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埔商務規字〔2021〕2號
廣州市黃埔區商務局 廣州開發區政策研究室 廣州開發區投資促進局 廣州市黃埔區文化廣電旅遊局 廣州開發區黃埔臨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進一步促進現代航運服務業發展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區各有關單位: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進一步促進現代航運服務業發展辦法實施細則》業經廣州市黃埔區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實施。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 請徑向相關主管部門反映。
特此通知。
廣州市黃埔區商務局 廣州開發區政策研究室
廣州開發區投資促進局 廣州市黃埔區文化廣電旅遊局
廣州開發區黃埔臨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
2021年5月14日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進一步促進現代航運服務業發展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進一步促進現代航運服務業發展辦法的通知》(穗埔府規〔2020〕14號,以下簡稱“本辦法”),結合本區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範圍內,有健全的財務製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現代航運服務業企業或機構(本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由省、市稅務機關管轄的企業或機構,但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條件,亦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現代航運服務業企業是指從事航運金融(類金融)、航運交易、郵輪遊艇遊船服務的服務業企業;從事航運物流(不含倉儲、碼頭裝卸)、船舶管理、船舶保稅供應、無船承運、船舶技術服務(不含船舶修造)、船舶燃料供應、航運代理等業務的服務業企業;以及從事智慧航運服務、航運法律服務、航運經紀、航運電商服務、航運信息服務、航運人才服務、航運文化服務、船員服務、船級社等業務的服務業企業。本辦法所稱機構是指航運仲裁、海事法律、航運智庫、協會組織、科研院所、資格認證等航運功能性機構。
第四條 申請本辦法獎勵資金的企業或機構須提交承諾書,承諾對相關獎勵政策及約定已知悉。獲得本辦法獎勵的企業或機構如違反承諾,應當主動退回領取的相關獎勵資金。
第五條 區內企業新設分支機構、變更名稱、分拆業務等不屬於本細則扶持範疇。區內已有存量企業變更名稱後不作為新設立企業申請獎勵,但其延續存量企業申請獎勵的資格不受影響。
第二章 行業資格核定
第六條 行業資格參考企業經營範圍和實際經營的主營業務以及與航運服務相關的業務合同(業務委托書)、交易憑證(發票)等材料進行核定;根據行業特點,如有相關資格證書則需提供。功能性航運機構參考其國內外影響力和等級規模進行核定。
第七條 相關企業或機構核定程序如下:
(一)黃埔臨港經濟區管委會審核企業相關材料,函商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區建設和交通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確定企業行業類別,明確申請企業是否屬於本辦法所指的現代航運服務業企業,明確航運功能性機構國內外影響力及等級規模。
(二)黃埔臨港經濟區管委會組織成立行業資格審核專家小組,參考各部門複函和專家小組審核情況出具行業資格核定書麵意見。
(三)黃埔臨港經濟區管委會出具的行業資格核定書麵意見,作為各資金發放部門對企業和機構兌現本辦法各項獎勵的前置條件之一。
第八條 國際級航運功能性機構需與全球至少十個主要港口國家及地區的航運類企業或機構有業務往來,提供業務合同(業務委托書)。
全國性航運功能性機構需與國內至少五個主要港口城市的航運類企業或機構有業務往來,提供業務合同(業務委托書)。
區域性航運功能性機構需與“粵港澳大灣區” (即“廣州、佛山、肇慶、深圳、東莞、惠州、珠海、中山、江門”9市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中至少三個港口城市的航運類企業或機構有業務往來,提供業務合同(業務委托書)。
第三章 項目落戶獎
第九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前三款的新設立企業的項目落戶獎資金分兩期發放,相關的申請條件和發放額度如下:
(一)經審核符合下述條件的企業,按獎勵標準的50%發放首期獎勵金:
1.企業須在本辦法施行後設立,且從事航運金融(類金融)、航運交易、郵輪遊艇遊船服務的企業,實繳注冊資本5000萬元以上;從事航運物流(不含倉儲、碼頭裝卸)、船舶管理、船舶保稅供應、無船承運、船舶技術服務(不含船舶修造)、船舶燃料供應、航運代理等服務的企業,實繳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從事智慧航運服務、航運法律服務、航運經紀、航運電商服務、航運信息服務、航運人才服務、航運文化服務、船員服務、船級社等服務的企業,實繳注冊資本200萬元以上。
2.簽訂承諾書。
3.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在本區統計達到規模(限額)以上。
4.經黃埔臨港經濟區管委會行業資格核定。
