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埔府規〔2023〕1號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黃埔區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黃埔區各街道、鎮,區府屬各單位、廣州市開發區管委會直屬各單位:
現將《黃埔區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區農業農村局反映。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2023年3月7日
黃埔區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製定背景】為規範和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和財務管理,鞏固農村集體產權製度改革成果,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和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相關政策文件要求,結合本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黃埔區轄內依法設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農村集體)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村(社區)黨組織職責】村(社區)(村指行政村,社區指行政村改製後的社區)黨組織全麵領導轄內農村集體及其工作,領導和支持農村集體管理集體資產,協調利益關係,組織生產服務和集體資源合理開發,因地製宜推動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農村集體成員受益。
第四條【管理原則及要求】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工作遵循民主管理、公開透明、成員受益、支持公益的原則。
涉及農村集體成員切身利益的重大資產經營管理活動、重大財務、重大問題、重大項目投資等事項決策執行“四議兩公開”機製,四個決策程序依次開展,上一環節討論事項未獲通過的不得進入下一環節決議,決議公開、實施結果公開,並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街鎮)審核。
涉及應執行“四議兩公開”機製的重大事項,農村集體將事項具體方案事先書麵征求街鎮的意見。
本辦法所稱的黨經聯席會議是指村(社區)黨組織和經聯社理事會聯席會議。
第五條【財務製度製定及要求】農村集體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製度和政策,結合本組織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資產、財務、工程等各項管理製度,如實反映資產、財務狀況和各重大項目推進情況,有效管理和運營資產,完善監督機製,控製資產和財務風險,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發展。
農村集體在資產和財務管理製度中明確理事會、黨經聯席會議、成員(代表)大會等各層級會議在下列事項(重大財務事項除外)中的審批權限:
(一)對外經營、投資資產項目;
(二)購建、修繕、報廢固定資產項目;
(三)以出售、抵押、置換等方式處置資產事項;
(四)重大財務事項除外的債務處理;
(五)法律、法規、政策和本辦法規定的需要明確各層級會議審批權限的其他事項。
按照農村集體各層級會議審批權限,經聯社涉及由成員(代表)大會審議決定的事項,先將事項具體方案報村(社區)黨組織同意後書麵征求街鎮的意見;經濟社涉及由成員(代表)大會審議決定的事項,先將事項具體方案報村(社區)黨組織同意。
經聯社成員(代表)大會審議事項結果在會議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報街鎮存查,經濟社成員(代表)大會審議事項結果應在會議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報村(社區)黨經聯席會議存查。
第六條【重大財務事項】重大財務事項包括以下事項:
(一)年度財務計劃和預算調整,重大財務收支事項,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二)大額資產采購、處置,大額工程項目建設;
(三)重大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公益事業的興辦、籌資籌勞及建設承包;
(四)重大對外投資,集體企業改製;
(五)借貸、債權減免或賬務核銷,重大債務處理;
(六)重大集體土地、山林的承包經營、租賃、流轉方案,宅基地使用,土地征用及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
(七)對外簽訂的重大合同;
(八)由村集體經濟承擔的主要管理人員的報酬及其他補助項目;
(九)重大救災、救濟、助殘等款物的分配、發放;
(十)其他事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切身利益和集體經濟發展穩定的重大資金、資產、資源相關事項。
第二章 工作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職能部門職責】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工作。
區其他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對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區集體資產財務中心職責】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財務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區集體資產財務中心)在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領導下,依照工作任務承擔全區農村集體資產、資源、資金管理信息化平台(以下簡稱區農村集體“三資”平台)建設,指導、監督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工作。
