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埔工信規字〔2023〕3號
廣州市黃埔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廣州市黃埔區科學技術局 廣州市黃埔區商務局 廣州開發區金融工作局關於印發廣州開發區(黃埔區)進一步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壯大若幹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
區各有關單位:
《廣州開發區(黃埔區)進一步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壯大若幹措施實施細則》業經黃埔區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實施。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相關主管部門反映。
特此通知。
廣州市黃埔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廣州市黃埔區科學技術局
廣州市黃埔區商務局 廣州開發區金融工作局
2023年6月1日
廣州開發區(黃埔區)進一步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壯大若幹措施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關於印發廣州開發區(黃埔區)進一步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壯大若幹措施的通知》(穗開管辦〔2023〕2號),為便於政策實施,明確相關條款具體內容及操作規範,結合本區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範圍內,有健全財務製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關規定的中小企業或機構。本實施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細則中的中小企業是指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劃型的企業。
第二章 設立貸款風險補償機製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風險補償機製是指每年在區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專項經費,用於引導合作銀行加大對我區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的支持,對合作銀行符合本細則規定的上一機製年度不良貸款本金損失給予最高不超過25%的補償。本風險補償機製與廣州市普惠貸款風險補償機製聯動,最高風險分擔比例為75%。
第五條 本章所稱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是指合作銀行發放的單戶授信1000萬元及以下小微企業貸款,以及小微企業主經營性貸款。
第六條 本章所稱主管部門是指區金融主管部門。
第七條 本章所稱受托管理機構是指受主管部門委托承擔風險補償機製日常管理服務職責的機構。
第八條 本章所稱合作銀行是指自願遵守本細則規定,並經主管部門公開征集、擇優選定的銀行。
第九條 風險補償機製的資金預算和使用遵循政府主導、精準補償、風險分擔的原則。
第十條 風險補償對象為合作銀行。
第十一條 適用於本細則的借款人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內依法注冊登記的小微企業及小微企業主。小微企業劃定標準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及其後續政策規定為準。
(二)所屬產業不屬於“限製”與“淘汰”類產業範疇,以及不屬於金融、類金融和房地產領域。“限製”與“淘汰”類產業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及其後續版本劃定。
第十二條 申請資金補償的貸款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該筆貸款符合本細則第五條關於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的規定。
(二)貸款合同中明確該筆貸款屬於無抵押、無質押(本
細則將知識產權質押、應收賬款質押視為無質押)、無第三方擔保(本細則將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實控人及其配偶連帶責任擔保視為無第三方擔保)的貸款,且該筆貸款授信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三)如同一年度有兩家或多家合作銀行向同一借款人(本細則將小微企業與其企業主視為同一借款人)發放貸款,或一家合作銀行向同一借款人多次發放貸款,則按貸款發放時間先後排序累計,同一年度內針對同一借款人可納入本細則申請資金補償的貸款總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四)該筆貸款應用於經營活動,不得用於委托貸款、並購貸款、民間借貸和投資資本市場等。
(五)該筆貸款未享受過其他區級貸款風險補償政策。
第十三條 申請資金補償的不良貸款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本細則有效期內發放且經受托管理機構登記入庫,按照國家銀行業監管部門規定劃分的不良貸款。
(二)合作銀行對該筆不良貸款依法采取訴訟(含賦予強製執行效力公證等)、仲裁等措施進行追索,且該法定裁判機構已出具生效法律文書或已立案超過30天,但無法收回或足額收回。
第十四條 年度資金補償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補償標準和比例的計算方法:
(一)同一年度可申請補償的不良貸款本金實際損失總額未超過2億元時,對每筆不良貸款本金損失給予補償的比例為25%;同一年度可申請補償的不良貸款本金實際損失總額超過2億元時,對每筆不良貸款本金損失給予補償的比例為5000萬元與該總額之比(百分比精確到小數點後第2位數字)。
(二)單一合作銀行在同一年度申請補償的不良貸款本金損失總額達到該合作銀行經受托管理機構登記入庫的放款金額的3%時,當年度暫停受理該合作銀行新增補償申請。
第十五條 主管部門職責如下:
(一)負責風險補償機製運行監督管理,牽頭製定配套操作規程。
(二)負責按程序申請風險補償機製年度財政資金預算和撥付補償資金,並督促合作銀行履行追索和清收處置義務,及時返還收回的清收處置資金。
(三)負責開展合作銀行遴選,並對合作銀行進行管理和考核。
(四)負責開展受托管理機構遴選,並對受托管理機構進行管理和考核。
(五)負責複審受托管理機構報送的合作銀行不良貸款申報補償資料(以下簡稱申報補償資料),審定不良貸款補償名單,並監督指導合作銀行及時盡責處置不良貸款,確保補償資金合法合規使用。
第十六條 受托管理機構職責如下:
(一)負責對合作銀行報送的符合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貸款數據進行彙總,建立台賬。
(二)負責受理彙總申報補償資料,建立台賬。
(三)負責對申報補償資料進行初審,建立台賬。
(四)負責對已經通過主管部門審定的不良貸款進行彙總,建立台賬,並根據台賬督促合作銀行在補償資金發放前及時追索所申報的不良貸款。
(五)負責對已經獲得補償資金的不良貸款進行彙總,建立台賬,並根據台賬督促合作銀行充分履行追索和清收處置義務,及時返還收回的清收處置資金至區財政。
(六)負責對合作銀行不良貸款清收處置資金返還情況進行彙總,建立台賬。
(七)根據主管部門要求,及時提供上述台賬資料。
(八)協助主管部門對合作銀行資金申報環節涉及要素是否符合本細則要求進行監督核查及督促整改。
(九)協助主管部門對合作銀行進行管理考核,配合區相關部門的審計、監督等工作。
第十七條 合作銀行職責如下:
(一)嚴格執行國家銀行業監管部門關於貸款風險分類有關規定,保證貸款風險分類準確、信息完整。
(二)向受托管理機構報送符合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貸款數據,建立台賬。
(三)向受托管理機構報送申報補償資料,對申報補償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負責,並建立台賬。
(四)在補償資金發放前及時盡責追索所申報的不良貸款,在補償資金發放後充分履行追索和清收處置義務,及時返還收回的清收處置資金至區財政。
(五)配合主管部門對合作銀行的管理考核工作,配合區相關部門的審計、監督等工作。
第十八條 受托管理機構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地為廣州市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社會團體。
(二)配備具有風險補償資金相關經驗的工作人員,其中至少一名高級管理人員具有風險補償機製、風險分擔機製等相關管理經驗。
(三)有完善的風險補償資金管理製度。
(四)保持良好的財務狀況,無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合作銀行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區設有分支機構,並在本區從事經營活動。
(二)在為本區小微企業提供信貸支持方麵取得一定成效。
(三)無被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金融許可證等行政處罰記錄,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已納入廣州市普惠貸款風險補償機製的合作銀行,符合前款要求的,經申請並由主管部門審定後,可直接成為本細則合作銀行。
第二十條 貸款風險補償機製操作流程及要求由區金融主管部門另行製定。如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變化,將根據實際情況修訂操作指引。
第二十一條 委托管理費用由基本管理費和績效管理費組成,具體費用在受托管理機構管理考核辦法中確定。
第二十二條 合作銀行應建立相關台賬製度,妥善保管申報補償資料以及原始票據單證以備查驗,對於未按有關規定準確對貸款風險分類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補償資金;存在提供虛假資料、冒領、截留、挪用、擠占補償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主管部門追回補償資金,取消合作銀行資格,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合作銀行存在就同一筆不良貸款重複申請其他區級貸款風險補償政策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補償資金,並取消合作銀行資格,向區財政部門和其他區級貸款風險補償政策主管部門進行通報。
第二十四條 受托管理機構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串通作弊等行為的,由主管部門取消受托管理機構資格,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主管部門對受托管理機構執行風險補償機製的規範運作、項目管理、政策宣導、社會效益、滿意度等事項進行年度績效評價和考核,績效考評不合格的,取消受托管理機構資格,重新遴選受托管理機構。
第二十六條 主管部門對合作銀行執行風險補償機製的規範運作、項目管理、政策宣導、社會效益、滿意度等事項進行年度績效評價和考核,績效考評不合格的,取消合作銀行資格。
第三章 助企應急資金周轉支持機製
