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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 規章庫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11440116MB2C84288A/2021-00038 分類:
發布機構: 廣州市黃埔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廣州開發區經濟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21-05-27
名稱: 廣州市黃埔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廣州開發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關於貫徹落實《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助力國內大循環若幹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
文號: 穗埔工信規字〔2021〕3號 發布日期: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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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黃埔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廣州開發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關於貫徹落實《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助力國內大循環若幹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1-06-01  瀏覽次數:-

穗埔工信規字〔2021〕3號

廣州市黃埔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廣州開發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關於貫徹落實〈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助力國內大循環若幹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

區各有關單位:

  《廣州市黃埔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關於貫徹落實〈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助力國內大循環若幹措施〉實施細則》業經廣州市黃埔區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實施。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反映。

  特此通知。

廣州市黃埔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廣州開發區經濟和信息化局

2021年5月27日

廣州市黃埔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關於貫徹落實《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助力國內大循環若幹措施》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廣州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助力國內大循環若幹措施的通知》(以下簡稱“本措施”),為便於本措施實施,明確相關條款具體內容及操作規範,結合本區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範圍內,有健全財務製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視同法人單位)、獨立核算的統計達到規模(限額)以上企業,符合本措施和本細則扶持條件的,均可享受本措施和本細則規定的扶持。

  第三條 申請本措施扶持資金的企業須提交承諾書,承諾對相關扶持政策及約定已知悉,獲得本措施扶持的企業如違反承諾,應當主動退回領取的相關扶持資金。

  第四條 【“鏈主”企業招商扶持】主導產業或戰略性新興產業“鏈主”企業引進上下遊關鍵、薄弱、缺失環節企業,每引進1家,給予20萬元招商扶持,單個“鏈主”企業每年扶持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

  申請本扶持的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導產業或戰略性新興產業“鏈主”企業為規模以上的工業企業。

  (二)被引進企業為主導產業或戰略性新興產業“鏈主”企業的上下遊關鍵、薄弱、缺失環節工業企業,需在政策有效期內完成注冊登記及入統規模以上。

  (三)主導產業或戰略性新興產業是指我區支柱產業,即“3+3+5”的主導產業體係,以汽車、電子、能源為代表的三大千億級產業,以化工、食品飲料、電氣機械為代表的三大百億級產業,以新一代信息技術、智能裝備、生物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為代表的新興產業。

  第五條 【重大創新產品扶持】對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訂購區內填補國內空白重大創新產品的,按照采購總額5%給予補貼,每家買方企業扶持金額每年最高300萬元。

  申請本扶持的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買方生產企業購買的產品承諾為自用;

  (二)當年購買產品累計金額500萬元以上;

  (三)購買產品在當年開具發票,且在次年3月31日前完成支付,購買金額(不含稅)按全年累計,不限於同一時間、同一產品或購買於同一公司;

  (四)購買產品的範圍須在本措施第二條第三款區科技部門給予配套扶持的新一代通信與網絡、半導體與集成電路、軟件與計算、新藥創製與高端醫療器械、智能機器人與裝備製造、電子與通信關鍵材料、新能源等領域項目的產業化產品範圍內,且不包含電、水、蒸汽、燃氣、燃汽油等公共生產資源和特種氣體等產品。

  同一法人代表企業及有直接控股關係的相關企業之間購買產品不納入扶持範圍。

  第六條 鼓勵“雲”交易扶持對運用“雲展示”、“雲對接”、“雲洽談”、“雲簽約”新模式組織線上線下產品供需信息發布對接會開拓國內市場的企業,且通過上述方式交易額年度累計1000萬元以上的,按交易額的1‰給予扶持,每家企業每年最高5萬元扶持。

  運用“雲展示”、“雲對接”、“雲洽談”、“雲簽約”新模式組織線上線下產品供需信息發布對接會的企業應告知區貿易促進會。

  本條涉及的相關用語含義如下:

  (一)“雲展示、雲對接、雲洽談、雲簽約”模式,是以雲計算為技術基礎開展的商業展示、對接、洽談、簽約。

  (二)交易額是指企業通過“雲展示”、“雲對接”、“雲洽談”、“雲簽約”新模式與客戶交易的產品金額。

  第七條 【拓展銷售渠道扶持】對參加國際國內展覽會的企業,按實際支出的展位費的50%給予補助,每個標準展位補貼不超過5萬元;同一展覽項目每家企業可獲得不超過2個標準展位或不超過10萬元的補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10萬元補貼。

  申請本扶持的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國際國內展覽會範圍限政府相關部門倡導或企業所屬行業領域的相關活動;

  (二)參加展覽會應告知區貿易促進會。

  本條涉及的相關用語含義如下:

  (一)國際國內展覽會是指國際國內行業專業展及政府相關部門倡導的國內綜合展。

  (二)展位費用是指企業租賃展位的費用(僅限於普裝展會,不包括特裝展位費用),不包括布展費、廣告宣傳費等其他服務費用。

  第八條 申請本細則扶持資金的企業,按區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通知的時間,向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

  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兌現第四條、第五條;區貿易促進會負責兌現第六條、第七條。

  第九條 區政策兌現單位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受理和形式審核。形式審核未通過或需要補正申請材料的,於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形式審核通過後轉交區相關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實質審核。對審核通過的扶持申請,由對應主管部門按照相關程序撥付資金。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用於企業經營與發展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 本細則所稱“統計達到規模(限額)以上”以企業登錄統計一套表係統打印“調查單位基本情況表”及“財務狀況表”為準。

  第十一條 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同一事項或同一項目,同時又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裏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或重點項目扶持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扶持,企業隻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扶持進行申報。

  第十二條 本細則涉及的扶持資金直接劃撥至企業基本賬戶。因扶持資金引起的稅收,由企業按國家規定自行全額承擔。申請扶持資金的企業必須如實填報相關信息。對弄虛作假騙取本細則資金的,或者違反本細則規定截留、擠占、挪用、濫用扶持資金,相關部門依法公示企業失信行為並通報區相關部門,三年內不予受理該企業或單位扶持資金的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申請扶持資金的企業,區信用平台公布的企業公共信用評價結果顯示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在其失信行為整改完畢之前,各資金發放部門應取消扶持資金的發放。

  第十三條 本細則從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20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