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埔工信規字〔2023〕2號
廣州市黃埔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廣州開發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關於支持工業企業穩產提質的若幹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
區各有關單位:
《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關於支持工業企業穩產提質的若幹措施實施細則》業經黃埔區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實施。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反映。
特此通知。
廣州市黃埔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廣州開發區經濟和信息化局
2023年5月22日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關於支持工業企業穩產提質的若幹措施實施細則
第一條 【目的】為貫徹落實《廣州市黃埔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廣州開發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關於支持工業企業穩產提質的若幹措施>的通知》(穗埔工信規字〔2023〕1號),結合本區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穩生產補貼】對2023年一季度產值在1億元以上的製造業企業,按以下標準給予補貼:
(一)2023年一季度產值同比增長15%以上的,給予一次性補貼30萬元;
(二)2023年一季度產值同比增長25%以上的,給予一次性補貼60萬元。
第三條 【穩動能補貼】對2023年第一季度首次實現月度新增且產值500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給予一次性補貼40萬元。
(一)本條所稱一季度實現月度新增是指一季度達到規模標準,通過國家統計審核並納入統計月報範圍;
(二)2023年第一季度實現月度新增的工業企業由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根據區統計部門反饋企業名單確定;
(三)符合本條款規定的企業不同時享受本細則第二條扶持。
第四條 【穩訂單拓市場補貼】鼓勵企業以多種形式尋找合作夥伴、開拓市場,穩定訂單份額。對2023年一季度參加國際國內專業展銷會、博覽會等大型宣傳推介活動的,且2023年一季度產值1億元以上的工業企業,經認定,按參與宣傳推介活動實際支出的展位費、租賃費等的50%給予補貼,每個企業最高補貼30萬元。
本節補貼事項特殊說明如下:
(一)國內專業展銷會指:第十一屆中國(上海)國際流體機械展覽會、2023國際電子電路(上海)展覽會、第六十屆中國(廣州)國際美博會、第二十九屆華南國際印刷工業展覽會暨2023中國國際標簽印刷技術展覽會、第二十七屆中國國際塗料、油墨及粘合劑展覽會、第三十五屆中國國際表麵處理、塗裝及塗料產品展覽會、2023深圳國際傳感器與應用技術展覽會。
(二)對於參加我區相關境內外展會的企業,補貼金額與國家、省、市扶持合計不高於企業實際支出展位費。
(三)展位費用和租賃費是指企業租賃展位實際支出費用,不包括企業注冊費和展位搭建費,同個展會支持展位數量不超過2個,特裝展位僅限光地租賃費,補貼麵積不超過2個標準展位。
第五條 【生產要素保障】在堅決守住安全生產底線前提下,強化部門聯動,加強統籌協調,主動化解企業連續生產和項目建設中遇到的困難問題,確保企業疫情防控物資、水、電、煤、油、氣、通信、運輸等要素平穩有序供給。
附 則
第六條 本細則適用於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範圍內,有健全的財務製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關規定的工業企業。
第七條 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同一事項或同一項目,同時又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或重點項目扶持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扶持,企業隻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扶持進行申報。
第八條 獲得扶持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承擔。區內企業新設分支機構、變更名稱、分拆業務等不屬於本細則扶持範疇。享受本細則扶持的對象,須簽訂相關經營承諾書,若扶持對象違反承諾的,應將所獲扶持金予以退回。
第九條 申請本細則扶持資金的單位,按區政策研究室政策兌現窗口通知的時間,向區政策研究室政策兌現窗口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
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兌現穩生產補貼、穩動能補貼;區商務部門負責兌現穩訂單拓市場補貼。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時間、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相關部門在政策兌現係統或政府門戶網站公開的對應事項的辦事指南為準。
第十條 本細則所稱“工業企業”“製造業企業”以企業登錄統計一套表係統打印的“調查單位基本情況表”為準。
第十一條 本細則涉及的產值計算方式:當年生產的成品實物量×當年產品實際銷售平均單價(不含應交增值稅)+當年對外加工費收入(不含應交增值稅)+(自製半成品在製品期末價值-自製半成品在製品期初價值)。
(一)對外加工費收入:如企業未承接對外加工業務,此項可記為0;
(二)自製半成品在製品期末期初差額價值:會計產品成本核算中不計算自製半成品、在製品成本的,此項可記為0。
第十二條 本細則所涉及的產值等相關數據以萬位計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長率精確至小數點後一位(舍尾法)。本細則所涉及的產值、同比增長率等數據以企業提供的具有資質第三方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的數據為準。
第十三條 本細則所指貨幣均為人民幣,“以上”均含本數。在政策執行中,如涉及外幣與人民幣計價的,按扶持年度最後一個工作日中國人民銀行的外彙牌價計算。
第十四條 本細則所需資金由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安排,分別納入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工業和信息化、商務業務主管部門年度預算安排,並由各業務主管部門按黃埔區、廣州開發區的有關文件規定負責資金審核發放。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