(二)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對本區當年地方經濟發展貢獻達50萬元以上的企業,再按獎勵標準的50%發放第二期獎勵金。
(三)以企業申請首期獎勵金時的注冊資本確定獎勵標準,申請第二期獎勵金時實繳注冊資本如有增加,對增加的部分不再另行獎勵;如企業同時達到第一期和第二期的發放條件,可直接一次性發放全額獎勵金。
第十條 對新設立的航運仲裁、海事法律、航運智庫、協會組織、科研院所、資格認證等航運功能性機構,經核定,按其國內外影響力和等級規模給予一次性獎勵。相關說明如下:
(一)航運功能性機構注冊登記的地址及實際辦公地址須在本區,且注冊登記時間須在本辦法施行後。
(二)經黃埔臨港經濟區管委會對機構國內外影響力和等級規模進行核定,對國際級航運功能性機構給予300萬元獎勵,對全國性航運功能性機構給予150萬元獎勵,對區域性航運功能性機構給予50萬元獎勵。
第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企業或機構申報項目落戶獎後,兌現程序如下:
(一)區投資促進部門根據黃埔臨港經濟區管委會出具的書麵核定意見和企業或機構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
(二)由區投資促進部門通過黃埔區、開發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擬獎勵名單及獎勵金額,必要時通過報紙等新聞媒介公示,時間不少於5日。
(三)公示後滿足條件的企業或機構由區投資促進部門予以兌現獎勵。
第十二條 本辦法項目落戶獎特殊情形說明如下:
(一)本辦法印發之日起從區外遷入的企業,在本辦法有效期內或本條款規定時間內,新增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上或新增地方經濟發展貢獻50萬元以上,按本細則第九條的發放額度及本細則的兌現流程,以實繳注冊資本(含區外認繳區內實繳及區內認繳並實繳兩類),參照新設立企業項目落戶獎給予獎勵。新增營業收入為首個入統年度(即在一套表係統打印的調查單位基本情況表顯示區劃為黃埔區的首年)起政策有效期內或本條款規定時間內任意一年的營業收入扣除遷入前一年的營業收入,新增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為扣除當年專項上解市財政後的剩餘部分,如為市外遷入企業,則當年專項上解市財政視為零。對於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13日期間遷入的企業,如在2026年12月31日前達到上述條件,則視為在政策有效期內滿足條件。
(二)同一集團及關聯公司在本區設立多家公司的,不超過3 家(含集團公司本身)享受項目落戶獎勵。同一集團公司及關聯公司間存在相互投資的形式雙向提高注冊資本金,僅 1家公司(含集團公司本身)可享受項目落戶獎勵。
(三)內資企業實繳注冊資本以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為準,外資企業實繳注冊資本以驗資報告為準(以人民幣以外幣種出資的,則以出資當日彙率換算成人民幣;外方實繳注冊資本還應納入商務部業務係統統計)。實繳注冊資本專指貨幣出資,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資。享受項目落戶獎勵的企業或機構,成立和實繳注冊資本時間均應在本辦法有效期內。
(四)企業的營業收入以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為準。
第四章 經營貢獻獎
第十三條 對當年營業收入達到一定標準的企業,按其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對比前兩年度最高值存量部分的12%、增量部分的60%給予獎勵,最高獎勵5000萬元。相關申請條件和說明如下:
(一)申請本條獎勵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屬於本辦法第三條前兩款所指行業類別的企業,當年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且同比增長6%以上。
2.屬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所指行業類別的企業,當年營業收入0.3億元以上且同比增長6%以上。
(二)企業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分為存量部分和增量部分,取企業扶持年度的前兩年度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最高值作為基數A(當最高值為負數時,基數視為0,即A=0),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為B。
1.若B>A(即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同比前兩年度正增長),則增量部分=B-A,存量部分=A,經營貢獻獎計算公式為:A×12%+(B-A)×60%。
2.若B≤A(即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同比前兩年度最高值負增長或者不增長),則增量部分=0,存量部分=B,經營貢獻獎計算公式為:B×12%。
(三)已登記在冊的規模(限額)以下企業首次成長為規模(限額)以上企業的,申請入統當年不享受本條獎勵。
第十四條 對新注冊且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實現統計月度新增的企業,統計月度新增的首年按其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100%給予獎勵(含企業精英獎),第二年、第三年營業收入同比增長10%以上的,按其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60%給予獎勵。具體申請條件和相關說明如下:
