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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114401120075262080/2020-00280 分類:
發布機構: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4-26
名稱: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廣州開發區管委會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促進辦法的通知
文號: 穗埔府規〔2020〕12號 發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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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廣州開發區管委會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促進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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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埔府規〔2020〕12號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廣州開發區管委會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促進辦法的通知

黃埔區各街道、鎮,區府屬各單位;廣州開發區管委會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廣州高新區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促進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區政策研究室反映。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廣州開發區管理委員

2020年4月26日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促進辦法

  第一條 為全麵貫徹《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關於推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創新提升打造改革開放新高地的意見》《關於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深入落實《國務院關於同意在中新廣州知識城開展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綜合改革試驗的批複》及省市相關文件要求,進一步優化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生態,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範圍內,有健全財務製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或機構。

  境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在中新廣州知識城範圍內設有5人以上常設機構並正常開展業務的,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服務機構落戶獎】對新設立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在本辦法有效期內首次統計達到規模以上且當年主營業務收入1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以上的,經認定分別給予1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新入駐中新廣州知識城且正常開展業務的境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租用辦公用房且自用的,按實際租金的50%給予補貼,補貼期限自入駐之日起算,最長3年,單一機構每年最高50萬元。

  第四條 【經營貢獻獎】對當年統計達到規模以上或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30萬元以上,且營業收入同比增長10%以上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按其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50%給予獎勵,最高1000萬元。

  第五條 【交易激勵】對經認定的知識產權交易平台,按年度專利、商標、版權交易金額的1%給予獎勵,單個交易平台每年最高1000萬元。

  對向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購買技術成果的企業,在技術交易中涉及專利轉讓且包含核心技術發明專利並在本區實現轉化的,按經主管部門登記的技術交易合同中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的20%給予補貼,單個合同最高200萬元,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000萬元;對促成技術成果轉讓並實現轉化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按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的10%給予補貼,單個合同最高100萬元。

  企業或機構申報上年度自主版權登記數累計200件以上的,按其上年度購買正版軟件費用的3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或機構每年最高100萬元。

  第六條 【金融扶持】科技企業以其依法擁有的知識產權以質押方式從銀行金融機構或經認定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類金融機構取得資金的,對獲得該筆資金所發生的評估費、擔保費或保險費100%給予補貼,最高分別為實際融資金額的2%、3%、3%,且每項評估費、擔保費或保險費的補貼最高均為10萬元。企業還本付息後,對該企業實際融資額按3%的年利率給予補貼,每筆實際補貼期限最長1年,單個企業每年可申請1筆貼息補貼,每年最高100萬元。

  推動知識產權證券化,對具有創新性且形成一定示範效應的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按其實際發行金額的2%給予發行主體獎勵,單個發行主體每年最高600萬元。發行主體所獲獎勵金額的10%用於獎勵其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專業人員。對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實現融資的企業,按其實際融資金額3%的年利率給予補貼,每筆融資補貼期限最長3年,單個企業每年可申請1筆補貼,每年最高200萬元。

  設立知識產權運營發展基金,投向戰略性新興產業。對新設立的知識產權產業基金、知識產權創業投資基金或知識產權股債聯動基金,按其管理或委托本區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資金規模給予一次性獎勵:實際管理單支基金規模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上的,分別給予管理機構每支100萬元、200萬元獎勵,單一管理機構累計最高500萬元。

  鼓勵引導設立知識產權處置基金、知識產權維權基金,給予適當扶持。

  對為本區知識產權權利人或申請人投保知識產權保險的企業或機構,按投保費用的60%給予補貼,單一企業或機構每年最高200萬元。

  第七條 【信息分析獎勵】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委托具有全國知識產權服務品牌培育機構或全國知識產權分析評議示範機構資格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專利導航、專利預警分析、知識產權分析評議等,在項目驗收合格並經審核通過後,按實際發生費用的30%對企業給予補貼,單筆最高10萬元,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00萬元;按實際發生費用的10%對本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給予獎勵,單筆最高10萬元,單個機構每年最高200萬元。

  第八條 【保護資助】支持重點產業集群依托行業協會、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建立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和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建立健全相應的行業知識產權製度和自律機製,為本區重點產業的龍頭企業提供知識產權信息檢索、法律谘詢、爭議解決等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和指導服務。經認定,對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和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給予50萬元一次性補貼。

  企業在專利、商標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實侵權指控時,開展維權行動並勝訴的,根據相關生效法律文書,按案件實際發生的維權代理費的30%給予資助,每件國內(含港澳台地區)維權案件最高100萬元,每件國外維權案件最高200萬元,單個企業每年最高500萬元。

  第九條 【重點項目扶持】鼓勵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與境內外高等院校合作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培訓及高端人才培養。對帶動性強、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大的重點項目,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另行予以重點扶持。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辦法不同條款或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及本區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獲得扶持獎勵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機構承擔。區內企業新設分支機構、變更名稱、分拆業務等不屬於本辦法扶持範疇。享受本辦法扶持的對象,須簽訂相關承諾書,若扶持對象違反承諾的,應將所獲扶持金予以退回。

  本辦法自2020年5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