第九條【街鎮工作職責】街鎮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本辦法,負責指導、支持和幫助農村集體開展各項工作,協調、管理和監督農村集體經濟事務,發展農村集體經濟。
為確保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指導、管理、監督工作有序開展,街鎮應明確具體負責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業務工作的分管領導和業務科室,並落實專人具體負責指導、監督工作。
街鎮應建立和健全農村集體管理人員和監督人員定期集中學習交流機製,加強農村集體管理、監督等人員業務培訓工作。
街鎮要將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工作納入農村集體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工作考核內容,與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薪酬掛鉤。
第十條【理事會和監事會工作職責】農村集體理事會接受監事會的監督,並配合開展相關監督工作,保障監事會依法行使知情權、質詢權、審核權、調查權、建議權等權利。
農村集體監事會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監督工作,對日常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成員反饋的意見或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開展監督,並及時向村(社區)黨組織彙報。
經聯社應加強對經濟社的指導、管理和監督,經濟社要自覺接受經聯社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三章 資產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資產信息化管理】農村集體應將資產納入區農村集體“三資”平台管理,建立健全資產信息化台賬,落實專人負責,定期盤點、核對、更新資產情況,確保資產賬實相符。
第十二條【項目外包管理】農村集體實施的工程項目或涉及安保、保潔、物業管理、法律顧問、評估等服務外包的項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進行公開交易,交易公告和交易結果在區農村集體“三資”平台網頁公開、公示:
(一)使用農村集體資金5萬元以上的項目;
(二)使用其他資金、出資方明確項目由農村集體負責實施且上級部門或出資方未明確資金使用要求的、資金5萬元以上的項目;
(三)涉及情況複雜或農村集體成員關注度高的項目;
(四)街鎮明確需采取公開交易的其他項目。
上述情形以外的工程、服務外包等項目(不包括貨物類采購),農村集體擬采取直接委托方式確定項目承包方(承接方)的,擬委托的項目承包方(承接方)情況在區農村集體“三資”平台網頁公示。
街鎮指導農村集體針對以上情況製定相關管理製度,明確各種類型項目交易方式及流程,確保交易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三條【物資管理】農村集體采購物資應及時辦理物資入庫手續。物資入庫由采購員填寫入庫單,保管員核對無誤簽名後入庫。
物資出庫由物資領用人填寫申請單,物資分管領導批準後向保管員辦理物資領用手續,領用人和保管員在申請單上簽名,領用物資單據由保管員保存。
第十四條【資產評估】農村集體應強化資產管理、經營的風險管控和價值評估工作,確保資產保值增值。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項目或事項,農村集體應開展風險評估工作:
(一)涉及數額較大的以農村集體資產參股、聯營、股份合作、合資、合作經營的;
(二)以農村集體資產抵押的;
(三)涉及農村集體合並、分立、改製、改組及其設立或者占有份額的企業兼並、分立、破產清算的;
(四)為提高農村集體經濟收益,以農村集體資金出借、委托貸款的或籌資從事經營性活動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項目或事項,農村集體應開展資產價值評估工作:
(一)涉及數額較大或以未納入賬內核算、非貨幣農村集體資產參股、聯營、股份合作、合資、合作經營的;
(二)以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含經濟發展留用地)出租、聯營、合作、經營等對外經營的;
(三)涉及數額較大的農村集體資產拍賣、轉讓、置換等產權變更的;
(四)涉及農村集體合並、分立、改製、改組及其設立或者占有份額的企業兼並、分立、破產清算的;
(五)麵積2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租賃年限10年以上的農村集體物業經營項目;
(六)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需要進行價值評估的。
農村集體資產風險評估和價值評估工作由本組織成員(代表)大會決定,並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結果向本組織全體成員公布,並報街鎮備案。
資產評估結果作為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的參考依據。
第十五條【經營管理】農村集體資產對外經營(包括但不限於發包、出租、合作等經營行為,下同)的,應當依法采取招標、公開競投、公開協商等方式確定經營者,並簽訂書麵合同,明確經營各方的權利、義務和抵押、擔保等內容,確保農村集體經濟不受損。