(一)申請本獎勵的新注冊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本辦法有效期內在本區新注冊成立,成立日期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日期為準;
2.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實現統計月度新增;
3.屬於本辦法第三條前兩款所指行業類別的企業,月度新增當年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屬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所指行業類別的企業,月度新增當年營業收入0.3億元以上。
(二)對符合以上條件的企業,從首個入統年度起連續三年給予經營貢獻獎。首年按其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100%給予獎勵(含企業精英獎),第二年、第三年營業收入同比增長10%以上的,按其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60%給予獎勵。如第二年營業收入同比上一年增長低於10%的,則第二、三年均不再享受本條獎勵,但可作為存量企業申請本細則第十三條獎勵。
(三)上一年10月1日起成立,本年在本區達到規模(限額)以上入統的企業,均屬於月度新增企業,本年為月度新增當年。月度新增當年即為首個入統年度。
(四)本辦法施行前項目方(投資方)已與本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但於本辦法有效期內才新注冊的企業,不可享受本條獎勵。
(五)當年已享受本條扶持的企業,不再享受本細則第十七條扶持。
第十五條 經營貢獻獎的其他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新注冊的企業不得通過與已在本區注冊經營的企業以轉移產能或營業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經濟貢獻和新增營業收入。如有上述行為,則取消該企業的申請資格;已完成審核或發放相應獎勵的,應取消審核或追回相應獎勵金額。
(二)企業年度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數據由各資金發放部門按照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口徑根據相關部門反饋的數據計算。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營貢獻獎特殊情形說明如下:
(一)在本辦法有效期內遷入本區,統計關係不遲於注冊地址遷入的下一年遷入本區的,視同滿足月度新增的條件;對於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13日期間注冊地址遷入本區的企業,如在2026年12月31日前統計關係遷入本區的,視為符合本條規定。
(二)首個入統年度(即首年在一套表係統打印的調查單位基本情況表顯示區劃為黃埔區)的營業收入扣除遷入前一年營業收入後的新增營業收入符合本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營業收入指標。
(三)對同時符合以上條件的新遷入企業,從首個入統年度起,連續三年給予經營貢獻獎。首年按其對本區新增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100%給予獎勵(含企業精英獎)。第二年、第三年營業收入同比增長10%以上的,按其對本區新增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60%給予獎勵。如第二年營業收入同比上一年增長低於10%的,則第二、三年均不再享受本條獎勵,但可作為存量企業申請本細則第十三條獎勵。
第十七條 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對已登記在冊的規模(限額)以下現代航運服務業企業首次成長為規模(限額)以上企業,每家企業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五章 企業精英獎
第十八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經營貢獻獎前兩款規定的企業精英,均可享受本辦法第五條企業精英獎,相關獎勵標準和說明如下:
(一)企業精英名單和排名由企業自主決定並統一申報,申請獎勵的精英應當是本企業在職人員並在本區納稅。
(二)獎勵金額為當年本企業對精英發放的個人工資薪金和股東股息紅利所得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的15%(上述兩項所得均需在本區繳納個人所得稅)。每家企業每年獎勵對象不超過10名,獎勵金額每人每年最高300萬元,且不超過個人應納稅額(實際)的100%。
(三)每家企業每年獲得企業精英獎勵金額累計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30%。
(四)本條獎勵涉及的個人工資薪金和股東股息紅利所得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以及個人應納稅額(實際)按《全區個人涉稅事項兌現工作指引》計算。獎勵金額統一劃入企業賬戶,由企業根據國家有關個人獲得獎勵的納稅規定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後劃入企業精英個人銀行賬戶。
第六章 辦公用房補貼
第十九條 對符合條件的現代航運服務業企業及航運功能性機構予以租用區內辦公用房補貼,相關獎勵標準和說明如下:
(一)申請本條獎勵的企業須在本辦法有效期內新設立且在政策有效期內達到規模以上;申請本條獎勵的航運功能性機構須為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的機構之一,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在本區新注冊登記,且注冊登記的地址及實際辦公地址在本區。
(二)在本區內租用辦公用房且自用的,按實際租金的5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或機構每年最高補貼60萬元。
(三)申請租賃辦公用房補貼的企業或機構,每次申請的補貼期為本辦法有效期內一個自然年內的實際租賃月份,申請時間為企業實際租用辦公用房(以屬地街道備案的租賃合同上生效時間為準)的次年。
(四)本條所稱租用辦公用房是指企業或機構租賃且自用的房屋,具體麵積以經屬地街道備案的租賃合同載明的麵積為準(不包括附屬食堂、車庫、倉庫等)。企業或機構享受租金補貼期間,辦公場所不得對外轉租、分租,不得擅自轉變辦公場地用途。
第二十條 對符合條件的現代航運服務業企業或航運功能性機構予以購置區內辦公用房補貼,相關獎勵標準和說明如下:
(一)申請本條獎勵的企業須在本辦法有效期內新設立且在政策有效期內達到規模以上;申請本條獎勵的航運功能性機構須為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的機構之一,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在本區新注冊登記,且注冊登記的地址及實際辦公地址在本區。
(二)企業或機構購置辦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辦公用房麵積(具體以房產證測繪麵積為準,不包括附屬及配套用房,如食堂、車庫、倉庫等)給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補貼,最高補貼300萬元。
(三)申請購買辦公用房補貼的企業或機構,購買時間應當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申請補貼時間為實際購買辦公用房(以房屋買賣合同生效時間為準)的次年。本條所稱購置辦公用房是指企業或機構購買且自用的房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第十九、二十條不可同時享受。
第二十二條 對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從區外遷入的企業或機構,當年營業收入同比遷入前一年實現正增長的,參照本細則第十九、二十條新設立企業或機構的申請條件及獎勵標準給予辦公用房補貼。已在本區購買土地的現代航運服務企業及航運功能性機構,不再享受辦公用房補貼。
第七章 能級提升獎
第二十三條 對開發運營黃埔國際郵輪遊船航線的企業或機構進行獎勵扶持,相關獎勵標準和說明如下:
(一)對選擇黃埔區內港口(碼頭)作為始發港(母港)開展國際郵輪旅遊航線營運的郵輪公司,按照郵輪噸位予以航次獎勵:A類郵輪(總噸位2萬噸-4萬噸,含2萬噸、4萬噸),每個往返航次給予2萬元扶持;B類郵輪(總噸位4萬噸-7萬噸),每個往返航次給予3萬元扶持;C類郵輪(總噸位7萬噸以上),每個往返航次給予5萬元扶持。
(二)對以黃埔為始發地運營廣州郵輪旅遊市場新航線,安排10個往返航次以上的,按照郵輪駛離黃埔區內港口(碼頭)距離予以扶持:單次往返在1000海裏以下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單次往返在1000海裏至2000海裏的,給予80萬元一次性獎勵;單次往返在2000海裏以上的,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三)對選擇黃埔區內港口(碼頭)作為首航母港的新建郵輪,按照航次數量予以扶持:連續航行5個往返航次以上的,給予25萬元一次性扶持;連續航行10個往返航次以上的,給予60萬元一次性扶持;連續航行15個往返航次以上的,給予120萬元一次性扶持。
(四)本條所稱“新航線”、“新建郵輪”以交通部門(航運部門)出具的行政許可或行政備案材料為準,所稱“新航線”獎勵僅限第一家通過該航線行政許可的企業或機構申報。
第二十四條 對選擇黃埔區內港口(碼頭)作為始發港或到達港,經營黃埔至天字碼頭、大沙頭碼頭和廣州塔碼頭等珠江遊航線的遊船公司,每航行50個往返航次,分別給予小遊船(250個客位以下)、中遊船(250-350個客位)、大遊船(350個客位以上)50萬元、70萬元、100萬元獎勵。
第二十五條 對選擇黃埔區內港口(碼頭)作為始發港開展港澳遊艇自由行運營的遊艇公司,每航行20個往返航次,分別給予小遊艇(50個客位以下)、中遊艇(50-100個客位)、大遊艇(100個客位以上)10萬元、20萬元、30萬元扶持。
第二十六條 開發運營黃埔國際郵輪遊船航線、珠江遊黃埔航線、港澳往來黃埔自由行等航線的企業和機構,可疊加享受本細則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條獎勵政策,單家企業或機構每年享受扶持獎勵資金最高2000萬元。獎勵中涉及梯度扶持的,達到下一梯度可以申請差額獎勵。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條所涉及的往返航次數量以港務部門統計數據為準;所涉及的噸位、距離、客位等以交通部門(航運部門)出具的行政許可材料為準。
第二十八條 鼓勵具有航運專業技能和特殊崗位培訓資質的專業培訓機構(公司)入駐本區並在本區開展培訓業務,對開展航運專業技能和特殊培訓,且受培訓的學員取得全國適用的合格證書的機構,按200元/人次標準予以獎勵,單個機構每年最高獎勵300萬元。相關說明如下:
(一)申請獎勵的專業培訓機構(公司),需在當年9月30日前向黃埔臨港經濟區管委會提交本年度培訓相關材料(內容包括培訓批次、培訓名稱、培訓項目、培訓人數、培訓預算、培訓通知、培訓成果等),由黃埔臨港經濟區管委會進行留存。
