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開規劃資源規字〔2023〕1號
廣州開發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於印發廣州開發區西區工業用地處置盤活再利用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廣州開發區西區工業用地處置及盤活再利用試行辦法》業經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實施,實施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廣州開發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3年5月8日
廣州開發區西區工業用地處置及盤活再利用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西區土地資源管理,促進土地資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推動西區提升發展,深度融入粵港澳大灣區發展大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廣州市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穗府辦規〔2022〕5號)等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西區,具體指夏港街管轄範圍。提高西區工業用地利用效率應當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規劃先行,合理布局,統籌節約,利益共享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西區工業用地處置及盤活再利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涉及國有土地上舊廠房改造等城市更新政策另有規定的,按城市更新相關政策執行。符合新型產業用地(M0)的規劃和使用管理的,按《廣州市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穗府辦規〔2022〕5號)執行。
第四條 西區工業用地盤活利用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
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期限已屆滿地塊的處置
第五條 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是指原土地出讓合同及其補充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權期限或政府批複土地使用權期限已到期,原則上以權屬證書登記的日期為準,如權屬證書登記的日期與土地出讓合同不一致,以土地出讓合同為準。
第六條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收到土地使用權人的續期申請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和原土地出讓合同約定處理土地使用權人提出的續期申請。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原土地使用權人未申請續期或雖申請續期但不符合續期條件的用地,地上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原土地使用權人配合交還土地的,區土地儲備機構可結合地上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收回時點的市場評估價值擬定獎勵方案,參照區土地和房屋征收及土地整理工作領導小組議事規則規定的程序審批後予以獎勵。評估工作由區土地儲備機構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
第九條 因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土地使用權人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報開發區管委會批準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依職權在政府網站上發布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公告;區不動產登記部門依職權辦理不動產注銷登記。
第十條 區不動產登記部門按照規定注銷權屬登記後,經催告原土地使用權人逾期拒不交還土地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製收回。
第十一條 因曆史遺留原因,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仍繼續使用土地的,原土地使用權人應按收回土地決定要求交還土地,原土地使用權人拒不交還土地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依法責令交還,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處以罰款。經催告逾期不交還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原土地權屬人配合政府辦理交地手續的,因辦理交地手續致使土地權屬人繼續占用土地,可不認定為到期後原土地權屬人繼續占用土地。
第十二條 經催告後未完成土地移交的,經開發區管委會同意後,由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科學技術、投資促進、金融銀行等部門在職權範圍內根據相應法律規定對納入失信名單的土地使用權人進行限製。
第三章 土地使用期限即將屆滿地塊的盤活利用
第十三條 在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的工業用地,由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依法處理土地使用權人提出的續期申請。
第十四條 對西區(夏港街)範圍內土地使用年限在5年內屆滿,且納入年度儲備計劃或由開發區管委會批準收儲的地塊,按照市場評估標準對土地使用權、地上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進行補償;對在規定時間內交地的土地使用權人,同時給予不超過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補償的15%比例的獎勵(城市更新項目除外)。對配合開發區管委會收地工作的土地使用權人,評估時可結合建(構)築物實物現狀的成新率開展評估工作。
第十五條 對符合控製性詳細規劃的低效廠房,土地使用權人可申請將地塊調整為新型產業用地,參照《廣州市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穗府辦規〔2022〕5號)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十六條 對納入標圖建庫的地塊,土地使用權人可申請將地塊納入城市更新改造。
第十七條 存在安全隱患、環境問題或產值稅收未達到我區準入條件的企業,在符合產業轉移政策的條件下,企業可申請按照相關鼓勵政策進行產業轉移。
第十八條 鼓勵土地使用權人與區屬國有企業等企業合作開發土地。合作企業可通過包括但不限於作價入股、合作開發、租賃、有償受讓等方式按照規劃用途對地塊進行開發,利益共享。
鼓勵合作企業結合規劃方案建設高標準工業廠房,廠區內直接服務於生產的立體式交通等服務設施可按照《廣州市規劃管理容積率指標計算辦法》(穗國土規劃規字〔2018〕9號)規定不計入容積率建築麵積。
合作企業在區投資促進、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指導下從事生產性服務業以及興辦創客空間、創新工場等眾創空間的,可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使用期限滿5年或涉及轉讓需辦理相關用地手續的,在符合規劃前提下,可按新用途、市場價協議轉讓。
鼓勵合作企業積極參與解決曆史遺留問題,支持其將政府儲備用地、曆史用地通過整合的方式納入城市更新整體改造範圍,編製改造方案,報區城市更新領導小組審議後實施。
第十九條 對重點引進的戰略性新型產業項目及鼓勵類產業項目,以及資金技術含量高、產出效益貢獻大、產業關聯帶動性強的重大優質項目優先給予用地支持。
第四章 強化土地監管
第二十條 由園區管委會牽頭,會同區規劃和自然資源、統計、屬地街道、發展和改革、財政、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稅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對西區工業用地的產值稅收、安全環保、用地狀況進行摸查梳理,建立西區工業用地使用台賬。
第二十一條 由園區管委會牽頭,屬地街道、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稅務、公安、不動產登記等部門配合,定期對西區土地使用情況開展巡查,動態監管西區土地的出租、轉讓等使用情況。
對於土地使用權期限在5年內屆滿的土地,土地使用權人仍轉讓的,區不動產登記部門應及時將相關情況告知受讓人;對於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仍不退還土地的,及時追究違法占地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牽頭對地塊使用情況進行監管,及時掌握西區違法占地問題;區土地儲備機構牽頭對已收儲或收回地塊按照儲備用地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區城市更新部門依職責對更新改造項目進行監管;新型產業用地的準入和退出按照《廣州市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實施辦法》(穗府辦規〔2022〕5號)執行,區各招商單位對新型產業產出進行監管,確保新型產業有序良性發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對在《關於印發廣州開發區西區工業用地處置及盤活再利用試行辦法的通知》(穗開規劃資源規字〔2019〕7號)有效期間已開展實際工作、尚未執行完畢的項目,按原辦法繼續執行至完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