擬簽訂的合同應事先征詢法律顧問意見。涉及重大事項的合同,簽訂前應事先書麵征求街鎮的意見,並履行民主決策程序,農村集體可采取全程辦理公證手續等措施確保民主決策及合同簽訂程序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條【投資管理】農村集體以貨幣資金、實物資產、無形資產通過興辦經濟實體、購買有價證券、參股入股等方式進行投資經營的,應事前做好投資方案,並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做好項目風險和價值評估工作,以合同方式明確權責邊界和收益分配機製。
農村集體投資經營活動要建立管理責任製,明確人員職責,加強日常監管工作。投資經營活動涉及的各項資料應整理編冊,統一歸入檔案管理。
第十七條【合同管理】農村集體應強化經濟合同履約管理,農村集體對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行為應及時采取措施追究合同違約方違約責任。
農村集體工程合同款項支付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執行。確因不可預見原因需要變更工程合同的,街鎮指導農村集體依規開展工程合同變更手續。
街鎮應強化農村集體經濟合同履約監督,指導、督促農村集體及時采取措施維護農村集體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債權債務管理】農村集體應強化債權債務台賬管理,定期與債務人、債權人核對債權、債務情況,確保賬實相符。
農村集體出借資金涉及的相關約定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並依法依規履行民主程序後辦理借用和擔保手續。禁止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義為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提供各種擔保。
農村集體應編製債權清收和債務化解方案,采取措施催收債權和化解債務,謹防呆賬、壞賬發生。
農村集體債權債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經履行民主決策同意後,可作核銷處理:
(一)因債務單位關閉、破產,經司法途徑主張權利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二)因債務人失蹤、死亡,依法無資產、遺產可以清償,且無義務承擔人等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三)債權人怠於行使債權,且訴訟時效屆滿,農村集體就債務情況依法辦理核對、告知或公示等手續後,債權人仍未主張債權的債務。
任何人不得擅自決定債權的減免。因理事會成員或相關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造成的債權損失,相關責任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舉債管理】農村集體需籌資發展集體經濟的,結合實際情況草擬籌資方案,明確籌資方式、規模和用途,控製籌資成本和風險,籌資事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開展評估工作,按照執行“四議兩公開”機製,將評估結果、市場調研和可行性研究、征求成員意見、籌資預算方案等情況,經征求街鎮意見後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決定,將貸款方案和審議情況報街鎮審核,並通過適當形式、在一定範圍內予以公布,接受群眾廣泛監督。
農村集體違反規定開展籌資的,因籌資行為給農村集體產生的一切不利後果,由作出決定的人員依法承擔責任;由黨經聯席會議或理事會集體做出決定的,由同意該決定的成員依法承擔責任。
農村集體不得有下列情形的舉債行為:
(一)舉債發放工資、福利補助、獎金、津貼和支付日常辦公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
(二)舉債建設非生產性項目或興辦公益事業;
(三)法律法規及其他政策規定不得舉債的其他情況。
第四章 財務會計管理
第一節 預決算管理
第二十條【預決算管理】農村集體實行預、決算製度。農村集體根據上一年度收入實績及對預算年度收入情況預測,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編製收入預算;按照“量入為出”和“保運轉、保穩定、促發展”的原則編製支出預算。
農村集體要充分發揮預算的指導、控製和監督作用。
第二十一條【預算要求】農村集體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財務預算方案的編製或調整工作由理事會負責,邀請會計人員及未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的部分成員代表參與,並接受監事會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財務決算要求】農村集體每年年終根據年度財務預算執行情況,編製財務決算報告,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並按規定向全體成員公示。
經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財務預算方案和財務決算報告在公示期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報街鎮存查。
第二節 會計財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會計核算管理】農村集體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本辦法開展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並實行理事長負責製。
農村集體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納入區農村集體“三資”平台統一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四條【報銷管理】農村集體開支實行先報銷、後支付製度。因特殊情況,需在未辦理報銷手續前預支款項的,經單位負責人和經聯社財務負責人審核同意後支付。
