工作室,擔任首席專家培育國際標準化人才,開展科研和國際標準化活動,總建設方案和年度工作方案經區市場監管部門同意後,在本辦法有效期內按照每年不超過20萬元的標準給予專家工作室所在單位經費扶持。原《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質量強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埔府規〔2019〕17號)有效期滿而相關扶持資金應當支付而尚未支付完畢的,繼續執行至全部完畢。
第十條 【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扶持】對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項目獎前三等次的,分別按每個項目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標準給予在主要完成單位排名前五的獲獎單位一次性扶持;對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其他類別獎項的,按照每個項目10萬元的標準給予獲獎單位、獲獎者所在單位一次性扶持。
第十一條 【標準製修訂扶持】鼓勵積極參與標準製修訂,提升黃埔標準影響力。按以下規定給予扶持:
(一)主導國際標準製定、修訂的,分別按照每個項目不超過100萬元、50萬元的標準給予主導單位扶持;主導國家標準製定、修訂的,分別按照每個項目不超過30萬元、10萬元的標準給予主導單位扶持,推薦性國家標準(非產品類)按照當年度國家標準項目扶持金額的60%執行;主導行業標準製定、修訂的,分別按照每個項目不超過15萬元、5萬元的標準給予主導單位扶持;主導地方標準製定、修訂的,分別按照每個項目不超過10萬元、3萬元的標準給予主導單位扶持;主導區域標準(含“一帶一路”區域標準或粵港澳大灣區標準)製定、修訂的,分別按照每個項目不超過10萬元、3萬元的標準給予主導單位扶持;主導團體標準製定的,按照每個項目不超過5萬元的標準給予主導單位扶持。對主要參與單位按照不高於主導同類標準製修訂扶持標準的50%給予扶持。
(二)主導製定、修訂藥品的中國藥典標準、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布標準、醫療器械的國家(行業)標準的,分別按照每個項目不超過50萬元(製定)、20萬元(修訂)的標準給予主導單位扶持;主導製定、修訂藥品的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標準的,分別按照每個項目不超過10萬元(製定)、5萬元(修訂)的標準給予主導單位扶持。對主要參與單位按照不高於主導同類標準製修訂扶持標準的50%給予扶持。
(三)標準製修訂扶持相關規定如下:
1.同一單位每年獲得國際標準製修訂項目扶持總額不超過100萬元;同一單位每年獲得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區域標準、團體標準製修訂5類項目(含藥品、醫療器械標準)扶持總額不超過100萬元。團體標準和其他標準製修訂項目申報時限分別為標準正式發布後3年內和2年內。同一個標準項目有多個申報者符合扶持條件的,各自申報按比例分配。
2.團體標準項目須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台上公開且得到1年以上有效實施並取得顯著成效。經專家評審每年度擇優扶持不超過20個項目。同一申報者申報團體標準扶持數量每年不超過3個。
3.本辦法各級標準製修訂參與程度判定依據如下:
(1)國際標準依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通知中各項目的參與單位排序判定,處於參與單位第一位的為主導單位,處於參與單位第二至五位的為主要參與單位。不屬於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通知範圍的其他國際標準,由標準發布或歸口單位出具參與程度的書麵材料判定。
(2)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區域標準依據標準文本“前言”中起草單位排序判定,處於起草單位排序第一位的為主導單位,處於起草單位第二至五位的為主要參與單位。標準文本中沒有列出起草單位的,由標準的發布或歸口單位出具參與程度的書麵材料判定。
(3)團體標準的發布單位和團體標準文本“前言”中起草單位排序第一位為主導單位,處於起草單位排序第二位和第三位的單位為主要參與單位。
4.國際標準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際電信聯盟(ITU)發布的國際標準,由《采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確認的其他國際組織發布的國際標準,以及其他重要國際組織發布的國際先進標準。
5.不適用本條扶持範圍的項目包括:標準適用範圍未覆蓋本區的地方標準、區域標準、團體標準,以及標準樣品、建築工法、檢定規程。