第二十七條 對產業帶動能力強、生產經營基本正常、發展前景好、信用記錄良的重點企業實行名單製管理,引導合作機構采取市場化模式,為名單內資金周轉暫時遇到困難的企業提供短期資金周轉過橋服務。需要短期資金周轉過橋服務的企業需向區金融部門提交申請,由區金融部門會科學技術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共同研判申請企業是否屬於符合條件的重點企業,針對名單製管理的重點企業製定“一企一檔”金融服務方案。本條款所指合作機構是指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均在我區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
第二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為名單內企業提供小額貸款業務,按其實際貸款發放額(不含同業拆借)的1.5%(年利率)給予補貼,單筆業務最高補貼期限為1年(含)。每家小額貸款公司每年最高補貼200萬元,以自然年作為計算標準。
(一)名單內企業與小額貸款公司簽訂貸款合同、實際貸款發放時間均應發生在本細則有效期內。
(二)貸款合同以貸款實際天數作為計算補貼期限依據;貸款實際天數超過1年,按1年期限給予補貼。
(三)同一個貸款合同隻能享受一次補貼。1年期以內(含)的貸款合同,可在合同到期後申請補貼。1年期以上的貸款合同需於實際業務交易滿一個完整年度(即12個月)後申請補貼。
(四)所有期限的貸款合同均應按照合同約定按期支付利息。
(五)補貼金額計算精確到千元(舍去千元位後的尾數)。
(六)貸款貼息期至本細則有效期屆滿之日。
第二十九條 融資租賃公司為名單內企業提供融資租賃業務,按其實際交易額的1.5%(年利率)給予補貼,單筆業務最高補貼期限為1年(含)。每家融資租賃公司每年最高補貼200萬元,以自然年作為計算標準。
(一)名單內企業與融資租賃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實際租賃業務交易時間均應發生在本細則有效期內。
(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實際天數作為計算補貼期限依據,租賃實際天數超過1年,按1年期限給予補貼。
(三)同一個融資租賃合同隻能享受一次補貼。1年期以內(含)的融資租賃合同,可在合同到期後申請補貼。1年期以上的融資租賃合同需於實際業務交易滿一個完整年度(即12個月)後申請補貼。
(四)所有期限的融資租賃合同均應按照合同約定按期支付租金。
(五)補貼金額計算精確到千元(舍去千元位後的尾數)。
(六)融資租賃業務補貼期限至本細則有效期屆滿之日。
第四章 中小企業貸款貼息
第三十條 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用好用足支小再貸款、科技創新再貸款、再貼現、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工具等貨幣政策直達工具,持續增加貸款投放,落實好續貸政策,統籌考慮展期、續貸、重組等手段積極給予支持。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按企業貸款成本(實際支付貸款利息及擔保費用)給予10%的補貼,每年最高50萬元。
本條補貼事項具體按照《廣州開發區金融工作局關於貫徹落實<關於大力支持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壯大的若幹措施>的實施細則》(穗開金融規字〔2020〕5號)(以下簡稱“民營18條細則”)進行兌現。民營18條細則有效期屆滿後,該補貼事項不再兌現。
第五章 給予優質企業租金補貼
第三十一條每年安排一定額度的財政資金,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按實際租用辦公用房、生產用房租金的50%給予最高100萬元補貼。
第三十二條 申請租金補貼的中小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工業企業:
1.當年產值1億元以上4億元以下,連續三年正增長且複合增長率達到20%以上;
2.獲得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或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的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且在認定有效期內。
(二)互聯網和相關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企業:
當年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4億元以下,連續三年正增長且複合增長率達到20%以上。
(三)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企業:當年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4億元以下,連續三年正增長且複合增長率20%以上。
第三十三條 由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工業企業、互聯網和相關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企業的實質審核,由區科學技術部門負責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企業的實質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按以下規定給予租金補貼:
(一)企業租用辦公用房、生產用房且自用的補貼期為企業實際發生租金之日起至本細則有效期屆滿之日,補貼的租金需在補貼期內產生。
(二)申請單位在租用本區辦公用房、生產用房期間足額繳納租金,采用後補助方式進行補貼,每次申請補貼期為一個公曆年度。
(三)租用場地補貼麵積以《廣州市房屋租賃合同備案證明》上載明的租賃麵積為準;其中,對租用場地位於廣州國際生物島的,以已簽訂正式租賃合同上載明的租賃麵積為準。