辦理預支手續後,原則上經辦人在完成支付業務後5個工作日內辦妥報銷手續,經辦人未按要求辦理報銷手續的,由經辦人、單位負責人和經聯社財務負責人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報賬管理】農村集體日常收支項目應及時辦理報賬手續。
開支項目較少的農村集體,可每周辦理一次報賬手續;開支項目較多的農村集體,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辦理報賬手續。
根據工作需要,農村集體可設立報賬員崗位。原則上報賬員由通過民主選舉產生的村幹部兼任或由通過民主程序產生的村民擔任,報賬員不可從事會計業務和出納業務。
第二十六條【報銷流程】農村集體日常開支項目按以下流程辦理報銷手續:
(一)經手人持合法票據交出納員,票據齊全的由出納員在區農村集體“三資”平台財務核算係統(以下簡稱核算係統)錄入開支事項,上傳相關票據和附件,提交會計員審核;
(二)經審核,票據符合規定的,財會人員開具付款單據,並附上票據附件後,由經手人、證明人簽名;
(三)報銷資料送監事會審核,監事會未提出異議的,在支付憑證上簽名確認;監事會提出異議的,應將異議情況告知經手人、會計員和出納員,報銷資料退回經手人處理。若理事會對監事會審核意見有異議的,提請本組織成員(代表)會議進行審議,理事會按照審議情況辦理後續手續;
(四)經監事會簽名確認的或成員(代表)會議審議同意的開支項目,按規定送審批人審批;
(五)完成審批手續的開支項目,出納員按規定辦理報銷手續。
第二十七條【審批管理】農村集體開支實行嚴格的審批製度。
經聯社的開支審批權限由低至高設定為領導聯簽(兩人)、理事會會議審簽、黨經聯席會議審簽、成員代表會議審定四個層級。各層級審批權限由黨經聯席會議結合實際情況提出初步意見,並經街鎮審核後,提交成員代表會議審議決定。經聯社的領導聯簽原則上由經聯社理事長和財務負責人負責,因特殊情況需調整聯簽領導的,應提交成員代表會議審議決定。
經濟社的開支審批權限由低至高設定為領導聯簽(兩人)、理事會會議審簽、成員代表會議審定和成員大會審定四個層級。各層級審批權限由經濟社結合實際情況提出初步意見,並經黨經聯席會議審核後,提交本組織成員大會審議決定。經濟社的領導聯簽一般由理事長和另一名理事會成員負責,由黨經聯席會議提出建議人選後,提交本組織成員代表會議審議決定。
上一審批層級對下一審批層級在其審批權限範圍內的支出事項審批可行使否決權,最高審批層級的意見為最終審定意見。未通過民主決策程序確定本組織各層級審批權限的,所有開支事項都應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農村集體開支審批堅持回避原則,不得自用自批,具有審批權的人員經手的開支項目由其他理事會成員或黨經聯席會議指定的成員交叉審簽。
農村集體依法依規或依約定期繳納的包括但不限於水電費、電話費、稅費、社保等各類費用,可直接采取領導聯簽(兩人)的方式進行審批。
第二十八條【收款管理】農村集體款項催收工作由本組織理事會成員負責,收款憑證開具工作由本組織財會人員負責。
收款人員根據收款憑證辦理收款手續,並在收款當日將款項送出納員入賬。因特殊情況,收款人員無法在收款當日將款項入賬的,應及時向單位負責人及經聯社財務負責人書麵說明原因,經同意後於次日(國家規定法定節假日自然順延)辦理入賬手續。
原則上,開出的收款憑證在7個工作日內無法收到款項的,收款人員應將收款憑證退回辦理作廢手續。因特殊原因無法辦理作廢手續的,收款人員應及時向單位負責人及經聯社財務負責人書麵說明原因,經同意後辦理相關手續。
財會人員要監督款項的收款和入賬工作。
第二十九條【結賬管理】出納員在每月5日前(國家規定法定節假日自然順延,下同)結清上月度賬目,包括分類整理好的收支憑證和其他會計資料送會計員進行會計核算處理。
會計員應在每月12日前完成上月度會計核算工作,包括記賬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的登記、編製工作。
第三十條【資金管理】農村集體應強化貨幣資金管理工作,確保貨幣資金安全。
農村集體庫存現金實行限額管理,過夜庫存現金不得超過1000元。每天工作結束前,出納員應盤點庫存現金,超過庫存現金限額部分應當日送存銀行,當日送存有困難的,應經經聯社財務負責人同意後,於次日(國家規定法定節假日自然順延)送存。過夜庫存現金超額且不辦理留存審批手續的,一切責任由出納員負責。
農村集體日常收取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賬戶,不得坐支、不得挪用、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設“小金庫”。
第三十一條【現金使用情形】農村集體應嚴格控製現金使用,原則上除下列情形的開支可使用現金外,其他的款項應通過“村務卡”或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其中工程款、大額代收代支款、保證金(履約金)性質的款項或其他大額款項的支付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
(一)農村集體成員報銷的合作醫療費用;
(二)向特定人群發放慰問金;
(三)因民俗活動,由農村集體成員自主購置農副產品的;
(四)因緊急情況購置救災物品或設備的。
因前款第(三)項情形使用現金的,由經手人向單位負責人及經聯社財務負責人書麵申請,經審批後按程序使用;因上款第(四)項情形使用現金的,經手人於事後向單位負責人及經聯社財務負責人補提書麵說明,經審核後按程序辦理報銷手續。辦理上款情形的相關開支時,單位負責人及經聯社財務負責人審核的書麵資料作為報賬附件。
農村集體不得謊報用途套取現金,單位負責人及經聯社財務負責人按照“嚴格把關、謹慎使用”原則審核使用現金事項。
第三十二條【銀行賬戶管理】農村集體應規範和加強銀行賬戶管理工作,杜絕多頭開戶。
農村集體除以下情況可開設專用賬戶管理外,隻可開設一個基本存款賬戶和一個征地補償費專用賬戶,基本存款賬戶用於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征地補償費專用賬戶用於征地各項補償款的日常管理:
(一)因推進城市更新項目需要,改造合作企業向農村集體交納且明確由農村集體和合作企業共管的項目誠意金或履約金性質的款項;
(二)為妥善解決糾紛且需單獨開設專用賬戶管理糾紛涉及的相關款項;