(二)申報航運專業技能和特殊崗位培訓獎的專業培訓機構(公司)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申報培訓獎的專業培訓機構(公司)應在本區注冊及納稅;
2.申報培訓獎的專業培訓機構(公司)應具有國家交通運輸部(含其所屬單位)發放的相關資質材料;
3.受培訓的學員取得國家交通運輸部(含其所屬單位)頒發的合格證書;
4.主要時間段(60%以上時間)在本區開展培訓業務。
(三)單個機構每年最高獎勵300萬元,不得超過機構培訓費用的實際發生額。
第八章 產業集聚獎
第二十九條 對已投入使用的商務辦公麵積超過1萬平方米,且現代航運服務業使用麵積超過商務辦公麵積50%的現代航運服務業產業集聚園區,經審核,按實際運營經費給予每年最高50萬元獎勵,相關說明如下:
(一)對符合下述條件的運營單位,給予40萬元獎勵:
1.有合理規範的管理機構和運營機製,能夠有效組織開展園區的建設、管理和運營;
2.園區內的現代航運服務業企業以本園區作為登記注冊地址和實際辦公地址,登記注冊信息以企業營業執照或登記注冊相關證照為準;
3.消防安全、安全生產符合相關規定。
(二)對符合本條第(一)項條件的經營單位,經審核符合下述條件的,再給予最高10萬元獎勵:
1.以自然年度計算,園區同比上一年度每增加1家本辦法所指的航運功能性機構,獎勵2萬元;
2.以自然年度計算,園區同比上一年度每增加1家本辦法所指的規模以上的現代航運服務業企業,獎勵4萬元;
3.以自然年度計算,園區同比上一年度每增加1家本辦法所指的現代航運服務業企業,獎勵2萬元;
4.以自然年度計算,園區提供給現代航運服務業企業使用麵積同比上一年度每增加1%,獎勵1萬元;
5.上述獎勵就高不就低,不重複計算。
(三)自《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促進現代航運服務業發展辦法》(穗開管辦〔2017〕33號)實施以來,經審核,首次符合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條件的園區,直接給予運營單位50萬元獎勵。
(四)本條所稱商務辦公麵積以房產證或經屬地街道備案的租賃合同載明的麵積為準,不包括附屬食堂、車庫、倉庫等。
第九章 航運文化推廣獎
第三十條 對在本區舉辦具有一定影響力且有助於提升本區航運產業發展的各種航運會議、活動、論壇等,經審核,按活動實際支出經費總額的50%給予獎勵,最高100萬元。相關說明如下:
(一) 申報本獎勵的現代航運服務業企業或機構需滿足以下條件:
1.主辦方或者承辦方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本區內,有健全的財務製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
2.參會方為各級交通運輸、航運管理部門和現代航運服務業單位、企業或機構代表(需有知名航運服務業單位、企業或機構),需涵蓋大部分珠三角城市或國內5個以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特別行政區;
3.參與嘉賓含有在國內航運界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的專家學者或企業家;
4.有5家地市級以上知名媒體及航運專業類媒體參與傳播。
(二)企業或機構需在活動前(至少提前60天)提交相關書麵材料(含申請報告、預算、方案等),由黃埔臨港經濟區管委會留存;並於活動結束後30天內提交相關書麵材料及活動經費發票,由黃埔臨港經濟區管委會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審核材料,經審核後給予相應活動獎勵。
第三十一條 航運文化推廣獎勵由活動主辦方或承辦方申報,僅限一家企業或機構申報獎勵,每家企業或機構當年僅限享受一次航運文化推廣活動獎勵,若活動有政府部門參與出資舉辦,實際活動經費需扣除政府部門支出部分。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企業或機構在本辦法有效期內或規定時間內符合扶持條件的,即可申請本獎勵。申請本政策措施扶持資金的企業或機構,按區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通知的時間,向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申報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相關部門在政策兌現係統公開的對應事項的辦事指南為準。
第三十三條 區政策兌現部門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受理和形式審核。形式審核未通過或需要補正申請材料的,於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形式審核通過的轉交對應資金發放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實質審核。對審核通過的獎勵申請,由對應資金發放部門按照相關程序撥付資金;審核不通過的,不予兌現。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所稱“主營業務”是指營業範圍和營業收入以航運相關業務為主。
本辦法所稱“統計達到規模(限額)以上”以企業登錄統計一套表係統打印並蓋章的“調查單位基本情況表”及“財務狀況表”為準。本辦法所指“設立”、“注冊”以企業登記注冊時間為準;“遷入”作為設立、注冊的特殊情形,以企業變更時間為準。營業收入以企業提供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為準。