(四)本條款所稱租用辦公用房、生產用房是指企業租賃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屬食堂、車庫、倉庫。申請企業與場地出租方非同一法定代表人、非同一控股股東以及相互無直接股權投資關係。享受租金補貼期間,辦公場所對外轉租、分租,擅自轉變辦公場地用途的,或辦公用房、生產用房未充分使用,長期空置、用於與生產經營無關的事務的,應當退還相關補貼。實質審核部門負責實地核實企業申請的辦公用房、生產用房情況。
第六章 助力企業尋商機、拓市場、搶訂單
第三十四條 支持中小企業通過多種形式尋找合作夥伴、開拓市場、穩定訂單份額。每年安排一定額度的財政資金,對參加國際、國內的專業展銷會、大型博覽會等重要宣傳、推介、展會活動的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按實際支出的展位費、租賃費等的50%給予最高30萬元補貼。
第三十五條 展位費用和租賃費是指企業租賃展位實際支出費用,不包括企業注冊費和展位搭建費,同個展會支持展位數量不超過2個,特裝展位僅限光地租賃費,補貼麵積不超過2個標準展位。
國內的專業展銷會、大型博覽會是指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廣交會)。
第三十六條 符合獎勵條件的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向區商務部門申請獎勵:
(一)會場現場及企業展位照片;
(二)租賃合同;
(三)費用付款憑證及發票;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同一事項或同一項目,同時又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或重點項目扶持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扶持,企業或機構隻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扶持進行申報。
第三十八條 獲得扶持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機構承擔。區內企業新設分支機構、變更名稱、分拆業務等不屬於本細則扶持範疇。享受本細則扶持的對象,須簽訂相關經營承諾書,若扶持對象違反承諾的,應將所獲扶持金予以退回。
第三十九條 申請本細則扶持資金的單位,按區政策研究室政策兌現窗口通知的時間,向區政策研究室政策兌現窗口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
區科學技術部門負責兌現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企業租金補貼,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兌現工業企業、互聯網和相關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企業租金補貼;區商務部門負責兌現穩訂單補貼;區金融部門負責兌現貸款風險補償、助企應急資金、貸款貼息等金融補貼條款。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時間、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相關部門在區策研究室政策兌現窗口公開的對應事項的辦事指南為準。
第四十條 本細則所稱“工業企業”“互聯網和相關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企業”以企業登錄統計一套表係統打印的“調查單位基本情況表”為準。營業收入以企業提供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為準,其中互聯網和相關服務、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年營業收入是指當年1-11月的營業收入(本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涉及的產值計算方式:當年生產的成品實物量×當年產品實際銷售平均單價(不含應交增值稅)+當年對外加工費收入(不含應交增值稅)+(自製半成品在製品期末價值-自製半成品在製品期初價值)。
(一)對外加工費收入:如企業未承接對外加工業務,此項可記為0;
(二)自製半成品在製品期末期初差額價值:會計產品成本核算中不計算自製半成品、在製品成本的,此項可記為0。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所涉及的產值等相關數據以萬位計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長率精確至小數點後一位(舍尾法)。本細則所涉及的產值、同比增長率等數據以企業提供的具有資質第三方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的數據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所指貨幣均為人民幣,“以上”均含本數。在政策執行中,如涉及外幣與人民幣計價的,按扶持年度最後一個工作日中國人民銀行的外彙牌價計算。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所需資金由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安排,分別納入黃埔區、廣州開發區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商務、金融業務主管部門年度預算安排,並由各業務主管部門按黃埔區、廣州開發區的有關文件規定負責資金審核發放。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30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