(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或文件要求專戶管理的款項。
農村集體開設專用賬戶應先報街鎮審核同意。
農村集體在當地不超過2家金融機構開設各類銀行賬戶,銀行賬戶開設後3個工作日內納入區農村集體“三資”平台管理。
第三十三條【大額提現管理】農村集體大額提現實行事先申報製度。
原則上,經聯社每次提現或當天累計提現10000元以上的,需先經經聯社財務負責人審核同意;經濟社每次提現或當天累計提現5000元以上的,需先經經濟社單位負責人和經聯社財務負責人審核同意。
第三十四條【固定資產定義及折舊】農村集體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勞動資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的列為固定資產。單位價值雖低於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部分主要生產工具和設備,也可列為固定資產。已實際投入使用的基建工程應依規納入固定資產管理。
農村集體固定資產按照用途可分為生產經營用、管理用、公益用、支農用等四類。公益用的固定資產轉為以盈利為目的的,應及時劃歸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類別;屬於農村集體直接經營種養業而使用的固定資產應劃歸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類別。
農村集體應當建立固定資產折舊製度,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可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選一種,折舊方法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變動。應當根據相關規定以及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生產經營用、管理用的固定資產應計提折舊,折舊不考慮淨殘值,按月計提,其中涉及房屋、建築物的,按年折舊率2%-5%計提折舊,具體比例由農村集體成員代表會議審議確定;涉及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按照年折舊率10%計提折舊。
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房屋、建築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公益用及支農用的固定資產;相關規定不提折舊的其他固定資產。
第三十五條【資產管理】農村集體要規範固定資產編碼管理工作。固定資產管理員和財會人員於每年12月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核對賬實是否相符,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要查明原因,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處理。
農村集體要強化固定資產借用流程及手續。因工作需要借用農村集體固定資產的,借用人應明確借用事由及歸還日期,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後辦理借用手續。借用人無法按時歸還資產的,應提供書麵說明,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後,辦理延期歸還手續。固定資產管理員應嚴格按照規定辦理出借手續,並在歸還日期前提醒借用人及時歸還資產。農村集體不得因私出借固定資產。
第三十六條【誤工補貼管理】農村集體應規範會議誤工補貼管理工作。農村集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時,需向參會人員發放誤工補貼的,具體標準由本組織成員代表會議審議決定,並報街鎮存查。
黨經聯席會議成員、農村集體理事會成員、經聯社監事會成員、農村集體工作人員及其他在農村集體受薪的人員,參加農村集體召開的會議不能領取誤工補貼。
農村集體會議誤工補貼采取按“實際會議次數”方式發放,因特殊情況,采取按年、半年、季度或月發放誤工補貼的,發放方案由本組織成員代表會議審議決定。
農村集體召開會議時應做好會議簽到工作,未實際到場參加會議的人員不得領取誤工補貼,不得借用會議誤工的名義變相發放獎金、補貼、津貼。
第三十七條【外出考察管理】農村集體不得擅自使用集體資金組織人員外出開展參觀考察活動。
由上級部門組織,需使用集體資金組織人員外出參觀考察的,應有書麵通知、文件作為組織活動的依據。通知或文件已明確由活動主辦方承擔的費用,農村集體不予報銷相應費用;活動主辦方未承擔,但根據活動需要支付的費用,參加人員提供相關憑證按規定報銷。參加人員不得使用集體資金購買紀念品、特產等物品。
第三十八條【用餐管理】農村集體應嚴格控製工作用餐和公務接待活動。
因工作或經營活動需要安排用餐的,秉持“熱情待客,勤儉節約”的原則,用餐支出範圍僅限於餐飲等基本的接待工作,餐飲標準參照黃埔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標準。嚴禁禮金、辛苦費、禮品、紀念品、土特產、水果、煙酒、各種有價證券、紀念幣、購物卡(券)、支付憑證及其他非基本接待工作的消費支出。
因傳統文化節日活動或專項工作等需要開展接待工作或用餐的,農村集體應結合活動或工作的實際情況,製定工作方案,明確接待(用餐)標準、接待範圍、接待數量等事項,工作方案提交成員代表會議審議決定。
第三十九條【飯堂管理】農村集體應規範飯堂的管理,明確人均用餐標準,采取農村集體和個人合理分攤的原則落實餐費開支,分攤標準由成員代表會議審議決定。
第四十條【通訊交通補貼標準】農村集體因工作需要,可依規向理事會成員發放通訊、交通補貼,其中經聯社理事會成員通訊補貼標準每月不超過200元,交通補貼標準每月不超過1500元;經濟社理事會成員通訊補貼標準每月不超過150元,交通補貼標準每月不超過500元。通訊、交通補貼的具體標準由黨經聯席會議提出建議,經街鎮同意後,提交本組織成員代表會議審議。
街鎮根據農村集體的實際情況,審核通訊補貼和交通補貼標準,防止搞“平均主義”。