第十二條【承擔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機構工作扶持】對首次承擔國際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及其分技術委員會(SC)秘書處和工作組(WG)召集人工作的,分別按照不超過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的標準給予所在單位一次性扶持;對首次承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及其分技術委員會(SC)秘書處工作的,或首次承擔國際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及其分技術委員會(SC)等國內對口單位工作的,分別按照不超過30萬元、10萬元的標準給予所在單位一次性扶持;對首次承擔廣東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TC)秘書處工作的,按照不超過10萬元的標準給予所在單位一次性扶持。
多個單位承擔同一機構工作的,各自申報,金額平分。
第十三條【示範試點扶持】對承擔國家、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並通過驗收的,分別按照每個項目不超過30萬元、20萬元的標準給予承擔單位一次性扶持。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承擔單位為區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區屬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的,根據行政主管部門文件確定的配套建設項目,通過國家、省級驗收後,分別按照每個項目不超過15萬元、10萬元的標準給予配套建設項目單位一次性扶持。對已獲得扶持後,項目向上一級升級的,通過上一級驗收後給予差額扶持。質量提升、檢驗檢測、認證認可試點示範項目參照執行。
第十四條【對標達標扶持】鼓勵企業參與百城千業萬企對標達標行動,對標國際先進水平,推動產品和服務質量提升。對完成對標達標的,按照每個產品或服務項目5千元的標準給予完成企業一次性扶持;對編製並成功發布且在本區有對標達標實施單位的,按照每個對標技術方案1萬元的標準給予編製單位一次性扶持。同一企事業單位每年獲得對標達標項目、編製對標技術方案扶持分別不超過3萬元。
第十五條【標準化良好行為扶持】鼓勵創建標準化良好行為標準體係。本辦法有效期內,經區市場監管部門現場監督並由第三方資質機構確認首次獲得AAAAA級、AAAA級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證書的,分別按照5萬元、2萬元的標準給予企業一次性扶持,複審升級按上一級扶持標準給予差額扶持。
第四章 推進質量強基
第十六條【國家級質量標準基礎設施建設扶持】加快國家級質量基礎資源集聚,扶持國家級質量標準實驗室、國家市場監管重點實驗室、國家質檢中心、國家技術標準創新基地和國家標準驗證點建設,鼓勵開展國際質量標準合作研究計劃,支持科技研發、標準研製與產業化同步發展,按以下規定給予扶持:
(一)本辦法有效期內,對國家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認定的國家級質量標準實驗室,按照每個項目150萬元的標準給予所在單位一次性扶持;對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新認定的國家市場監管重點實驗室,按照每個項目100萬元的標準給予所在單位一次性扶持;對省市場監管部門、省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新認定的省級質量標準實驗室,按照每個項目50萬元的標準給予所在單位一次性扶持。
(二)本辦法有效期內,對新認定的國家質檢中心、國家技術標準創新基地和國家標準驗證點,按照每個項目30萬元的標準給予所在單位一次性扶持。
本條扶持項目所在單位注冊地址應在本區,根據驗收結論給予扶持。同一單位同一領域獲得不同類別國家級質量標準基礎設施資格,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扶持。
第十七條【標準物質/標準樣品研製生產扶持】扶持標準物質、標準樣品的研製生產,鼓勵計量標準科技創新,促進行業質量提升,按以下規定給予扶持:
(一)對首次取得由國家計量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二級或一級標準物質證書或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頒發的標準樣品證書,在標準物質或標準樣品證書頒發日期後連續2年內有市場化銷售後應用的,按照每張證書不超過5萬元的標準給予研製機構一次性扶持。
(二)對為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標準品、對照品製備、標定、供應單位提供自行研製生產的標準物質原料的,自首次銷售日期後連續2年內有市場化銷售後應用的,按照每個品種不超過5萬元的標準給予研製機構一次性扶持。
(三)每個研製機構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獲得本條扶持總額不超過30萬元。有多個單位參與研製生產的,僅對注冊地址在本區且排序在前三名的單位予以扶持。
第十八條【質量基礎技術服務扶持】實施製造業質量基礎設施拓展夥伴計劃,鼓勵社會資源開展質量基礎設施服務工作站或服務集成基地建設提供公益服務,區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專家根據國家和省質量基礎設施集成服務相關標準和服務企業成效進行評價,服務工作站評價首次達到90分以上、70分以上(不超過5個且位居全區工作站排名前50%),分別按照5萬元、3萬元的標準給予工作站牽頭單位一次性扶持。評價升級按上級扶持標準給予差額扶持。