本辦法涉及的營業收入、地方經濟貢獻以萬位計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長率精確至小數點後一位(舍尾法)。本辦法所涉及獎勵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最終獎勵金額計算精確到萬元(舍去萬元位後的尾數)。
本細則所稱“新增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為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扣除當年專項上解市財政後的剩餘部分,如為市外遷入企業,則當年專項上解市財政視為零。
第三十五條 除注明為其他幣種外,本辦法提到的貨幣單位,均以人民幣計算。涉及“以上”、“以下”、“達到”、“不少於”、“不超過”的數額均含本數(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在政策執行中,如涉及外幣與人民幣計價的,按在獎勵金審核當天中國人民銀行的外彙牌價計算。
第三十六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裏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或重點項目扶持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企業或機構隻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扶持進行申報。
第三十七條 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企業或機構,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各資金發放部門根據企業或機構提供的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相關職能部門提供的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數據等材料審核後,獎勵資金直接劃撥至企業基本賬戶。企業、機構或個人取得獎勵金的涉稅支出分別由企業、機構或個人承擔。
嚴禁各類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領獎勵資金。獎勵企業的資金,應當用於企業經營與發展活動,不得挪作他用。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擠占、挪用、濫用獎勵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並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如下:
(一)黃埔臨港經濟區管委會負責對申請獎勵的企業或機構是否屬於本辦法所指的現代航運服務業企業或航運功能性機構出具書麵意見。
(二)本辦法資助事項實行“一門式”政策兌現受理模式,區政策研究室負責統籌、窗口收件、形式審核和跟蹤督辦。區投資促進部門、商務部門、文化廣電旅遊部門、黃埔臨港經濟區管委會負責實質審核。各部門均應在政策兌現規定的時限期內辦結。廣州開發區政策兌現信息服務係統是全區統一的辦事指南、通知公告對外公布平台。
(三)區投資促進部門負責本辦法第三條項目落戶獎的資金發放;區商務部門負責本辦法第四條經營貢獻獎、第五條企業精英獎以及第六條辦公用房補貼的資金發放;區文化廣電旅遊部門負責本辦法第七條能級提升獎第一款的資金發放;黃埔臨港經濟區管委會負責本辦法第七條能級提升獎第二款、第八條產業集聚獎以及第九條航運文化推廣獎的資金發放。
(四)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設和交通部門負責確定企業行業類別;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提供企業購買土地、房屋情況證明;屬地街道負責審核提供房屋租賃合同的備案;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財政部門負責資金撥付,提供企業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相關數據;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審計部門按職責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需資金由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安排,分別納入區投資促進部門、商務部門、文化廣電旅遊部門及黃埔臨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年度預算,並由各業務主管部門按黃埔區、廣州開發區的有關規定負責資金審核發放。
第四十條 本辦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製度,並接受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申請獎勵資金的企業或機構如弄虛作假騙取本辦法資金,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各資金發放部門應當追回已發放的獎勵資金,並依法依規將企業失信相關信息納入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係統,進行失信聯合懲戒,在三年內不予受理該企業或機構獎勵資金的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已按承諾書自主退回相關獎勵資金的,不公示失信行為。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13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