農村集體不為已領取交通補貼的人員提供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
第四十一條【報銷附件要求】農村集體工作人員在報銷以下業務開支時,除提供合法票據外,還應按以下要求填寫相關內容或提供相關附件、信息:
(一)涉及物資采購業務的,提供物資清單,並由保管員驗收簽名;
(二)涉及接待業務的,支付憑證注明接待業務涉及的工作內容、用餐人數、用餐人員明細等基本信息;
(三)涉及會議誤工補貼、慰問金等各項補貼業務的,支付憑證注明補貼內容、人數等基本信息,其中采取現金支付的,提供補貼簽收表;采取銀行轉賬支付的,提供銀行轉賬清單;
(四)涉及加班或會議用餐業務的,支付憑證注明加班事項或會議名稱、用餐人員等基本信息;
(五)涉及飯堂日常開支業務的,提供當期用餐人員及用餐次數等基本信息;
(六)涉及會議、參觀考察學習活動等業務的,提供會議、活動通知或文件;
(七)涉及支付農村集體辦公通訊費用、交通工具油費的,在支付憑證注明費用涉及的電話號碼、車牌號碼等基本信息;涉及支付交通工具維修費用的,在支付憑證上注明車輛號碼,並附上維修清單;
(八)涉及支付基建工程款的,附上工程承包合同、民主決策資料、發票、工程進度驗收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資料、結算書等資料;
(九)根據開支審批權限,由理事會會議及以上層級會議審批或審定的項目,提供會議紀要;
(十)使用“村務卡”支付的項目,提供“村務卡”支付憑證或信息。
第四十二條【幹部薪酬管理】農村集體理事會成員薪酬應與農村集體經濟和崗位責任掛鉤。
經聯社理事會成員薪酬考核方案由街鎮提出,提交本組織成員代表會議審議;經濟社理事會成員薪酬考核方案由黨經聯席會議提出,經征求街鎮意見後,提交本組織成員代表會議審議。
街鎮、黨經聯席會議按區的相關製度、指導意見精神製定農村集體理事會成員薪酬考核方案,不得采用薪酬考核方案以外的文件方式設立薪酬工資、獎金、補貼、津貼等項目。
農村集體理事會成員在農村集體和農村集體獨資舉辦的企業領取的薪酬總額不得超過成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的薪酬方案核算的本人薪酬總額。農村集體理事會成員不得在農村集體和農村集體獨資舉辦的企業領取本辦法規定以外的任何工資、獎金、補貼或津貼。
非農村集體理事會成員參照農村集體理事會成員薪酬標準領取薪酬的,應經民主決策審議同意後方可執行。
第三節 收益分配
第四十三條【收益分配管理1】農村集體在年終收益分配決算前應準確核實全年的收入和支出,做好各項資產、物資和債權、債務清查、核對工作,落實各應收款項的收繳工作。
農村集體收益分配要堅持“效益決定分配,盈利共享、風險共擔”原則,以實際到賬款項作為分配依據。
原則上農村集體分別按照不少於當年收益的5%提留公積金和公益金,具體計提比例由農村集體按組織章程確定,剩餘收益連同年初未分配收益進行成員分配。
往年存在虧損且尚未完成彌補的,由本年收益彌補虧損,剩餘收益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後,再進行成員分配。虧損較大的農村集體,應製定彌補方案並納入當年收益分配方案,科學合理的分年度彌補,彌補方案提交本組織民主決策程序審議。使用當年收益彌補往年虧損的,按照彌補後的收益餘額作為公積金和公益金提留、留存基數。
第四十四條【收益分配管理2】農村集體根據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草擬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並將方案和審議情況材料報街鎮備案,接受監督。
農村集體成員人均分配金額同比超10%的,收益分配方案經書麵征求街鎮意見後,再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農村集體不得采取分廠房、鋪位、宅基地等形式進行分配。
第五章 征地補償費和留用地貨幣補償款管理
第四十五條【征地補償費管理1】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費是指征地補償依規留歸農村集體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及青苗補償費和其他補償費等。依規支付給被征地農戶或有關單位(個人)的各項征地補償款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農村集體征地補償費嚴格按照專戶存儲、專賬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規範管理。土地補償費納入公積公益金核算,用於發展生產、增加積累、集體福利、公益事業等方麵,不得用於發放薪酬、支付行政性及消費性等非生產性開支;安置補助費使用按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執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及青苗補償費可用於提高農村集體成員的生活水平和貨幣性收入。
第四十六條【征地補償費管理2】法律法規、政策或征地合同(協議)對征地各項補償費的份額或比例有明確的,各項補償費依照所占份額或比例進行管理;未明確的,原則上土地補償費占征地補償費比例不少於40%,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及青苗補償費占征地補償費比例不超過40%,具體各項補償費所占的份額或比例由農村集體根據實際情況經民主決策程序確定。
第四十七條【留用地貨幣補償管理】農村集體留用地指標通過貨幣補償的,補償款納入征地補償款專戶統一管理。留用地貨幣補償款主要用於發展集體經濟、提高成員生活水平或改善養老和醫療保障。
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費和留用地貨幣補償款使用程序】農村集體征地各項補償費及留用地貨幣補償款的使用和收益分配方案事先書麵征求街鎮意見,按民主決策程序進行審議,農村集體應召開成員(代表)大會進行決策,並報街鎮備案。
第六章 印章管理
第四十九條【印章管理1】農村集體印章包括農村集體公章、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和其他依法製作的印章。