對被上級政府部門認定為國家級或省級、市級質量基礎設施集成服務基地或優秀案例進行推廣的,分別按照20萬元、10萬元、7萬元的標準給予牽頭單位一次性扶持。升級或已領取服務工作站等同類項目扶持的按上級扶持標準給予差額扶持。在本區對口產業幫扶地區設立分站的,可單獨參評並享受本辦法相關扶持。
第五章 資金和績效管理
第十九條【資金申請】非免申即享項目申報者須按區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通知的時間,向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提出申報。申報者須根據辦事指南要求提交材料,並對材料真實性和承諾負責,逾期不申報視同放棄。區政策兌現部門對申報者材料進行受理和形式審核。形式審核未通過或需要補正申報材料的,於規定時間內通知申報者。區政策兌現部門形式審核通過後轉交區行業主管部門,由區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實質審核,根據需要組織專業評審。按規定程序公示、審批後,對符合扶持條件的申報項目,完成資金撥付。
免申即享項目由區行業主管部門通過信息共享等方式作為實質審核依據,按照程序向區政策兌現部門提交資料清單。企事業單位隻需按辦事指引進行線上確認和承諾後即可享受政策扶持。免申即享項目包括:第五條“黃埔品牌認證扶持”“卓越績效模式扶持”“政府質量獎扶持”,第七條“標準領跑者扶持”,第八條“區級質量管理小組發布賽扶持”“質量推廣扶持”,第十條“標準創新貢獻獎扶持”,第十四條“對標達標扶持”,第十六條“國家級質量標準基礎設施建設扶持”,第十八條“質量基礎技術服務扶持”。免申即享項目清單根據實施情況進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條【資金使用】各單位領取專項資金後應實施專賬管理,主要用於質量培訓、質量改進、品牌推廣、科技攻關、認證活動等質量活動和人員獎勵等,並自覺接受監督檢查。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團隊的獎勵總金額不得超過當年獲得扶持總金額的50%,稅務辦理由獲得專項資金扶持的單位負責。一線班組和個人扶持相關人員以及項目突出貢獻的個人和團隊扶持對象,包括企業分管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項目推進者和具體經辦參與人員。人員名單和具體金額應以正式文件形式留檔備查。
每年獲得扶持金額10萬元以上的單位需在資金領取後半年內向區行業主管部門提交績效自評報告,包括項目扶持資金專賬管理、使用計劃和實際使用情況、項目進度和績效情況等相關內容,配合接受績效相關抽查。拒不提交績效自評報告或存在問題拒不整改的,區行業主管部門經公告後暫停其申報資格直至整改完畢。
第二十一條【資金監管】區審計、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開展資金績效管理監督工作。區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具體項目的績效管理並根據資金管理和審計要求,對資金申報者績效情況進行抽查,接受區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對弄虛作假,冒領或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一經查實,區行業主管部門追回專項資金,取消該單位或個人此後連續三個年度的申報資格,依法納入企業或個人誠信記錄。
社會公眾有權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區行業主管部門參照信訪程序處理相關投訴舉報,並答複投訴舉報人。
第二十二條 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裏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扶持。上級政策另有規定不得重複享受各級扶持的,在接到通報後,區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退回區級重複扶持資金。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相關部門職責分工:
(一)區政策研究部門負責政策兌現統籌、材料受理,配合重複扶持查詢工作。
(二)下列行業主管部門各自負責具體項目的宣傳推廣和資金預算、審核、發放和績效管理工作:
1.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區水務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本辦法第六條“工程獎”項目;
2.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獸藥”部分;
3.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辦法其餘事項。
第二十四條 企業規模以申報者從國家統計局一套表係統打印的《調查單位基本情況》或以申報者自行到區統計部門打印的《查看法人單位表》為準。經營銷售以申報者從稅務係統打印的納稅材料或合同發票為準。注冊登記地址以商事登記注冊地址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