農村集體公章采取“雙鎖製”管理,公章所屬的農村集體指定一名理事會成員和經聯社指定的一名監事會成員或工作人員管理。
其他印章要建立使用管理機製,確保印章使用依法依規,全程留痕和公開透明。
第五十條【印章管理2】農村集體用於銀行賬戶的印鑒至少包括法定代表人印章、財務專用章。
農村集體法定代表人印章和財務專用章不得由同一人保管,原則上,財務專用章由出納員保管,法定代表人印章由法定代表人或農村集體指定的其他理事會成員保管。
第五十一條【印章管理3】農村集體印章實行先審後用製度。經辦人使用農村集體印章前,先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單,由單位負責人和經聯社財務負責人審批,並在印章使用登記簿如實登記後使用。
印章使用申請單和印章使用登記簿至少包括印章使用用途、使用日期、使用場所、使用印章資料張數、經辦人姓名、審批人姓名等信息。
印章使用申請單和印章使用登記簿由經聯社指定專人統一管理,並納入農村集體檔案管理。
第五十二條【印章管理4】農村集體印章一般不得帶離保管場所使用。
使用印章時,印章管理人員應在場。未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印章使用手續的,印章管理人員不得向任何人員提供印章。
因工作需要,農村集體印章需帶離保管場所使用的,由農村集體理事會指定一名成員和印章管理人員共同攜帶。
第七章 企業管理
第五十三條【集體企業管理】農村集體擬投資興辦企業或入股企業的,應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開展相關評估工作,並經民主決策同意後,報街鎮存查。
農村集體獨資舉辦的企業,其資產經營和財務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並納入區農村集體“三資”平台管理。
農村集體按政策成立的舊村改造項目公司,其資產和財務管理工作按照城市更新相關規定和政策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農村集體應在賬務如實反映投資行為和投資收益情況。
第五十四條【集體企業章程及經營監督】農村集體持有企業股份超過50%或為實際控製人的,企業章程需明確公司運營管理模式、公司舉債、審計、股權轉讓、工程實施及管理、成本核算等事項,且企業章程需提交本組織民主決策審議後,依法辦理注冊登記手續;農村集體持有企業股份未超過50%的,農村集體應將企業章程提交本組織民主討論,並依規向企業反饋意見和建議。
農村集體要依法、科學、合理采取各項措施負責、參與或監督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保障農村集體對企業經營管理工作的參與權、決策權、監督權和知情權,維護農村集體及其成員利益。公司對外擔保、舉債和處置資產等涉及農村集體重大事項的,農村集體民主決策程序按相關規定執行。
農村集體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代表)大會,向農村集體成員報告投資企業的經營情況;企業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農村集體應召開會議進行通報。
第五十五條【人員管理】農村集體獨資舉辦的企業實行經理責任製。企業經理及工作人員實行聘任製,其中企業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聘期由村(社區)黨經聯席會議提議,農村集體成員代表會議審議決定;一般工作人員的聘任、聘期依規由黨經聯席會議決定。
農村集體獨資舉辦企業的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由基本工資和獎金組成,獎金應與經營任務、企業效益掛鉤,薪酬方案由黨經聯席會議提出,並提交成員代表會議審議決定。
農村集體理事會成員在企業任職的,可在企業領取薪酬,但在農村集體和企業領取的薪酬總額不得超過其作為農村集體理事會成員依規應領取的薪酬總額。
第五十六條【人員責任追究】企業經理或工作人員因違法違規行為給企業或農村集體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予以解聘,並追究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日常監督
第五十七條【日常監督方式】農村集體日常監督工作包括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等方式。
內部監督主要包括黨組織監督、農村集體監事會監督、成員監督等;外部監督主要包括各級主管部門及業務部門監督、社會監督等。
日常監督的形式包括民主理財、財務公開、審計等。
第五十八條【會議監督管理】經聯社召開現場成員(代表)大會,街鎮安排相關工作人員到場監督,並在相關會議資料上簽名確認會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經濟社召開現場成員(代表)大會,村(社區)黨經聯席會安排相關黨組織成員或理事會成員到場監督,並在相關會議資料上簽名確認會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農村集體召開成員代表會議時,成員代表不得委托其他人員參與會議和投票;召開成員大會時,每個參會人員最多可以接受其他3個應參會成員的委托參與投票,委托方與受委托方應辦理書麵委托手續,委托手續由農村集體根據實際情況製定。
農村集體召開現場成員(代表)大會時,會議現場全程錄音錄像,會議視頻作為檔案管理;涉及重大事項的決策,農村集體可采取全程辦理公證手續等措施確保民主決策程序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農村集體召開線上成員(代表)大會的,決策全程的電子文檔納入檔案管理。
第五十九條【經營管理公開】農村集體應按照公開內容統一化、公開形式多樣化、公開版式標準化、公開程序規範化、公開時間固定化、公開地點便民化和熱點問題專項化的原則落實資產經營管理情況公開工作。
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情況公開前,監事會對公開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提出審查意見。
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情況公開采取以櫥窗式公開欄和網絡公開為主,紙質資料、短信、微信等為輔的方式進行。
農村集體應設立固定的櫥窗公開欄,並按照規定公開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情況;區集體資產財務中心負責建立統一的公開網站,指導農村集體按規定公開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情況。
第六十條【公開時間要求】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情況公開報表統一由區農村集體“三資”平台生成,並按照以下要求在農村集體公開欄和網站同步公開:
(一)年度公開:每年4月15日前(國家規定法定節假日自然順延,下同)完成年度公開工作,公開內容包括本年度財務收支預算、上年度財務收支決算、上年度成員分紅明細及固定資產管理情況;
(二)季度公開:每季度後15日內完成上一季度公開工作,公開內容包括土地、企業和資產承包(租賃)項目情況、生產性固定資產投資等支出情況;
(三)每月公開:每月15日前完成上月度公開工作,公開內容包括資產負債情況、收益分配情況、債權債務管理情況、貨幣資金管理情況、財務收支情況、福利費來源及開支情況、幹部薪酬情況及監事會理財結果;
(四)及時公開:根據專項工作的開展情況,在工作完成後的10日內完成公開工作,專項工作內容包括基建工程項目情況、“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情況、征地款及建設用地流轉收入使用情況及其它重大經濟財務事項等。
第六十一條【交易項目公開管理】農村集體資產交易項目、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農村集體服務外包項目和基建項目,項目交易公告和結果公示在農村集體公開欄和區農村集體“三資”平台同步發布,其中資產交易項目的公告、公示事項依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公告、公示;服務外包項目、基建項目的交易(招標)公告時間和結果公示時間依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執行,未有規定的參照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會議公告、公示及異議管理】農村集體計劃召開成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將會議擬審議的事項內容及會議時間、方式、地點、參加人員等信息在農村集體公開欄進行公告。
農村集體理事會在成員(代表)大會作出決議、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會議時間、方式、地點、參會人數、會議內容以及決議、決定情況等信息進行公開、公示,公開、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農村集體成員對農村集體公開的事項有異議的,按照《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向監事會反饋,監事會自收到異議事項之日起20日內進行核查和處理,並將結果書麵答複異議人。
農村集體成員對監事會的核實結果有異議的,提請村(社區)黨組織或街鎮進行複查。
第六十三條【監督及意見反饋管理】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街鎮要強化對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情況公開工作的監督,對發現未按規定開展公開工作的,應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並督促落實整改。
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街鎮和農村集體設立意見箱或意見反饋熱線,及時收集農村集體成員意見和建議。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理事會、監事會成員責任追究】農村集體理事會、監事會人員在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和財務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損害組織及其成員合法權益行為的,嚴格依法依規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職能部門、街鎮工作人員責任追究】區各職能部門、街鎮的工作人員在指導監督農村集體資產經營管理和財務工作中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農村集體資產損失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嚴格依法依規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其他責任處置】對檢舉揭發侵占、損害農村集體資產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複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相關說明】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不超過”“不少於”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超過”不包括本數。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相關管理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黃埔區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辦法》(穗埔府規〔2019〕3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